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戴東原 黃冠棠 李燦榮(劉中鍵代)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農學院報告:一九九八杜鵑花節活動競賽,經評審結果,本院以農業化學系為最優。
二、人事室報告:本校需銓敘職員八十六年考績業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提職員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奉核定,共計四七七人參加(不含附設醫院及實驗林管理處),考列甲等者三七四人,佔總人數百分之七十八﹒五七,乙等者一0三人;茲檢附統計表乙份(附件一),請參考。
三、總務處報告:環保暨安衛中心訂於四月十一至十六日舉辦「一九九八臺大環保週﹂(附件二),希藉園遊會、專題演講、晚會、論壇及電影等多元活動,結合校內師生的力量,共同推動珍惜環境和物資,落實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
參、討論事項:
ㄧ、總務處提: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提列古蹟案,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會勘本校總區大門口及法學院大禮堂、行政大樓、前後排教室,業經市府相關單位依權責核定,本校是否同意?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民政局提供之資料中,本校已核列為市定古蹟者有總圖舊館、行政大樓、文學院、醫學院舊館、附設醫院舊館,其中總圖舊館、行政大樓及文學院部分,本校前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校總字第一二二四號函敘明反對意見,惟該局仍決定依權責將之核列為市定古蹟,本校醫學院舊館及附設醫院舊館部分則未通知本校。
(二)據中國時報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登載臺北市政府業於三月十日核定本校總圖舊館、行政大樓、文學院、醫學院附設醫院舊館及醫學院舊館等五棟建築為市定古蹟,其中前四棟並將提報內政部建議列為古蹟,對於該五棟建築物之維護及使用均將造成相當之影響。
決議:請總務處就相關情事再加瞭解。
二、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農業陳列館展覽空間借用管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副校長提:擬請本校成立「生物技術研究中心﹂,並請即時設置中心籌備處,以利進行相關計畫,茲檢具計畫書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成立籌備處。
四、人事室提:為辦理本八十七學年度教師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國立臺灣大學八十七學年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二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摘錄本校歷年辦理教師升等關於名額計算及分配相關規定如次:
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暨依歷年辦理成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
至其計算細節經本校七十九學年度升等預審會議決議並提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報告:現有人數乘以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
又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00一次行政會議決議:講師升等副教授名額包含助理教授。
(二)前述各學院現有教師人數計算方式依歷年成例各如次:
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均依現持聘書職稱列入計算。
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延聘之教師,因未佔本校編制名額,故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有教師人數計算。
與中研院合聘之教師其升等辦理原則係依據本校第一四五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必循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其升等仍應併同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並在各學院年度內可升等名額內升等」,是以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職教師人數。
(三)依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自八十四學年度開始,升等通過當學年度教師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任教後方始生效並報部請頒教師證書」。故提請升等教師並應繳送是否擬出國進修、講學之說明書(如附件七),於其升等審查通過後,作為報部請頒教師證書之依據。另有申請出國研究者,亦經過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一併比照辦理。據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規定於國內全時進修者亦比照辦理,並配合修正是否擬出國進修、講學之說明書。
甲案:仍依往例(名額依該學院專任編制內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再乘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又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講師升等副教授名額包含助理教授)辦理(另計算現職人員時配合助理教授等級之增加,及因應舊制講師可逕升等副教授或僅升等助理教授,而助理教授亦得併計其博士任講師之年資而升等副教授,或新聘之助理教授因併計其職前服務年資已達博士後四年之規定從而升等副教授之情形,將講師及助理教授合併列計),本案優點在於名額限制與名額之計算及分配方式實施由來已久,有其時空因素,其間並數次斟酌特殊情形予以修正,施行以來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尚稱公平、客觀。
乙案:對於名額之計算及分配方式,將以往依該學院專任編制內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再乘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又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暨講師升等副教授名額包含助理教授》之規定,除將五分之一再予放寬為四分之一外其餘均如往例(如甲案)。
決議:除說明(四)部分仍維持甲案外,餘均遵照辦理。
五、學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