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六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八月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林耀福(李東華代)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盧國賢代)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宋美華代)張麟徵(黃俊傑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王德勝代)李源德 黃冠棠(成鳳樑代)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申請八十八學年度增設系所案計有「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博士班」、「戲劇學系」、「政治學系區域政治組」及「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士班」等四案,經教育部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台(八七)高(一)字第八七0七一0八三號函復略以:「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博士班一案同意在不增加經費、員額原則下進行籌設,並應依審查意見(如附件四)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前就師資、課程、空間規劃、主要圖儀設備及評審意見執行結果報核。至所陳報學系及碩士班增設案,將俟﹃大學增設系所作業要點﹄修正通過後另函核復。」,特提會報告。
二、圖書館報告:本校圖書館將於暑假進行搬遷作業,總圖書館、特藏組(研究圖書館)、文學院圖書分館、工學院圖書分館自八月十五日起閉館;各院系圖書館自九月一日起閉館進行書刊整理、打包、搬遷及後續整架工作,並於十一月十四日舉行啟用典禮。而為期對本校師生教學研究影響降至最低,將於書刊遷入新館順架之後,啟用典禮之前,儘可能提早開放新館服務讀者。
圖書館於各館室閉館搬遷迄開館期間,將維持受理還書、辦理學生離校手續、調閱書刊及提供學生自習空間等必要之服務,有關各項服務調整措施及臨時借閱規則,將於近日內發文周知校內各單位。
參、討論事項
一、公共衛生學院提:本院公共衛生學系擬續聘王根樹副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王教授八十六學年度二年聘書有效聘期至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經本院八十六學年度臨時第五次院教評會通過同意續聘。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法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學系暨政治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學系暨政治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規則」各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二條後段修正為「…。各委員會均由系主任(所長)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
(二)第三條第二項之後增列「前述﹃聘委會﹄及﹃升委會﹄之成員,不包含於該學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
(三)第四條增列迴避原則「﹃聘委會﹄及﹃升委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決議:均修正通過。
三、法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關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人事室建議如左:
(一)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增列「…。其成員原則上不得少於五名教師,且不包含於該學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
(二)第三條後段修正為「…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三)第四條第二項「前項第五款之不續聘及解聘….」修正為「前項第五款之停聘、不續聘及解聘…」。並增列一項「委員不得參與高於其職級人員之審查」。
(四)第五條增列迴避原則「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五)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有關「長期聘任」部分,因「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關於長聘規定尚未修正通過,其適用對象及條件均未確定,故建議先予刪除。
(六)第六條第二項有關「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之初聘…,聘期為二年;聘期屆滿……續聘三年。」仍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有關教師任期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
四、法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所)
系(所)務會議規程」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一)第八、九兩條應於該系系教評會設置辦法中訂定。
(二)請法律學系依系所合一之原則,重新修正該系系務會議規程。
五、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師評估辦法」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文學院提:本院外國語文學系蘇瑞生講師擬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請辭,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蘇講師前奉准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留職停薪赴美進修二年,依教師進修研究講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服相同時間之服務義務,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七、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撤回。
八、秘書室提:檢具﹁八十七學年度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名額分配參考表﹂(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當然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規定及人事室提供之資料計算。
(二)選舉代表依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學院,::。﹂體育室教師亦依比例分配名額,由體育室自行選舉產生。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