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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50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五0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五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沈添富代)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李學智代)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劉中山代)黃冠棠 李燦榮(劉中鍵代)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許峰治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農學院報告:內政部為研商行政院交議之「臺灣省政府函為關於溪頭遊樂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因民眾申請變更該特定區之北端,主要道路入口處農業區為丙種旅館區,並研擬事業開發計畫送審案﹂,於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在內政部召開會議,本校為出席單位之一。鑑於本案影響本校實驗林管理處經營管理溪頭遊樂區之效益,總務長認為需詳實評估並研擬因應對策。茲擬具評估結果(附件一),請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請人事室與教育部溝通後再議。

二、人事室提: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華昌宜教授於休假期間(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兼任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董事,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人事室提:農學院農業化學系擬自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與中央研究院及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研究所合聘潘文涵教授,開授「營養流行病學﹂及指導研究生論文,經查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規定,本校擬合聘該院之專任研究人員為本校教授,須指導本校研究生博士論文為原則。惟本案經農學院農化系書面說明,因本校尚未同意合聘,致無法讓研究生選擇潘教授指導其論文。由於本案與前開規定不盡相符,是否同意合聘?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合聘。

四、公衛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師升等辦法﹂及審查細則各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左:

(一)關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建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惟副教授不得參與升等教授之審查﹂,暨增列第二項條文「各學院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四條後段「,在職之專任(含合聘)教授、副教授…﹂上述之合聘若係指本校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依本校八十年四月二十六日(80)校人字第六一六三號函規定係無選舉權,故應再酌。

第五條第三款「本院教師申訴案件審查事項﹂,依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九條第二款:「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學院是否得由院教評會處理教師申訴事宜,不無疑問。

第七條建議增列第二項條文「本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建議修正為「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辦法建議:

第二條前段修正為「…其資格依教育部及本校或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後段修正為「…校外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

第十七條修正為「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均修正通過。

五、人事室提:理學院林曜松及黃啟穎二位教授於休假期間(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兼任教育部科學教育指導委員會生物組諮詢委員,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六、人事室提:經濟系擬自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提聘黃劉淑香博士(澳洲莫那什大學八十五年十月)為兼任副教授乙節,業經本校第二0四四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以兼任助理教授聘任並致聘在案。頃據經濟系案陳校教評會關於黃劉淑香女士兼任職級書面資料,並經陳副校長請行政會議重新考慮法學院提聘為兼任副教授之資格﹂,惟黃女士所具資歷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項規定不符,是否同意?提請討論。

說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決議:緩議。

七、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服務績效獎勵金辦法﹂草案及草案總說明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再向教育部爭取。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