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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44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四四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四四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理學院海洋研究所接受金門縣政府委託辦理「金門海域海砂開採可行性評估﹂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整。

二、教務處報告:教育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以臺高字第八七00八一三一號函核定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招生名額共計三二九八名,希依左列因素自行分配各研究所招生名額並明列於招生簡章,無須報部。

(一)國家重大建設及社會人力需求。

(二)校務發展計畫及學校辦學特色。

(三)各系所實際教學狀況(包括專任教師人數、生師比、校內評鑑結果、近年報到率、教室空間及實驗設備器材等)。

(四)畢業生就業及輔導情形。

(五)其他相對權利義務事項。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醫學院擬暫借紹興南街三十六巷二號及仁愛路一段三十四號兩處宿舍於改建期間供同仁停車使用,有關場地管理及收費事宜,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第三十二屆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校外保留待改建宿舍,於待改建期間原則同意暫先提供作同仁師生停車場。

(二)該兩處基地係本校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供醫學院發展使用之範圍內,為免待建期間發生安全問題或遭佔用,擬同意醫學院暫借並負責管理,惟應配合校方需用時立即退還,並依法律顧問建議要求借用人簽具切結書。

(三)有關清潔費收費標準尚在籌建會研議中,擬同意暫比照校內停車費每月五百元計收。

決議:通過。

二、總務處提:檢具﹁台大教職員交誼廳設置標準規範﹂草案暨﹁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交誼廳委託經營合約書﹂草案(附件一)各乙種,提請討論。

說明:有關交誼廳委託經營合約書,秘書室意見如左:

合約既訂有期限,第十三條又規定甲方得因﹁需要﹂隨時終止契約,僅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如此條款不僅矛盾且甚為不公平,因為終止契約須有正當理由(如第十四條),不能只因有﹁需要﹂即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收回借地,如此將使乙方之權利陷於極不確定狀態,造成其不願為交誼廳投資較多之設備,反而使服務品質降低,故建議修改為﹁合約期限屆滿除非另行約定,否則乙方應如期結束營業並交還房舍﹂。

決議:均修正通過。

三、共同教育委員會提:為推動本校服務課程,茲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草案)(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撤回。

四、秘書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選舉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選舉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本草案業經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本校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選舉辦法研擬小組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二)本草案俟本次會議討論通後擬提本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醫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業經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八十六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二)本案人事室建議於第三項條文增列﹁不續聘﹂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決議:修正通過。

六、醫學院: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各科(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通則﹂(草案)(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人事室意見如左:

(一)第四條建議修正為:﹁本會職掌為審查教師(研究人員)之新聘、改聘、聘期、升等、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及教授休假研究之審議暨依法令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二)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各系(科)所應依本準則訂定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經系(科)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

本校有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編制之室、中心等教學或研究單位比照本準則規定辦理。﹂

前開報校核備之程序,依例應報校提經行政會議討論(或報告),是否同意醫學院所簽,同意該院各系、科、中心、所依該院所訂之通則訂定之教評會設置辦法暨評審作業要點,均授權該院院務會議代為核備,而無需報校,併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醫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臨床教師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教育部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台高(三)第八六一五三五三二號函示,於修正條文中明訂年資計算方式。

決議:通過。

八、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

(一)建議於第三條增列第二項:「各系所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二)本案係據校方新修訂各學院教評會設置準則對其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作修正,惟原設置辦法並無明列有關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教評會之職掌及裁決方式,暨委員迴避原則等,是否須一併修正,該設置辦法未明訂部分即遵循校方新修訂教評會設置準則,併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九、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本草案第一、二、七、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條條文業依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提本校教評與申評檢討小組第二十一次會議討論後再提行政會議暨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