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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五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張鴻章代)何寄澎(周家蓓代)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陳明健代)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蔡嘉寅 黃冠棠 李燦榮 陳紹宣 張培仁
許峰治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教務處報告:本校陳報之八十七學年度不增經費、員額系所調整案,除前奉教育部核准之﹁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博士班﹂、﹁環境衛生研究所博士班﹂及牙醫科學研究所更名為﹁臨床牙醫學研究所﹂、圖書館學系(所)更名為﹁圖書資訊學系(所)﹂等四案已提本校第二○四六次行政會議報告外,教育部復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以台(八十七)高字第八七○三六二一九號函示:﹁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分設﹁環境科學與工程組﹂及﹁環境規劃與管理組﹂、機械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固體力學及設計製造組﹂調整設立﹁固體力學組﹂、﹁設計組﹂及﹁製造組﹂;另﹁航空工程組﹂乙組調整設立﹁系統控制組﹂、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結構工程組﹂丙組調整設立﹁電腦輔助工程組﹂;﹁交通工程組﹂乙組調整設立﹁營建工程與管理組﹂、植物病蟲害學系(所)原設﹁昆蟲組﹂、﹁植物病理組﹂調整設立﹁昆蟲學系(所)﹂及﹁植物病理學系(所)﹂等五案,同意設立招生。總結本校八十七學年度不增資源系所調整申請案,僅﹁醫學工程研究所博士班﹂一案未獲通過。本校﹁公共衛生研究所﹂擬自八十七學年度起更名為﹁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一案,業經教育部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以台(八七)高(一)字第八七○三一四三二號函准備查。
參、討論事項:
ㄧ、總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交通費核發辦法(草案)﹂(附件一)乙種,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 合作計畫協議書」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第二0四七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惟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認為該公司改制後已停止電信科技獎學金,有關協議書第四條第二款不宜列入,業依工學院及電機學院意見刪除該條文,俟提本次會議討論後辦理簽約。
決議:修正後辦理簽約。
三、醫學院提: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擬為所屬省立澎湖醫院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簽訂醫療合作契約,效期四年。茲檢具契約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一條修正為「本辦法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增列「,並得由本所教師推選本所合聘之教授或副教授(不含出國半年以上者)一至二名擔任之,惟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升等之審查。」。
(三)第三條增列「,並為會議主席。」。
(四)第四條後段增列「推選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依第二條規定再行推選,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五)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所教師升等評審內容...」、第四款修正為「本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六)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增列「但…。」,第三項後段增列「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七)第八條修正為「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及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五、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環境衛生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一條修正為「本辦法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
(二)第二條第二款後段增列「,惟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升等之審查。」。
(三)第三條修正為「本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四)第四條後段「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刪除。
(五)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所教師升等評審內容…」、第四款修正為「本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六)第七條中段增列「…但…。」又第二項後段增列「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七)第八條修正為「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及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六、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一條修正為「本辦法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
(二)第二條第二款後段增列「,惟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升等之審查。」暨「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三)第三條修正為「本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四)第四條後段增列「推選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依第二條規定再行推選,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五)第五條修正為「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由所長召集之,所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所長就推選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或由推選委員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經二分之一以上推選委員書面連署,所長即應召集之。」。
(六)第六條第一款修正為「本所教師…」。
(七)第七條增列第二項條文「關於教師升等案件之審議依公共衛生學院相關規定暨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八)第八條後段增列「…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增列第二項條文「本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九)第九條修正為「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及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七、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一條修正為「本辦法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
(二)第二條後段增列「(不含出國半年以上者),惟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升等之審查。」。
(三)第五條增列「關於教師升等案件之審議依公共衛生學院相關規定暨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並列為第二項。
(四)第六條第二項後段增列「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五)第七條修正「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及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八、工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業依人事室及第二0四七次行政會議建議修正,茲檢具該辦法乙份(附件八),再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九、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韓國漢城國立大學學術合作協議書」中、英、韓文本各乙份(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十、工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作業要點」業依第二0四八次行政會議決議參考副校長意見修正,茲檢具該作業要點乙份(附件十),再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十一、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微機電系統研究中心」籌設計畫草案乙份(附件十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十二、學務處提:檢具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畢業典禮規劃案」乙份(附件十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