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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24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二四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二四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賴麟徵代)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陳科宏(研究生協會會長)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農學院園藝學系林晏州教授,為配合課程安排及國科會核定之出國研究計畫,簽請將原奉核定之八十六學年度休假研究期間,改為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元月卅一日止乙案,業奉核可。

二、圖書館報告:圖書館新館將於今年校慶時落成啟用,為營造一個提升校園人文、藝術氣息之環境,經新館建築設計師及相關專業人士針對圖書館之功能特性,並呼應建築物之既有風格,規劃完成「臺灣大學圖書館藝術機能規劃暨景觀配置說明書」(附件一),嗣後本館將依規劃徵集展品逐步進行配置。

 至於展品徵集方面,本館殷切期盼本校校友或各界人士捐贈相關藝術品,除依計畫配置陳列展示外,同時將請校內藝術鑑賞專家教授就所捐贈之藝術品估算其價值金額,對於捐贈者(含捐藝術品及捐款者),悉依本校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致謝,並擇期舉行公開儀式表揚。

三、教務處報告:為配合教育部辦理大學綜合評鑑之規定,於本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本校自我評鑑作業,擬成立本校自我評鑑委員會,敦請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中心主任、主任秘書、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每一學院各推薦委員一名,合計二十二名委員組成。

四、總務處報告:

(一)自今年九月十日起,本處駐警隊將加強取締在校園內超速、亂鳴喇叭、違規停車、使用過期通行證及無證車輛,其情節重大者實施車輪加鎖,請全校師生同仁共同維護校園行車秩序及安全。另教職員車輛不得停放於學生停車場內,影響學生停車權益。學生之車輛於上班時問內進入校園,應直接停放於學生專用停車場內,不得藉故行駛及遊逛校園。

(二)本校近期又遭不肖業者偷倒廢土(垃圾場、農學院溫室、農業實驗場、研三舍),地點多位於舟山路(各巷內)、基隆路四段(各巷內)、辛亥路等區域,本處駐警隊除加強巡邏、埋伏,也籲請全校師生留意門禁,為維護安全校園共同努力,如發現可疑大型載土車輛,請記下車號、特徵並立即向駐警隊反映,聯絡電話為三六三0九九八,校內分機為二二五三、二0四一。

(三)本(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0一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校總區汽機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領有計次票通行證之車輛,夜間皆(二十二時以後)禁止停放於校園內。」因礙於各位同仁教學研究之所需,本項先暫緩實施。(附件二)

附帶決議: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增列「但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在此限。」

參、討論事項

農學院提:農業化學系擬續聘兼任教授林耀輝、蔡新、潘子明,兼任副教授黃有才、黃山內、楊光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提:本校八十五學年度入學研究生之八十六學年度收費方式,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八十五學年度入學研究生之八十六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及方式如下:

院 所

文、法

學院

理、農

學院

工學院

醫學院(除醫、牙醫學所外)

醫學院

醫學所

醫學院

牙醫學院

管理學院

公共衛生學院

種 類 

學雜費
(含基本學分費)

17,270

19,470

20,460

21,010

26,400

24,420

17,380

21,010

(二)部分八十五學年度入學研究生以此項收費方式對舊生而言未盡公允,特向學校陳情,經與學生代表開會協調,參照決議研擬本案,會議紀錄附請參考。(附件三)

(三)若八十五學年度入學研究生之八十六學年度收費方式改以舊制收費,則其收費標準如下(較八十五學年度增加10%):

院別

文、法學院

理、農學院

工學院

醫學院

(除醫、牙醫學所外)

醫學院

醫學所

醫學院

牙醫所

管理學院

公衛學院

學雜費基數

八四七○

九七九○

九九○○

一○四五○

一三二○○

一二一○○

八五八○

一○四五○

學分費

一一○○

一二一○

一三二○

一三二○

一六五○

一五四○

一一○○

一三二○

決議:通過。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主辦,公共衛生學院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協辦之推廣教育「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院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學分班第一期招生計畫」(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三、醫學院提:茲依據教育部函示,修正本院臨床教師設置辦法,檢具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