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一九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一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周家蓓代) 陳益明 林耀福(胡耀恆代)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黃俊傑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正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本校全球變遷研究中心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辦理「紫外線指數之監測、預估與教育宣導」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整。
(二)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接受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補助辦理「耐久製品之耐候性標準化調查研究」第九年計畫,經費總額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
(一)醫學院藥學系陳瓊雪教授八十六學年度休假研究,因指導學生論文與執行研究計畫需要,擬將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87.2.1-7.31)之休假延至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87.8.1-88.1.31),業奉核定。
(二)醫學院檢驗醫學科陳耀昌教授因獲核聘為法醫學科主任,擬撤回八十六學年度休假研究之申請,惟陳教授休假案業奉核定並發文在案,無法徹回申請,同意陳教授因擔任行政主管職務取消休假並奉核定。
參、討論事項
教務處提:本校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之八十六學年度學雜費如何收取,茲檢附相關說明(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自八十六學年度起,是否分年級或不分年級收取學雜費,謹擬具甲、乙兩案,提請討論。
甲案:不分年級收取學雜費(含基本學分費)如左:
院別 |
文、法學院 |
理、農學院 |
工學院 |
醫學院
(除醫.牙醫學所外) |
醫學院
醫學所 |
醫學院
牙醫所0 |
管理學院 |
公衛學院 |
身份別 |
碩士生 |
一七二七0 |
一九四七0 |
二0四六0 |
二一0一0 |
二六四00 |
二四四二0 |
一七三八0 |
二一0一0 |
博士生 |
一五0七0 |
一七0五0 |
一七八二0 |
一八三七0 |
二三一00 |
二一三四0 |
一五一八0 |
一八三七0 |
註:EMBA在職人員碩士班研究生學雜費收費標準為三九二九0元。
乙案:前二年收取學雜費(含基本學分費),而三年級以上僅收取學雜費基數,不另收基本學分費。如左:
院 別 |
文、法學院 |
理、農學院 |
工學院 |
醫學院
(除醫.牙醫學所外) |
醫學院
醫學所 |
醫學院
牙醫所 |
管理學院 |
公衛學院 |
學雜費基數 |
八四七0 |
九七九0 |
九九00 |
一0四五0 |
一三二00 |
一二一00 |
八五八0 |
一0四五0 |
註:EMBA在職人員碩士班研究生學雜費收費標準為三九二九0元。
(二)又為避免作業困擾並建立完整的研究生收費準則,建議爾後研究生學雜費收費之調漲,均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所公布之漲幅比例,為本校調漲之依據。
決議:採乙案,惟博士生比照碩士生收費標準收費;先行試辦一年。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秘書室提:檢具「八十六學年度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名額分配參考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當然代表係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規定及人事室提供之資料計算
(二)選舉代表依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學院,‧‧‧。」體育室教師亦依比例分配名額,係由體育室自行選舉產生。
(三)電機學院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新設立,教師數係由原工學院電機系(所)、光電所移列。
決議:修正通過。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