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楊志良代)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蔡嘉寅 黃冠棠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電機學院報告:檢具「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所長推薦辦法﹂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 (附件一),請參考。
二、人事室報告:醫學院藥學系陳瓊雪教授原奉准八十七學年度分二階段休假研究在案,惟陳教授因配合教學需要,申請將原訂第二段休假期間(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延後改為第二學期(自八十八年二月至八十八年七月),業經簽奉核准。
三、總務處報告:本處依「交誼廳設置標準規範」,於本年二月登報公開招商經營本校教職員交誼廳,三月卅日舉行審查會,就廠商之企劃案及簡報擇取最適經營者,經投票由廠商王美玉獲得經營權;另為改善交誼廳卡拉OK音量擾鄰問題,將施作交誼廳整修及隔音改善工程,該工程案業於本(四)月十七日發包,工期約需一個月,預計五月下旬完工後與承包廠商簽約並公證即可重新開幕。屆時交誼廳將提供早、午、晚餐及部分時段卡拉OK服務。
四、圖書館報告:本校教職員著作目錄自八十四年第四編起,改為線上資料庫型式,該資料庫系統並於去(八十六)年發展完成WWW檢索介面,目前資料庫中既有之著作目錄係由圖書館負責建置,然因本校同仁新增著作甚多,圖書館為維持資料庫之新穎性,特於該系統中新增「個人著作目錄維護」功能及統計功能,並已行文函告各院系所轉知同仁自行上線維護個人著作目錄,以即時展現本校教職員之研究成果。
五、人事室報告:教育部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台(87)人(一)字第八七0三0一四0號函,檢送修正後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如左:
(一)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三年,其借調期間依其任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本原則修正前,已借調之人員仍依本原則修正前有關規定辦理。
(二)借調條件以與借調人之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
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所定之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借調須經學校系科所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通過,並經校(院)長同意始得辦理。
(四)學校其他人員之借調,得比照本原則規定辦理。
(五)借調期滿歸建後須達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再次借調並以一次為限。
(六)各校可自訂更嚴格之規定。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茲研擬本校專任教師請假期間延聘校外代課教師辦法內容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校外代課教師應持有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並具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二)校外代課教師鐘點費依所持教師證書等級比照兼課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
(三)校外代課教師之延聘應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四)校外代課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惟代課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電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及「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關於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所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修正為「…本所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
(二)關於該所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
第一條「…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及本所…」修正為「…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及本所…」。
第二條修正為「本所聘任教師之資格條件須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
(三)關於該所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第一條「…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及本所…」修正為「…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及本所…」。
第二條修正為「本所教師升等之資格條件應符合教育部及本校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修正為「評審作業由本所教評會辦理,惟教師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升等之審查。」。
決議:修正通過。
三、電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及「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關於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後段「…本所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委員後…」修正為「…本所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委員後…」。
第八條中段「本會各項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修正為「本會各項評審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
(二)關於該所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
第一條「…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及本所…」修正為「…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及本所…」。
第二條修正為「本所聘任教師之資格條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
(三)關於該所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第一條「…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及本所…」修正為「…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及本所…」。
第二條修正為「本所教師升等之資格條件依據教育部及本校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修正為「評審作業由本所教評會辦理,惟教師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升等之審查。」。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