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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35次會議

2035 2035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三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文代)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賴麟徵代)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會計室報告:本校八十八年度概算編製,業依據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預算委員會決議辦理,將調整待遇、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退撫基金學校提撥部分、各項保險給付及中央福利互助眷屬生活補助等支出四億餘元不予編列,並以專函陳報教育部及通知其他十所大學同步辦理。房屋建築部分依總務處估算工程進度編列,收入部分計編列八五億三、三四四萬九、000元,包括教育部補助經費、建教合作收入、學雜費、推廣教育收入、宿舍費收入及利息收入等所有自行收納之收入;支出部分計編列八六億二四萬四、000元,包括經常支出七三億一、二六六萬七、000元及資本支出一二億八、七五七萬七、000元;收支相抵尚不足六、六七九萬五、000元。茲檢附收支預算表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附件一),請參考。

二、夜間部報告:八十六學年度進修教育學士班聯招委員會之結束、移交會議,訂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在淡江大學城區部舉行,屆時該校將移交下屆(八十七學年度)聯招會主辦權及印信與有關結餘經費予本校。按八十七學年度進修教育學士班聯招之主辦學校,係於八十六學年度聯招成立時,即依以往輪辦原則,初步決定由本校負責接辦。因教育部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曾召開進修教育學士班之檢討會,會中曾作結論:希各校採單獨招生方式辦理(但無強制性之規定)。故本部曾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提本校招生策略研究小組討論決議略為:八十七學年度在各校願意支援辦理聯招業務下,仍採聯招方式辦理,惟應將考招分離之精神入其中,並鼓勵各校自行訂定招生條件。

三、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中心報告:由於監察院已提案糾正,國科會對於研究計畫主持人逾期未交研究報告者,將採嚴厲處置。該會近日已直接將七十六至八十四年度未交報告名冊函送本校,囑督促冊列主持人於本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補交報告,若未能於限期內辦理結案者,將依合約規定追繳補助款,或於本校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未結案計畫之補助款,甚至視情形暫停對相關執行機構之一切補助。因國科會採行之處罰,影響重大,故請各院系協助督促冊列未交報告之主持人於限期內補交結案,以免受罰。

討論事項

一、副校長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台(八六)審字第八六一二七九四五號函復「同意備查」,茲依據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擬具「國立台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推選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由各學院推選專任教授各二人擔任,並得選出候補委員二名,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之。」

決議:修正通過。

二、理學院提:茲推薦化學系鄭玉瑕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醫學院提:茲推薦醫學系內科李悌愷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農學院提:茲推薦獸醫學系林安仲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五、農學院提:茲推薦農業化學系張為憲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人事室提:有關行政院修正核定﹁公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後,本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情形,業依第二0二七次行政會議決議,經專案小組研議修訂,茲檢具加給支給情形表暨說明(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建議審查原則如下:

    1.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上有明列者,依其規定。
    2. 對於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因教學、研究、推廣需要新設之單位,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得由學校依功能性、業務量等自行認定由支第四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至第二級(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上限,以取得法定支給依據。
    3. 本案如有層級經檢討降低者,為維護現行主管人員之既得權益,並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建議仍照支原支給,俟卸任後接任者應照新調整後之層級支給。
    4. 建議教育部轉行政院:未來設有副主管單位(如三處)之組長若由教授兼任者,在不增加預算經費下得由學校自行認定其職級。

決議:

(一)實驗林管理處副處長、農業試驗場副場長、醫學院共同教育室及研究發展室主任均支第十一職等主管加給;各中心主管職務加給再議;其餘照案通過。

(二)凡主管加給支給標準表未列之中心主任及教授兼組長部分,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