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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7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七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七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新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 何寄澎(陳伯齡代)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鱗 謝博生 

   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

列席:吳明德 林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 陳紹宣 成鳳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農業工程學系接受臺灣省水利處委託辦理推廣水田生態環境保護及地下水涵養補注計畫地下水涵養補注成效評估與促進措施探討」,經費總額新台幣貳佰拾伍萬元整。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法學院法律學系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推動事業廢棄物暫時貯存中心收費及營運相關法制作業專案計畫」,經費總額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整。

三、人事室報告: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柯承恩教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派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二屆董事乙案,業經核定辦理。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農業經濟研究所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台灣農業政策系統模型之維護與開發(Ⅲ)」計畫,經費總額新台幣貳佰拾萬元整。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建立不明廢棄物場址調查系統與實務示範作業程序專案」計畫,經費總額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      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第十條第四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國科會對研究助理支領其他工作津貼已放寬規定,為使本校法規與計畫補助或委託機關之規定不致互相矛盾,造成適用上之困擾,故配合修正。

決議:通過。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德國慕尼黑ifo經濟研究院學術合作協議書」中、德文本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惟請加入有關經費之規定。

三、人事室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擬借調法學院社會學系暨三民主義研究所張志銘教授擔任該會執行長職務,聘期自本(八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止為期二年,並在該會支薪,借調期間張教授仍返校義務授課。依其所提供之資料未能充分說明符合本校專任教師得借調法人機構之條件,是否同意,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案業經三民主義研究所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會議通過及社會學系投票通過,並獲法學院院長同意。

(二)依本校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0六五次行政會議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得借調之財團法人機構應符合兩種情形之其設置條例經由立法程序制定或具公法人地位者,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者。

(二)   秘書室意見:依立法院立法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三條規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係由行政院設置處理相關事務之機構,其基金部分由政府預算程序捐贈補足,其組織章程經行政院核定,係屬委任立法,與一般財團法人自訂章程向內政部登記者並不相同。

決議:請人事室瞭解該所出國進修及借調人數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並告知與其權益相關等事項後再議。

四、學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學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草案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校長交議:本校夜間部為配合轉型擬更名為進修推廣部,並修正組織規程第六條條文及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三()條文。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夜間部業經決定轉型為成人終身推廣教育,與原係大學第二部制之型態已有區隔,應更名為「進修推廣部

(二)組織規程第六條原條文:「本大學得設夜間部,其組織規程另訂之。擬修正為:本大學得設進修推廣部,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組織規程改設置辦法係教育部之意見)。又組織規程第十三之三()亦相應修正。

(三)本案如蒙同意,將同時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其他相關條文,並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通過,請研發會及秘書室配合修正相關條文後提校務會議討論。

六、校長交議:為配合本校現況及實際需要擬修正組織規程第五十九條增列股長乙職。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不同於其他大學,自始即置有股長之職稱以為因應,惟大學法修正後,本校組織規程配合修正時,未獲教育部同意列入組織規程,致使本校在行政運作上發生困擾,既不符實際狀況,亦影響同仁權益,急待改善。

(二)本案如蒙同意,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七、醫學院提:台北市衛生局擬為其所屬仁愛、中興、陽明、和平、婦幼、忠孝及療養院計七家醫院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續簽醫療合作契約,有效期間三年,茲檢具契約書各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續約。

八、醫學院提:羅東博愛醫院、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秀傳紀念醫院、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新店總院及永和醫院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續簽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三年,茲檢具合約書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續約。

九、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藝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森林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一、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再議。

肆、聘任案()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