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周漢東代)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陳國泰代) 劉富文 張麟徵(曾賢亮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素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文學院歷史學系張秀蓉教授申請八十六學年度休假研究奉核在案,惟為配合校友聯絡室之工作,張教授休假起迄時間經陳奉核可,更改為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及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理學院化學系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中藥抗氧化劑及抗冠狀動脈硬化之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整。
(二)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接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老舊交通隧道之安全檢測、維修與補強技術研訂(二)」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法學院提:有關社會學系陳光中教授案,擬暫予續聘,惟因陳教授猶處病假期間故不予晉薪,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總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工捐款興建宿舍辦法施行細則草案」(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經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第卅二屆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通過。
三、法學院提:有關新聞研究所彭文正副教授續聘案,為維護其法定權益,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先予續聘一年,並依該所教評會決議不予晉薪;惟彭副教授經具結後仍於TVBS有線電視台報導香港九七期間,繼續從事專案報導工作,並且每日至TVBS數小時之久乙節,是否構成解聘之條件,俟該所教評會討論後,再據以辦理 ,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續聘一年且不予晉薪,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惟是否構成解聘之條件,俟該所教評會討論後,視討論結果再依規定程序辦理。
四、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協議書」中、英文本各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請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加以研議後再提會討論。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一、農學院提:茲提名森林系焦國模教授及楊榮啟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總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公用部門管理辦法(草案)」(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人事室提:文學院哲學系簽報同意八十七學年度繼續聘任釋恆清教授,因釋教授獲國科會補助將赴美進修,為辦理重入境手續,需有本校八十七學年聘書,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先核發二年聘期聘書,聘期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晉薪部分則俟本學年聘期屆滿後再行辦理。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核發二年聘書,補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四、人事室提:有關八十六學年度教職員錄之編印,經參考相關單位之意見,辦理原則如說明各項。是否可行?茲檢附相關參考資料(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次擬酌減二百本,印製四八00本,儘量減少非編制內人員之發放,明年再依實際需求檢討增減。
(二)非本校編製單位例如「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等,擬不予列入,惟於「單位電話號碼簡表」欄列印該單位聯絡電話,俾便使用之需。
(三)個人性別、出生年月日、到校日期、任現職日期等項目是否予以刪除?附設醫院是否自行編印並依目前分發冊數及方式分送應用?擬請討論。
(四)本案如合於「議價」條件及相關規定,擬尊重採購單位意見辦理(詳見附件第六點意見)
(五)「是否提高履約保證金及逾期罰款作為約束得標廠商」因係採購技術權責,尊重採購單位意見。
決議:請人事室與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共同規劃辦理。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林茲約翰尼斯.克普勒大學雙邊合作交流協議書如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