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李嗣涔代)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蔡揚宗代)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全球變遷研究中心接受行政院環保署補助辦理「一九九八年紫外線研討會﹂合作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元整。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八十七學年度大學聯合招生委員會事務總會電算組補助辦理「八十七學年度聯合招生電算組程式作業等相關事項﹂合作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百陸拾陸萬零伍拾元整。
三、教務處報告:為鼓勵各學系製作高水準網站英文網頁,並積極參與本校杜鵑花節所舉辦之院、系博覽會,特舉辦「杜鵑花節活動各學系競賽﹂,該辦法(附件一)已於二0四一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另為配合該競賽印製之參訪問卷,將於三月七、八日現場分發,由參訪者自由填答,並贈送繳回問卷者一份精美書簽。回收問卷之統計結果預定於三月十二日送至各學院,請各學院於三月二十日前辦理「院長獎﹂之評審,並於三月底前將競賽最優之學系提行政會議報告,同時將評審結果知會教務處註冊組,俾利獎狀製作與禮券發放。由於本次各學院展示活動,安排在體育館與鹿鳴堂兩處,參訪者可能只至一處,難以對各學院進行客觀比較。故擬於評選「校長獎﹂時,先將各學院最優學系名次依答卷人次做正規化處理後,再進行評比。
四、教務處報告:本校陳報教育部八十七學年度不增經費、員額之系、所組調整案業經教育部核復如下:
公共衛生學研究所博士班教學分組丙組調整設立﹁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博士班﹂、公共衛生學研究所博士班教學分組丁組調整設立﹁環境衛生研究所博士班﹂、牙醫科學研究所調整更名為﹁臨床牙醫學研究所﹂及圖書館學系(所)調整更名為﹁圖書資訊學系(所)﹂等四案,同意設立招生。
﹁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分設﹁環境科學與工程組﹂及﹁環境規劃與管理組﹂、機械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固體力學及設計製造組﹂調整設立﹁固體力學組﹂、﹁設計組﹂及﹁製造組﹂;另﹁航空工程組﹂乙組調整設立﹁系統控制組﹂、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結構工程組﹂丙組調整設立﹁電腦輔助工程組﹂;﹁交通工程組﹂乙組調整設立﹁營建工程與管理組﹂、植物病蟲害學系(所)原設﹁昆蟲組﹂、﹁植物病理組﹂調整設立﹁昆蟲學系(所)﹂及﹁植物病理學系(所)﹂等五案,刻正報行政院核定中,俟奉核定後另案函復。﹁醫學工程研究所博士班﹂一案,經審查應予緩議。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歸國學人短期宿舍配住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經本校第四十屆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同意修正。
決議:修正通過。
二、農學院提:擬修訂「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組織規程﹂及「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教職員員額編制表﹂,茲檢具修正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均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三、管理學院提:為鼓勵本校同仁進修,期能對本校之經營管理多作貢獻,擬建請校方同意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就讀本院EMBA班或已就讀本校其他研究所而經本院核准進修EMBA班課程者,就讀本院期間其應繳之學雜費或學分費依本院碩士班之一般生收費,但按實際上課學期數收費。
決議:通過。
四、校長交議: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二項修正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原組織規程係於民國四十五年間訂定,當時本校共成立六學院,每學院一人,另加其他單位二人,推選委員共八人,惟本校今已成立九個學院,故建議刪除原條文中人數限制,以符事實需要。本案擬俟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再提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人事室提:理學院化學系劉廣定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應政治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聘為兼任教授,每週教授「中國科技史研究﹂課程二小時案,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六、人事室提: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華昌宜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兼任財團法人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提請討論。
決議:併同該基金會其他由建城所教師兼任之董事案處理。
七、理學院提:檢具「行政院同步幅射研究中心籌建處、國立臺灣大學合作辦法草案﹂(附件五)乙種,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八、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草案)」(附件六)乙種,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九、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左:
(一)建議依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決議按教育部臺(八三)審字第0四五0五八號暨臺(八三)審字第0六一八九六號函「關於教師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當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方可受理其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修正該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修正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本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者。」。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建議併請修正該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原條文第十一條為「教師國內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為準。」
決議:請農學院依與會先生意見修改後再議。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