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總務處報告:公益金發放標準調高(附件一),適用對象自本校編制內在職教職員工,擴及至包含人事室列管之約聘人員(約一百多人),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更周全的照顧。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第一條後段增列「,暨依法令應經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
決議:通過。
二、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師聘任審查細則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一條修正為「國立台灣大學教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訂定本審查細則」。
(二)第二條修正為「提請聘任教師之資格必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又第一至四款皆為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建議刪除。
決議:修正通過。
三、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一條後段修正為「…依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修正為「其不足額時由教務長協助聘請相關專長之教師組成之。」。
(三)第六條後段修正為「其不足額時由教務長協助聘請相關專長之教師組成之。」。
決議:修正通過。
四、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教師聘任評審作業要點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四點修正為「本中心聘任教師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八點修正為「本作業要點經本中心之業務會議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及教務處學程諮議委員會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五、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施行細則草案」各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祕書室意見:「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施行細則草案」建議改為「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施行細則草案」。
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關於該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第二條第二款後段增列「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出缺時得再行推選或由候補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但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於第二條第二款「推選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候補委員代理。」後段增列「但受託代理人僅得代理一人」字樣。
第三條「本會之職掌為審查….延長服務……」改為「…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
第六條「…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為「…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二)關於該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施行細則草案:
將「施行細則」修正為「審查細則」。
第四條後段「推選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授權候補委員代理出席….」是否與「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第二條規定候補委員之候補次序「依得票數由高至低排列」有所衝突。
增列「評審程序部分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報校核備後施行…」建議修正為「…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修正通過。
七、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專任教師聘約部分內容(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本聘約前經第二00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參照副校長及教務長意見修正,擬俟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自八十七學年度起適用。
決議:修正通過。
八、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接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