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李嗣涔代) 李嗣涔 何寄澎(周家蓓代)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不明廢棄物管制相關作業及設立超級基金可行性研析─子題一:建立不明廢棄物產源追蹤作業系統及場址管理制度專案﹂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
二、教務處報告:為順應時代的發展,充分利用電腦網路資源於教學之上,並成為全國最重要的大學﹁課程學習庫﹂,本處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協助下,未來四年準備推動一百五十門課上網計畫,課程的選擇以﹁跨領域﹂為原則,課程開發中儘量以課程間有連貫,而且成為一完整的學程為原則。本校上學期已有七門課上網,在教學效果及學生課外學習方面皆有顯著的進步。
三、夜間部報告:本部自本(八十六)學年度起轉型,招生對象為年滿二十二歲以上之在職人員或社會人士,藉以推動成人終身教育、終生學習,裨善盡大學之社會責任。茲就本屆入學學生之職業、年齡、學歷、錄取分數等項資料,完成本校進修教育學士班學生背景分析報告(附件一),以提供本校招生策略小組研議八十七學年度招生決策之參考,並裨益授課教師因才施教。
四、人事室報告:法學院新聞研究所﹁所長選舉罷免辦法﹂(附件二),業經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備查,特此報告。
五、總務處報告:有關南投縣政府安置賀伯風災災民臨時遷住乙案,謹說明如下:
(一)南投縣政府於八十六年五月六日以 (86)投府民山字第六二0七三號函報選定本校和社營林區二十七林班二六八號造林地興建臨時住屋,本校隨即函報教育部。惟因其報本校前早已動土興建,尚未奉行政核定卻有三十戶受災戶於本(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遷入居住,本校知悉後即以(86)校總字第一二七五一號函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請儘速核復,俾憑辦理相關手續。
(二)財政部於八月八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本案處理方式,本校由農學院沈院長率森林系王主任、實驗林管理處及保管組相關人員與會,會商結論如下:
1.本案土地如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南投縣政府借用二年,作為安置受災戶遷建使用,與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及四十條規定不符。
2.南投縣政府需用本案土地,應以撥用方式辦理,俟永久安置處所興建完成後,再將受災戶遷至永久處所安置,屆時該土地仍撥交本校續行造林使用。南投縣政府使用期限以奉准撥用後二年為原則。
3.林班地不辦理解除,由本校敘明理由,專案報請農委會核轉行政院核定。
4.本案土地業依法申辦土地總登記,且於八十六年七月間公告期滿,因公告間有人提出異議,致未完成登記,為完成撥用程序,請南投縣政府協助處理,儘速完成登記。
參、討論事項
一、法學院提:本學院擬自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解聘社會系陳光中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
(一)陳教授不續聘案曾提八十六年七月廿八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八十五學年度第九次會議討論,雖同意本院及社會系對於陳教授不適任教職之認定,惟因未能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對聘約期限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事人...﹂之規定,建議社會系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經社會系依相關規定辦理,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社會系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及八十六年十月六日社會系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評會通過後,八十六年十月七日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審議投票通過,並建議在陳教授解聘案完成法定程序生效日前,仍請校方准其辦理資遣或退休,或對陳教授做其他福利補救措施,以適當維護陳教授權益。
決議: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人事室提:擬具﹁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因﹁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將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廢止,茲遵部囑參照行政院﹁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本校實際需要,研擬本草案,裨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據以辦理。
決議:撤回。
三、總務處提:本校校徽業已註冊為服務標章,取得專用權,為利校徽使用之管理,茲擬訂校徽使用辦法草案、使用合約書、作業流程表(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請總務處再加研議。
四、理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科林論文獎給獎辦法﹂修正案(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經科林論文獎評審委員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討論通過。
決議:通過。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擬具﹁國立台灣大學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設備費申請書﹂格式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第二0二七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立台灣大學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設備經費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辦理。
(二)本案經八十六年十月廿日研發會第十二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