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新農化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李存修代)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對持有高一等級教師證書,擬以低一級提聘者,是否得免作實質審查(三年內著作或論文送請學者專家審查)?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台(86)審字第八六一一七八二八號函示: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如學校與當事人同意,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只須向本部報備,不作實質審查,亦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二)本校對於持有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有以低一級提聘,亦有以同等級提聘最後以低一級聘任情形,二者依本校現行規定,均須重新辦理聘任實質審查,惟未向教育部報備,亦未再申辦低一級教師證書。
決議: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實質審查。
二、總務處提:實驗林管理處為管理地籍需要,並作為已登記完竣之林地辦理複丈分割依據,經本校校產維護專案校小組八十六年度第四次會議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辦理已登記林地複丈分割作業實施要點(草案) ﹂及申請書、承諾書(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法律顧問許士宦律師建議,比照管理處保管竹林分割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之政策(分割後每筆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本草案第七條宜增加但書規定 ﹁但以分割後每筆面積均超過一公頃者為限。﹂。
決議:修正通過。
三、總務處提:茲依第二0二六次行政會議決議,擬具﹁國立臺灣大學校營事業經營管理評估小組設置辦法(草案) ﹂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學務處提:為配合﹁黃故教授季陸先生獎學金﹂捐款人調整基金為壹佰萬元之需,擬修正獎學金辦法部分條文,茲檢具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請學務處與黃故教授之家屬洽商後再議。
五、人事室提: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如經系(科)所證明係返校義務授課,得否併予採計為名譽教授年資?提請討論。
說明: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第一九八九次行政會議決議,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中計算連續擔任本校教授年資時,留職停薪年數應予扣除。
決議:請人事室將該辦法通盤檢後再議。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有關土木工程學系顏清連教授為爭取國科會補助辦理﹁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一)辦公室設置與運作計畫、(二)整合性專案研究計畫﹂,擬請學校配合事項如說明,是否同意?提請討論。
說明:該計畫請本校配合措施─
1.提供研究空間設置計畫辦公室。
2.回饋管理費延聘一位專任研究員。
決議:請研究發展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辦理。
七、醫學院提:檢具本院﹁一般院務發展專款管理運用辦法﹂條文修正對照表(附件四),再請討論。
決議:(一)管理運用辦法通過。
(二)一般院務發展基金同意納入校務基金,孳息部分(即專款)授權醫學院依該辦法管理之。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