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邱榮舉代)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汶代)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黃冠棠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主席:陳副校長 記 錄:蔡素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附設醫院肝炎研究中心及臨床醫學研究部黃麗華等五人續聘及晉薪案,提請討論。
說明:五人擬續聘聘期及晉薪如次:
研 究 員黃麗華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底止,晉薪一級為六五0元。
副研究員陳惠玲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底止,晉薪一級為五五0元。
副研究員吳慧琳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底止,晉薪一級為四五0元。
助理研究員蔡芷季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底止,薪級為三九0元(就任現職未滿一年,仍續原薪級)。
助理研究員鄭劍廷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底止,薪級為三七0元(就任現職未滿一年,仍續原薪級)。
決議:通過。
二、總務處提:校外保留待改建宿舍於待改建期間擬提供同仁師生停車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係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代表提案,建議校地(舍)荒廢不適居住者,規劃為同仁師生停車場,業經第三十二屆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校外保留待改建宿舍於待改建期間原則同意暫先提供同仁師生停車,並由使用之同仁師生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清潔暨安全之維護。」(附件一)。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經第三十三屆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本案停車場清潔費以校總區停車費加倍收取為原則,惟校方得視實際情況機動調整。
(三)為落實管理委員會及使用者責任,已擬具委託管理委員會之委託管理契約書及使用車位者之切結書各乙份。
(四)目前校外保留待改建宿舍用地如附表,爾後校外宿舍收回並經勘估不堪使用者,拆除後將簽報比照辦理,以免造成本校管理及環境清潔上之負擔。
決議:請總務處先行調查同仁對待改建宿舍規劃為臨時停車場之需求後,再以個案方式依行政程序辦理。
三、法學院提:檢具「臺灣大學法學院 北海道大學法學部 學術交流協議書」中、日文本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文學院外文系為鮑曉鷗等十位外籍教師申請提早發給八十七學年度聘書,以便辦理居留簽證之展延,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院鮑曉鷗等十位外籍教師,其中八人於八十七學年度原擬續聘二年,二人擬續聘一年。依教育部函頒「各校、各機關學校聘僱外國教師暨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得繼續聘僱至聘期屆滿。本辦法施行後,聘期屆滿擬續聘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本校外籍教師之聘期是否須配合上開規定乙節,業依第二0五九次行政會議決議報部未獲函釋。
(二)本案擬於教育部未函復及本校作法未確定前先發予該系十位外籍教師一年聘書,俟教育部函復後再決定是否更正聘書之聘期,請討論。
決議:通過。
參、聘任案(略)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