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室提:本校專任教師年度升等作業,歷年辦理係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後第二個月內即開始至當年十一月甚或十二月始能完成所有程序,惟係溯自八月一日生效。現因本校教評與申評檢討小組及本校教評會建議﹁學校升等作業應提前於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惟院系所亦有認為應維持現有時程之意見,事涉教師權益,如何辦理?茲擬具四方案,提請討論。
甲案: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升等作業即提前辦理│校方於八十七年一月份開始簽辦,學院須於八十七年五月底報校,校方並於七月底完成校教評會作業。(惟校、院、系所於當時仍在進行年度專、兼任教師之續(新)聘作業,暨學術行政主管檢討作業,時程緊迫,且若無緩衝期對院所作業影響極大)。
乙案: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升等作業提前辦理─校方於八十八年一月開始簽辦,學院須於八十八年五月底報校,校方並於七月底完成校教評會審議作業。(八十七學年度則依丙案辦理,一年之緩衝期,對院系所作業影響較小。)
丙案:仍依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86)校人字第四六五一號,八十七學年度各學院彙整報校時間提早為六月中旬,爾後依此時程辦理─校方於八十七年二月開始簽辦,學院須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報校,並於八月底前完成校教評會審議。(升等作業提前一個半月,對整個流程變化較少,影響較小,惟升等教師亦較以往較早獲知升等結果。)
丁案:仍維持往年作業時程─於三月份開始簽辦,學院須於七月底報校,並於九月底前完成校教評會審議。(本作業時程已行之多年,對校院系之作業不致影響,惟升等教師較晚獲知結果,而係追溯升等生效日,對升等教師實質權益並未影響。)
決議:採丙案,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
二、教務處提:本校八十七學年度各學系(組)擬招收新生名額業調查完竣,茲檢具彙整後招生名額分配表(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八十七學年度擬招收各學系(組)新生名額三五二二名,較去年三五00名增加二十二名,成長率為0‧六%;符合教育部審核原則第一條規定。
(二)擬招收推薦甄選名額三二七名佔招生總額九‧二八%;另保送甄試名額計五十七名,佔招生總名額一‧六二%,均符合教育部審核原則第四條規定。
(三)教育部八十七學年度大學校院各學系(組、班)新生名額審核原則、本校八十七學年度各招生管道新生名額申請調查表附請參考。
決議:通過。
三、教務處提:本處擬由資訊組開發學籍有關之各式英文證明書印製系統,以簡化申請作業程序,茲擬製學位暨名次證明、退學證明、休學證明、在學證明、下學期註冊資格證明、書卷獎證明、預計畢業年月證明等七種英文證明格式及內容之修正本(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各式證明之校長簽章擬將校長簽名章先掃描建影像檔隨資料印出,之後送文書組蓋學校鋼印,再由各學籍管理單位發予學生。
決議:請文學院林院長請外文系老師就文字部分加以修正後再議。
四、教務處提:為提升行政效率,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擬取消電話註冊,進一步以繳交學雜費者,即視同註冊,茲擬訂﹁繳交學雜費(註冊)須知﹂(附件三)據以實施,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
(一)自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實施之電話註冊,原規劃於註冊程序中確認學生個人註冊資格、繳費、欠費、兵役、學雜費減免、圖書借還等項無誤後,才可進行電話註冊手續;惟實施以來,除學雜費繳費之確認外,其餘各項皆因承辦單位認為學生親自到校辦理為妥,而未納入電話註冊程序中,是以確認學生是否已繳學雜費為電話註冊之唯一功能。近日再邀集各承辦單位研商,與會者仍認為電話註冊對其並無必要。
(二)由於學雜費之繳費情形,已有銀行之電腦檔可資查核,取消電話註冊,以繳交學雜費者,即視同註冊,在作業上應屬可行。
決議:同意取消電話註冊。
五、管理學院提:茲依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修正本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條條文,同時配合修正本院﹁院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第二條條文,檢具前述二種法規修正草案(附件四),提請核備。
說明: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請管理學院就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條第三項與會代表主張刪除之意見檢討修正後再提校務會議核備﹂。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核備。
六、理學院提:本院貴重儀器使用中心人員聘用契約書第八條有關提撥離職儲金規定,因受法令規章限制致執行困難,基於運作需要,擬暫刪除該條條文,離職儲金事宜將另予研究處理,茲檢具新、舊契約書(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刪除契約書第八條有關提撥離職儲金之規定。
七、電機學院提:擬具﹁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學院院務會議規則(草案)﹂(附件六),提請核備。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核備。
八、人事室提:因八十七年二月開始實施週休二日制,本校寒暑假職員上班方式,除依教育部規定寒暑假於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外,期間上班方式茲擬具甲、乙二方案,提請討論。
甲案:週一至週六全時上班,週一至週五下午彈性出勤,各單位應留置適當人力,並配合週休二日制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休假。
乙案:依八十六年暑假上班方式,週一全日上班,週二至週五上午全時上班,下午及週六上午彈性出勤,各單位應留置適當人力。
說明:本(八十七)年寒假於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至一月廿八日(學期結束後一週)及二月十六日至二月廿二日(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其中一月廿六日至一月廿八日為春節假期。
決議:採乙案。
九、人事室提:教育部修訂﹁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之(二)及第五點,本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原則及作業程序擬配合第二點及第四點之(二)修正辦理,惟是否配合第五點修正辦理?茲擬具二案,提請討論。(附件七)
甲案:仍依往例辦理(原要點第五點),即本校辦理教授延長服務應由系(科)所提出,經系(科)所、院、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逐年審查。
乙案:原則上本校辦理教授延長服務須由系(科)所提出,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但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且符合延長規定條件之教授,僅須逐年循行政程序由系(科)所提出,經院同意,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說明:﹁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二點:教授、副教授年齡滿六十五歲者,除其屆滿限齡之日適在學期中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延長服務至該學期終了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二)第四點(二)教授、副教授辦理延長服務之特殊條件中增列﹁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三)第五點後段增訂﹁但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且符合延長服務規定要件之教授,得逕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逐年審查。﹂。
決議:仍維持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