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57次會議

2057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五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請 假)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請 假)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王勝德代)戴東原 黃冠棠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工學院水工試驗所接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臺灣地區道路橋涵系統土石流危險區觀測與預警之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本校職員午休時間實施彈性上班案,經與職員聯誼會研議後,先從已實施櫃台作業之單位開始辦理,經簽奉核定先行試辦單位計有:(一)教務處註冊組、研教組(辦理成績單及各項證明申請、領取工作)。(二)學務處課外組、住宿組、僑外組(辦理海報登記、住宿、轉宿申請及醫療保險單領取)。彈性上班人員可延後一小時上班。自本(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另併入電腦刷卡作業規劃。法、醫學院教務、學務分處得比照辦理。

三、人事室報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第三十七屆(八十八年度)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申請案,各院、系(科)、所推薦共五十一人(如附件一),除中文系郭玉雯及藥理學科陳青周二位教授未附語言能力證明外(經洽國科會答復: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必要時將通知前往接受測驗),餘均符合申請條件,擬俟本次會議報告後送國科會核辦。

參、討論事項

一、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土木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土木學系教師評審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關於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不含外調教授﹂為「不含奉准借調在外及該學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之教授﹂;及修正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系主任為召集人與會議主席﹂為「系主任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並刪除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其名額及任期等悉依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修正第三條中「延長服務案件﹂為「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並增列第三條第二項:「關於本系教師聘任、升等之審查另訂作業要點。」。

修正第七條後段「…,應迴避之。」為「…,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修正第八條前段「如有未盡事宜,…」為「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修正第九條為「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關於該系教師評審作業要點:

修正第一條後段「…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為「…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修正第四條第一款後段「…,應於院辦理升等前…」為「…,應於本系辦理升等前…」。

修正第四條第六款後段「由主席處理之」為「由主席裁定之」。

修正第四條第八款後段「須依院校相關規定辦理」為「須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第五條為「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院校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第六條為「本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二、人事室提:為因應法律學系大學部課程將調整為學期學分制,所涉教師超支鐘點費部分,擬建議由現行每人每學期不得超過四小時之規定修正為每人每學年不超過八小時之上限範圍內彈性調整,核實支給,提請討論。

決議:通盤考量後再議。

三、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語言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語言學研究所教師評審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關於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第一條刪除「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及」字樣,修改為「依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延長服務」修正為「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休假」修正為「教授休假研究」;「其他依法應經….」修正為「其他依法令應經….」。

第三條前段「必要時得請本院協助….」修正為「必要時得請文學院協助…」;後段「但該學年度休假、請假超過半年以上……」修正為「但該學年度休假、請假或出國將超過半年以上……」;並增列「委員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之審查」字樣。

第五條「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亦同」修正為「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八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修訂時亦同。」修正為「本辦法經…、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二)關於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草案):

第一條修正為「本作業要點依據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第三款「候選人之著作應由本所教評會推薦四名審查人選,…」修正為「候選人之著作應由本所教評會推薦四名所外教師為審查人選,…」。第三條第三款作同樣修正。

第四條第二款有關評審程序第一點,因自明年起教師升等作業將提前辦理(如八十八學年度之升等作業將提前至八十八年一、二月間辦理),該所如要求擬升等者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相關資料提交所辦公室辦理,時間上是否充裕請再酌。

第四條第二款有關評審程序第二點「升等應由本所教評會推薦四名審查人選,…」修正為「升等應由本所教評會推薦四名所外教師為審查人選,…」。

第九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修正為「本辦法經...、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

伍、臨時動議

文學院林院長提:檢具本校文學院語文中心國際華語研習所與美國各大學華語研習校際董事會間之合約備忘錄英文本乙份,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