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02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三月廿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新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黃宏斌代︶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陳德禹代︶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陳良基代︶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梁乃匡  
   蔡素女   
主席:陳校長        記錄:李春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為辦理本校八十六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及晉薪案,本
  室業擬具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晉薪、一年聘期、二年聘期名冊三種,擬分別函
  請各學院︵系、所、科、組︶及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簽
  擬是否﹁晉薪﹂、﹁續聘﹂、﹁不續聘﹂意見後於四月底前送本室彙辦。有關辦理原則說
明如次:
  一、得否晉薪︵或晉年功薪︶之說明如後:
   凡支薪未達本職最高薪,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七月底止實際於本校服務
滿一學年者,均年資加薪一級。
  教授︵研究員︶:六八0元以下 ;副教授(副研究員):五五0元以下
  講師︵助理研究員︶:四五0元以下;助教:三三0元以下
   八十五學年度內留職停薪達一個月以上,暨現職尚未經教育部審定之教師︵暨助教︶
    不予晉薪,送審中者俟其資格審定後依其審定年月追溯加薪;但自審定年月至年終未
滿一年者仍不予晉薪,惟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
職務薪級高於新職務最低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雖審定年月至年終未滿一年

仍予晉薪;借調擔任公職並有返校義務授課教師於學年度中返校歸建者,依往例仍予
晉薪。
   學年度中由他校辭職來校應聘,而其時間銜接,且其原薪級係依教育部會同銓敘部核
定之﹁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標準敘定者,視同連續服務滿一年予以晉薪,合計
未滿一學年者不予晉薪。
   學年度內依新獲高學位改敘薪級生效日起至學年度終了未滿一學年者,不予晉薪,但
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職務薪級高於新職務最低
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至年終已滿一學年者依規定予以晉薪。
  二、教師支薪已達本職最高級或已支年功薪尚未達最高級者依本校第一六七八次行政會議
 決議:教師年功加俸依部頒﹁﹃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辦理,其中第三
 條關於教師晉支年功薪服務成績之評定,由各院處自行酌處。﹂
三、八十五學年度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名額延聘教師,已補助屆滿
 一學年,得補助至八十六學年度終了止,擬依往例發一年聘期聘書。
四、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之教師,前經簽奉核定僅發雙方聯合聘書,另案檢討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理學院提:檢具國科會﹁海洋科學研究中心﹂計畫申請書,再請討論。
說明:計畫申請書︵草案︶業於上次會議檢附,請攜帶與會討論;國科會﹁海洋科學研
   究中心﹂設置及運作委託計畫附請參考。︵附件一︶
決議:原則通過,依建教合作計畫案處理。
二、工學院提:為推廣國際學術合作,本院擬與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OSU︶簽署合作協
  議,茲參照本院與密西根州立大學工學院簽署之合作協議書,擬訂中、英文本協議書草
  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三、理學院提:檢具國科會﹁理論科學研究中心﹂計畫申請書︵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國科會﹁理論科學研究中心﹂設置及運作委託計畫附請參考。

決議:原則通過,依建教合作計畫案處理。
肆、聘任案
 一、專任\改聘
┌─┬──────┬───┬───┬──────────┬───────────┬────┬───────────┐
│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法 學院 │ │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政府│本校專任講師85.8 迄今 │86.02.01│84.11副字22766號︵淡江︶
│1│      │楊永明│副教授│與外交學系博士84.5 │         │ → │  │
│ │政治學系  │  │  │    │         │86.07.31│       │
├─┼──────┼───┼───┼──────────┼───────────┼────┼───────────┤
│ │工 學院 │ │   │美國加州理工學院機械│本校專任講師85.08迄今 │86.02.01│ │
│2│      │黃美嬌│副教授│工程博士83.6 │         │ → │  │
│ │機械學系  │  │  │    │         │86.07.31│       │
├─┼──────┼───┼───┼──────────┼───────────┼────┼───────────┤
│ │工 學院 │ │   │美國Rutgers Univ. │本校專任講師85.08迄今 │86.02.01│ │
│3│      │陳正剛│副教授│工業及系統工程學博士│         │ → │  │
│ │工業工程研究所  │  │84.1   │         │86.07.31│       │
└─┴──────┴───┴───┴──────────┴───────────┴────┴───────────┘
決議:因新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已於三月十九日公布,右列三案均逕行改聘為助理教授,
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二、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管理學院 │ │兼 任│計算機概論 │  │  │美國南加大工│交通大學副教│86.02.01│78.12副字13528│
│4│ │陳安斌│   │      ├──┼──┤業系統工程博│授78.8起  │  → │ │
│ │財務金融學系 │副教授│      │3 │  │士77.6 │ │86.07.31│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兼任\續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文學院  │ │兼 任│臺灣史︵大一│  │  │本校歷史所碩│本校兼任講師│86.02.01│ │
│5│ │黃朝進│   │共同科︶  ├──┼──┤士83.6   │83.8-85.7 │  → │ │
│ │歷史學系 │ │講 師│      │4 │  │    │ │86.07.31│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提:為爭取時效辦理本學年度教育學程公費生甄選事宜,茲擬訂﹁八十五學年度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公費生甄選實施要點︵草案︶﹂︵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一︶教育部八十五學年度教育學程公費生名額,本校計有十三名,依教育部規
        定須訂定公費生甄選實施要點,報部備查,並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將
公費生名冊報部。
  ︵二︶教育學程中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成立﹁師資培育公費生審查委員會﹂辦
理公費生甄選事宜,惟審查委員會成立尚需時日,為配合本學年度辦理甄
選之急迫需要,擬訂本實施要點︵草案︶暫時權宜辦理。
 ︵三︶本實施要點第五條﹁師資培育公費生審查小組﹂擬由教務長及教育學程中
心中心主任、組長及分配有公費生名額類科之分科教材教法教師組成,並
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決議:修正通過。
二、校長交議:校教評會建議,因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已於三月十九日由總統明令公布,關於
條例頒布前合於八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之條件者,本校宜逕行改聘為助
理教授或交由校教評會考慮其研究水準改聘為副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八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85.07.26︶
    ﹁修正本校遴聘具博士學位而無教學經驗之教師低聘為講師辦法如后:

  新大學法頒佈實施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通過前,本校遴聘具有博士學位
而無教學經驗之教師,除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聘為講師。
  ︵一︶博士後具有下列條件者,得考慮其研究水準聘為副教授。
1.有一年專任教學經驗。
2.有二年兼任教學經驗︵視同一年專任教學經驗︶。
3.在研究機構有二年之研究資歷︵視同一年專任教學經驗︶。
︵二︶有傑出研究成果者,得聘為副教授。
本辦法自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實施。﹂
決議:具有博士學位以講師起聘且至本年一月底止未有一年專任教學經驗者,均逕行改聘
為助理教授。至於改聘日期可否追溯,請人事室進一步瞭解後再提會報告。
陸、散會︵下午六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