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四月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賴麟徵代︶ 林政弘 李燦榮︵劉中鍵代︶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第三十六屆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研究及進修申請案
,各院、系、所及醫學院附設醫院總計推薦七十人,其中六十人符合申請之各項規定,
擬送國科會核辦;至於附設醫院陳達夫、劉絮愷、李宣書、簡國龍、吳惠培、吳明賢、
洪健清、王鶴健、趙嘉倫、曾慶孝等十位醫師未附語言能力證明,若能於四月三十日以
前補送有效並達到標準之語文能力證明,擬併案送國科會辦理。茲檢附名冊及相關資料
︵附件一︶,請參閱。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教育部核定本校八十六學年度大學聯合招生考試招生名額計三、三九二名比
本校原申請名額多三○二名,本校如何辦理?提請討綸。
決議:原則上以原申請名額加上去年新生報到後缺額︵不含保留學籍人數︶後報教育部。
二、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與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食品、農業與環境科學學
院學術合作協議書﹂︵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請農學院將相關條文之翻譯加以確認後再議。
三、管理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草案︶﹂︵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四、管理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
案︶﹂︵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五、法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提請討論。︵附件五︶
決議:請法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再議。
六、總務處提:本校哲學系事件受害人陳鼓應教授已於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回校任教,有
關其提出請校方能以補救性方案或特案方式配住宿舍乙節,經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會第
三次會議決議送請行政會議討論。
決議:同意以特案方式先配住短期客座學人宿舍,直到其退休為止,並以半價收費;另
請陳教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校程序申請配住一般宿舍。
七、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大學與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學術合作備忘錄
﹂︵附件六︶及﹁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大學與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學生交換協議書﹂︵附件
七︶,再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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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工 學院 │ │助 理│加州理工學院電機博士│新加坡Wanyang Technolo│86.08.01│ │
│1│ │馮世邁│ │85.6 │-gical Univ. 講師85.9│ → │ │
│ │電信工程研究所 │教 授│ │起 │8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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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學院 │ │ │Univ. of Marland 電 │清華大學教授85年迄今 │86.08.01│85.8教字008443號︵清大︶
│2│ │陳光禎│教 授│機博士78.8 │副教授80-85 │ → │ │
│ │電信工程研究所 │ │ │ │8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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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專任\改聘
┌─┬──────┬───┬───┬──────────┬───────────┬────┬───────────┐
│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農 學院 │ │ │美國康乃爾大學土木暨│本校博士後副研究員84.8│86.02.01│ │
│3│ │童慶斌│副教授│環境工程博士84.8 │-85.7講師85.8起 │ → │ │
│ │農業工程學系│ │ │ │ │86.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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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 學院 │ │助 理│美國柏克來加州大學土│本校博士後副研究員83.8│86.02.01│ │
│4│ │吳春富│ │木工程系博士82.12 │-85.7講師85.8迄今 │ → │ │
│ │農業工程學系│ │教 授│ │ │86.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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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第三案聘為助理教授,第四案通過,二案之改聘日期可否溯至二月一日起算,或逕
自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起算,俟教育部函覆後依規定辦理;均提校教
師評委員會報告。
伍、散會︵下午六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