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務處提:為各學院興建館舍之經費編列有所依循,茲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興建館舍評估準則」(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請總務處參考與會先生意見再加研議。
二、工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化學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化學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關於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第二條後段「…,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修正第三條中「延長服務」為「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
修正第四條中「…委員如係被審查之對象,其本人應行迴避。…」為「…委員如係被審查之對象,其本人應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修正第五條第二款後段「…,由系主任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中選聘。」為「…,由系主任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中選聘兼任之。」。
修正第九條後段「…,修改時亦同。」為「…,修正時亦同。」。
(二)關於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第一條後段「…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為「…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
修正第二條第四款後段「…,由系主任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中選聘。」為「…,由系主任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中選聘兼任之。」。
修正第三條第一款後段「…,依照工學院之規定。」為「…,依照校方及工學院之規定。」。
修正第五條前段「其他法定相關事宜,…」為「本要點未盡事宜,…」。
修正第六條後段「…,修改時亦同。」為「…,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三、人事室提:本校辦理研究人員升等案,為因應該類案件之日益增多並顧及體制,茲就辦理方式、名額及程序等,擬具甲、乙二方案,提請討論。
甲案:仍依往例辦理(凡符合升等資格者,以個案改聘方式提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後致聘。)。
乙案: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方式辦理,即:
(一)辦理次數:依學年度,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二)須顧及名額之限制:名額之計算及分配亦比照教師,名額依該學院專任編制內同等級研究人員人數五分之一再乘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又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依此計算方式,統計可升等研究人員人數如附件三。
(四)升等通過當學年度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返校服務後始生效並致聘。(故應繳送是否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
前開甲、乙二案,關於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之「最近三年內」計算方式均比照教師升等為當年三月一日往前推算。
決議:採乙案;可升等人數之計算,改為即使該單位之升等名額為零者,亦可提出一名;惟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
四、教務處提:擬具本校八十七學年度行事曆草案(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夜間部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八十八學年度進修教育學士班試辦申請入學招生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辦法(草案)依據本校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招生策略小組第六次會議建議及第二0四一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業經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及五月四日夜間部二次會議討論,係著眼於「招考分離」之精神及「終身教育、終生學習」之進修教育理念所訂定,並將自八十九學年度起,調整部分學系之申請入學年齡至二十五歲以上。
(三)擬俟本次會議及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後,即由媒體公告週知,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四)秘書室意見:建議將第一條文字修正為:「本辦法依據…訂定之。」。
決議:修正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
六、電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及「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關於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中段「…本系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修正為「…本系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
第九條前段「教評會各項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修正為「教評會各項評審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
(二)關於該系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
第一條中「…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及本系…」修正為「…依據本校各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及本系…」。
第二條修正為「本系聘任教師之資格條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
(三)關於該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第一條中「…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及本系…」修正為「…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及本系…」。
第二條修正為「本系升等教師之資格條件依據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
決議:修正通過。
七、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標準、時數調整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請與教務處再度協商後,再行提會討論。
八、醫學院提:本院擬於八十八學年度設置「癌症研究中心」,茲檢具計畫書(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擬在不增員額及經費下申請設立,並經本院八十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教務處、總務處及研發會意見如左:
教務處意見:
癌症研究中心之設置符合社會之需要,並可發揮本校特色,應予大力支持,惟計畫書未說明中心未來之組織架構,請予補正︵醫學院業依此意見補送癌症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癌症研究中心及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組織架構圖及其功能說明等資料如計畫書前三頁︶。
總務處意見:
在保證不增加原有設施、經費、人員及醫院可供應空間之條件下,擬同意其設置。研究發展委員會意見:
在總資源有限情況下,本校未來之發展宜慎選特色,加強重點支持,應已有其共識。本校修訂之新增教學研究單位申請審核辦法之精神即是避免齊頭式膨脹,並鼓勵重點特色單位之整合、增設與發展。
醫學院提出設立﹁癌症研究中心﹂之計畫,無論從國民需求程度、現有基礎之堅強度以及未來發展之前途潛力各方面看,均屬上乘。與外國比較,以台灣之規模與經濟水準,迄無此類中心存在,目前成立之迫切性已屬燃眉之急。在台大首先成立此一中心,必可獲得全國重視,並吸引許多資源之投入支持。其發展亦必然神速。﹁台大第一﹂更符合提高本校地位、聲望與校譽之需要。故本計畫應予大力支持。
計畫內容過於保守,在過份顧慮資源競爭之前題下,強調不增員額與經費原則下成立﹁中心﹂,結果在計畫書中顯得﹁中心﹂成立之人員、設備與業務規模及內容幾與現況無異,亦無發展之具體規劃。如此,﹁中心﹂將僅有加強溝通聯繫、合作之功能,難以肩負急需加強發展與擴增服務之任務,殊屬可惜。
同意將本計畫先提行政會議討論,並建議原則同意設置﹁癌症研究中心﹂,但請速送學院修正補強後提出更充實而合乎時代需要之中心設置計畫書,特別須考慮容易獲得之校外資源應用,並包括公衛學院相關教師在內而成跨院系之中心。人員方面亦應先規劃確實具體需要。本校不妨考慮在教育部﹁人事凍結令﹂未解而校內又無法挪調之前先同意以現有人員運作,但遇有機會增加時,優先考慮按計畫一次或分次增補,俾該中心得以正常成長茁壯。決議:送請專案審查委員會審議。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