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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59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五九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五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黃偉彥代)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王榮德代)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請 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黃冠棠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接受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委託辦理「重大交通建設工程資訊運籌管理系統建置之成本效益分析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整。

二、總務處報告臺灣電力公司將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卅日實施季節電價,夏季用電度數愈多,單價提高愈多,另本校使用高壓電,用電度數超過契約容量(9950千瓦)時,須再提高累計單價,本校夏季電費將因用電超量累進及計價基底提高而大幅增加,為減緩用電負載,減少電費支出,籲請各單位採行有效節約用電措施,如定期清理冷氣機過濾網、隨手關燈等,避免因超載用電致臨時停電,造成不便或損失。

三、學務處報告:本校八十六學年度畢業典禮交通管制於六月二十日(星期六)上午七時四十分起至九時止實施,管制區域包括羅斯福路校門前廣場、椰林大道周邊(開放兩旁停車格可停車,但於管制時間內不得行進。)、校園巡禮沿線及體育館前道路。交通管制實施草案及管制區域圖如附件一,請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八十七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案,業經各學院、教務處、共同教育委員會、凝態中心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本校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第二0四八次行政會議報告處理者,依例不再討論,餘因借調、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借缺聘任、延長服務…等需討論者,經彙整如「八十七學年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 (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1. 關於借調期滿未歸建復職亦未辭教職之資訊系林逢慶教授及建城所張景森副教授二人,擬依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第二0五六次行政會議新修正通過之專任教師聘約第六條後段「,其經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視同辭職」規定辦理。並列入前開「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併案提行政會議及校教評會討論。

(二)教育部日前函頒「專科以上學校聘僱外國教師暨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得繼續聘僱至聘期屆滿。本辦法施行後,聘期屆滿擬續聘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經於本(六)月一日下午再向教育部高教司確認表示:前開辦法為各校於聘僱外國教師暨研究人員後申請居留許可之規範,至聘期是否須配合上開規定,以外國教師暨研究人員聘任乃屬各校權責,聘期得由各校自行依相關規定斟酌決定。故關於本校所聘外國教師暨研究人員之聘期擬仍比照其他本國籍教師暨研究人員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關於聘期規定辦理。

決議:(一)留職停薪及借缺者仍依往例發一年聘書,或屆滿期限少於一年者,依屆期發聘。

(二)林逢慶及張景森二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借調期滿未歸建,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 依新修正聘約規定視同辭職。

(三)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聘書暫存人事室,俟其返校歸建並經簽准後再行致送。

(四)外籍教師是否發二年聘書,報請教育部釋示。

(五)餘均照人事室意見辦理。

二、醫學院提:茲提名本院醫學系林國信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三、醫學院提:茲提名本院醫學系李慶雲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四、醫學院提:茲提名本院醫學系連文彬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法學院提:茲提名本院經濟學系孫震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曾任本大學校長,對本校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六、總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新建館舍評估準則」(草案)(附件三)業依第二0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請再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