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周家蓓代)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汶代)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周禮鶴代)
劉富文 張麟徵(徐治平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謝長堯代)黃冠棠(成鳳樑代)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農學院農藝學系蔡養正教授擬取消自八十七年八月至八十八年一月及八十八年八月至八十九年一月分段休假案,業奉核定辦理。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文學院戲劇研究所接受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委託辦理亂彈戲「潘玉嬌、王金鳳、新美園藝人」技藝保存計畫(第三期),經費總計新台幣貳佰零玖萬壹仟陸佰元整。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理學院動物學系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河川魚貝類累積毒調查及標準方法建立」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擬具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為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修正而增置合聘助理教授等級案,業依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0六二次行政會議決議予以修正。
決議:俟與中央研究院協商後再議。
二、人事室提:本校與行政院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籌建處合作辦法訂定後,關於雙方人員合聘之作業程序、聯合聘書(與聘約)(附件二)、致聘方式及合聘人員在本校之權利義務等相關配合措施擬訂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依本校與行政院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籌建處合作辦法,雙方合聘人員之精神及規定等,均與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之規定相當,故建議比照適用:
(一)聘任作業程序:比照本校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之聘任作業程序辦理,除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等級教師應具資格外,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或論文)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審查及格並提經系(科)所、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校,經行政會議及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再函徵該籌建處同意後,致送雙方會銜之聯合聘書。
(二)聘書(含聘約)之擬訂及致送方式:聘書應由雙方會銜,其內容(含聘約)比照本校與中研院合聘之聯合聘書,聘書之繕製及致送方式亦比照辦理。
- 合聘教師如另有授課除得比照兼任教師支領鐘點費規定辦理外,如授課時數符合教師送審規定者,亦得比照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送審規定辦理(提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後專案報部,各院、系所是否受理其送審教師資格,由各院、系所教評會自行決定)。至其任教年資於升等時比照兼任教師,折半採計。
(四)合聘人員在本校之權利義務:依該合作辦法規定辦理。
(五)本案俟討論通過後擬將聘書(含聘約)內容函徵該籌建處同意。
決議:通過。
三、總務處提: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為有效管理契約林地工寮之申建,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契約林地申請興建工寮實施要點」草案、申請書及承諾書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八十七年度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同意備查。
四、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得借調之財團法人機構案業經三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召開檢討會議決議,建議本校專任教師得借調之財團法人機構應符合兩種情形之一:(一)其設置條例經由立法程序制定或具公法人地位者,(二)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及有密切合作關係提經行政會議通過者。是否妥當?提請討論。
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得借調之財團法人機構應符合兩種情形之一:(一)其設置條例經由立法程序制定或具公法人地位者,(二)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者
五、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教務處提:檢具「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