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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27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二0二七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二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十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胡耀恆代)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專題報告─邀請會計系杜榮瑞教授報告專案研究﹁校務基金實施後國立大學院校預算分配標準及方式﹂。(附件一)

參、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接受行政院環保署委託辦理﹁國內二氧化碳溫室效應現況之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二)全球變遷研究中心接受行政院環保署補助辦理﹁邁向二十一世紀:環境與能源﹂研討會,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二、總務處報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自本(十)月起抽驗北市公共場所的飲用水質,並展開取締,依據新正通過的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場所的飲水質不合標準者,應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將遭到按日連續處罰。特提會報告。

肆、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擬具﹁國立台灣大學跨院系貴重儀器設備經費運用辦法(草案) ﹂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八十六年九月九日總務長召集﹁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七會計年度圖書儀器設備分配座談會﹂紀錄討論事項之決議第三點:﹁請研究發展委員會研擬跨院系貴重儀器設備經費運用辦法,提行政會議討論。﹂,及第二0二六次行政會議討論有關預算之結論,擬具本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醫學院提:財團法人台北病理中心擬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續訂醫療交流合作合約,效期三年,茲檢具合約(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續約。

三、學務處提:為落實導師制度,以增進師生互動關係,強化導師輔導功能,擬修改本校導師輔導鐘點費致送方式如說明,是否可行?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

(一)院主任導師輔導鐘點費致送方式,仍維持原方式(每一導生每學期二0元)。

(二)各系(所)主任導師(每位導生每學期為五0元)及班導師(每位導生每學期為六五0元)之輔導鐘點費,擬依﹁八十五學年度主任導師座談會﹂決議,合併撥至各系(所),由各系(所)依其輔導工作之需求分配運用。各系(所)先以領據借支該系(所)導師鐘點費之總額,並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造各學系導師印領清冊核銷。凡各系(所)利用本項經費舉辦輔導學生之共同支出款項,統由各系(所)主任導師印領(本項輔導鐘點費不扣繳所得稅)。

(三)請各系(所)確實執行本校導師制實施細則之各項職責,並強化各導師間之橫向聯繫,同時舉辦系(所)導師座談會以增進輔導經驗之交流,使導師工作更為落實。

決議:通過。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擬修訂﹁國立台灣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茲檢具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相關參考資料(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次修訂除依據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參字第八六0四五八五九號令發布之﹁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並收集各校對推廣教育班次管理費分配資料後擬訂。

決議:修正通過,細節再協商。

伍、聘任案(略)

陸、臨時動議

一、副校長提:法學院推薦政治學系胡佛教授為本校講座候選人,提請討論。

決議:送本校講座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副校長提:醫學院推薦臨床醫學研究所林瑞祥教授為﹁金玉講座﹂候選人,提請討論。

決議:送本校講座審議委員會審查。

三、人事室提:有關行政院修正核定﹁公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後,本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情形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行政院此次修正,係以校長與教師兼任主管人員為適用對象,並自核定日(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施行。惟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大學法修正公布後,依大學法增修之獨立學院校長、大學校院副校長、主任秘書、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等主管職務得溯自納入組織規程報部核定後,依規定聘兼後實際到職日起支給;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新設之單位主管職務,得溯自該單位納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報部核定後,依規定聘兼後實際到職日起支給。

(二)標準表備註四規定:本表修正核定後,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於本表施行前即已在職並按原定標準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按本表所訂標準支給,若較原支標準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或本校其他職務後,應停止補發差額。

決議:由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及會計主任組成專案小組,並請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就本案加以研議後再提會討論。

四、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洽公(訪客)之臨時停車車輛計時收費細則﹂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二0二一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暨管理學院汽車通行(停車)證收費標準﹂辦理。

決議:再議。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