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八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邱榮舉代)
謝博生 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張鴻章代)劉富文 張麟徵(黃俊傑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史靜玉代)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財團法人信義文化基金會擬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聘請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黃國隆教授擔任該基金會董事,該期間部分為黃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及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農學院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文學院提:擬具「金祥恆教授紀念獎學金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電機學院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電機學院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教育部修訂「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將無任期之借調期限修正為「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本校自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之間辦理借調人員案是否仍適用本校「期間以三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之規定?另於實務上辦理借調之相關疑義如說明,一併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
(一)本校教師奉准借調甲機關職務後,於借調期間內復轉(調)任乙機關某職務或於甲機關調整職務時,
是否須重新辦理借調作業,再提經該系所務會議通過?或僅須書面報校核備,無須再提經該系所務會議通過,惟該院系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無任期之借調案於借調期間內如轉(調)任他機關有「任期」職務時,其借調期限如何計算?
(二)借調擔任遞補有任期之職務,超過現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最長三年),其借調期限究得依有「任期」方式辦理借調?或依無任期方式辦理借調?
決議:(一)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之間辦理借調之人員,仍適用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六案決議之規定:「借調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專任職務者,期間以三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有法律明定任期者,以一任為限。」
(二)借調期間職務異動者,仍應依原程序提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准;原借調無任期經轉任為有任期之職務及原借調有任期經轉任為無任期之職務者,均適用無任期之規定:「借調期間以兩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借調擔任遞補有任期之職務者,以補足該任期為期限。
五、總務處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長興街三號福利餐廳設置標準規範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福利餐廳契約書草案」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與臺大福華餐廳契約期限將於八十八年二月底屆滿,擬以新修訂之規範及契約為議約標準。
決議:通過。
六、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提:本校為校本部與醫學院、公衛學院及法學院三校區的光纖網路建置所需,與和信企業團行健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寬頻網路及其應用實驗合作計畫」,茲檢具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合作,惟將來締約時應請本校法律顧問就契約內容提供意見。
七、電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教師評估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法學院提:本校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二0六八次行政會議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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