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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26次會議

2026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二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新農化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胡耀恆代)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葛煥彰代) 沈添富(王一雄代)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陳麗如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接受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補助辦理﹁﹃耐久製品之耐候性標準化調查研究﹄第九期﹂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整。

二、圖書館報告:本校圖書館興建工程因消防設備安全檢查未符規定,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擬施工改善,致使原訂於今年校慶日完成第一階段總圖書館搬遷並落成啟用之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謹提會報告。(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為鼓勵員生參與改進本校行政業務,以期匯集眾人之智慧與經驗,達成節省經費、提升服務品質與行政效率之目標,研提﹁國立臺灣大學員生提案改進行政業務獎勵要點﹂草案如附件二第六至十三頁,請討論。

說明:

(一)本要點立案之構想如下:

1.目標:消除不當之浪費,改進作業方式與行政程序以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

2.提案之評審,組織審查小組負責,並由秘書室擔任幕僚工作。

3.提案於實施半年後應實施外部與內部二種評估,作為再檢討續求進步及是否發給成果獎勵之依據。

4.提案之獎勵,分為提案獎勵與成果獎勵二種,前者於受理時發給,後者於實施半年效果評估達一定程度者給予。

5.為免偏頗,提案受理後由秘書室送請業務承辦單位填具意見表併提審查小組參考,審查小組開會時,主管業務單位並應派員列席提供專業意見。

(二)本案如經討論通過,因涉及核發獎勵金標準,依行政院規定應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三)本草案前經本年八月十四日至十六日舉行之﹁提升本校行政品質與效率座談會﹂討論修正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二、夜間部提:擬修正本校﹁進修推廣教育學士學位班學籍處理暫行規則﹂第一條條文,茲檢具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

三、醫學院提:檢具﹁澄清綜合醫院暨中港分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暨附設醫院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書﹂草案(附件四),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人事室提:檢具本校﹁教師兼行政職務目前核減授課時數檢討一覽表﹂(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經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及九月八日﹁本校教師兼行政職務核減授課時數及支領超支鐘點費具體規定等問題﹂會議討論通過。

(二)上述會議並建議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訂為: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三)有關教師兼行政職務核減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之規定,業隨﹁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之廢止失去依據,惟依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各公立大學校院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等具體規定仍須儘速自訂辦法報部核備。

(四)為核發本校超支鐘點費,超支鐘點究循例以四小時為限?抑或取消限制核實發給?請討論。另有關任務編組組長是否比照核減授課時數?本校出版中心主任核減時數多少?併請討論。

決議:

(一)核減授課時數一覽表修正通過。

(二)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訂為: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三)教師支領超支鐘點費係以超過前項每週應授課時數為計算標準,其超支鐘點仍循例以四小時為限。

(四)環保中心任務編組組長之授課時數同意核減二小時,出版中心主任之授課時數同意核減二小時。

(五)有關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減授課時數、超支鐘點費等事項,今年暫時照前述決議實施,惟請研究發展委員會通盤加以檢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一、總務處提:請行政會議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提升本校校營事業經營效率之方案,請討論。

說明: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提案第八案﹁建議在本校校務會議下增設﹃校營事業經營管理評估諮議委員會﹄,專責校營事業經營與管理績效之評估,並提興革意見之報告﹂,其決議為:﹁授權行政會議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提升經營校率之方案﹂。

決議:請總務處就該小組之組成方式研擬具體方案後再議。

二、教務處提:為符成本效益,建請同意本校應屆畢業發給英文學位證書方式,由一律免費贈送,恢復為繳費一00元申請者方予製發。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總務處提:茲檢具本(八十六)會計年度本校圖書儀器設備費分配表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

(一)貴重儀器設備費部分各學院分配之比例與自由運用經費部分相同,惟工、醫、農、電機等四學院應再由分配到之金額中各提撥百分之五予理學院,理學院分得之金額仍有不足,分別由教務處及總務處酌予補助;其餘通過。

(二)八十八會計年度起此二項目經費分配之比例再行研商訂定。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