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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86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八六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八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邱榮舉代)

謝博生 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張鴻章代)劉富文 張麟徵(黃俊傑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史靜玉代)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財團法人信義文化基金會擬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聘請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黃國隆教授擔任該基金會董事,該期間部分為黃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及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農學院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文學院提:擬具「金祥恆教授紀念獎學金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電機學院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電機學院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教育部修訂「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將無任期之借調期限修正為「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本校自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之間辦理借調人員案是否仍適用本校「期間以三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之規定?另於實務上辦理借調之相關疑義如說明,一併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

(一)本校教師奉准借調甲機關職務後,於借調期間內復轉(調)任乙機關某職務或於甲機關調整職務時,

是否須重新辦理借調作業,再提經該系所務會議通過?或僅須書面報校核備,無須再提經該系所務會議通過,惟該院系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無任期之借調案於借調期間內如轉(調)任他機關有「任期」職務時,其借調期限如何計算?

(二)借調擔任遞補有任期之職務,超過現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最長三年),其借調期限究得依有「任期」方式辦理借調?或依無任期方式辦理借調?

決議:(一)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之間辦理借調之人員,仍適用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六案決議之規定:「借調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專任職務者,期間以三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有法律明定任期者,以一任為限。」

(二)借調期間職務異動者,仍應依原程序提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准;原借調無任期經轉任為有任期之職務及原借調有任期經轉任為無任期之職務者,均適用無任期之規定:「借調期間以兩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借調擔任遞補有任期之職務者,以補足該任期為期限。

五、總務處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長興街三號福利餐廳設置標準規範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福利餐廳契約書草案」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與臺大福華餐廳契約期限將於八十八年二月底屆滿,擬以新修訂之規範及契約為議約標準。

決議:通過。

六、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提:本校為校本部與醫學院、公衛學院及法學院三校區的光纖網路建置所需,與和信企業團行健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寬頻網路及其應用實驗合作計畫」,茲檢具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合作,惟將來締約時應請本校法律顧問就契約內容提供意見。

七、電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教師評估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法學院提:本校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二0六八次行政會議附帶決議:「自八十八學年度起之教師升等著作均須送校外審查。」,建請暫緩實施,並斟酌較為妥適之方案,請討論。

說明:本校人才在國內各領域中幾均為個中佼佼者,而各領域復因專長分類又細分為各個不同學門,其間差異性頗高,或完全不同,於著作送審時,極易發生如下困擾:

(一)就本學院社會學系著作送審為例:國內社會學博士統計一百六十人,其中教授級約三十餘人;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學博士更少,僅有七十餘人,其中教授級者僅十餘人。若再分專長領域,每一領域更是僅有若干人。因此審查人僅限為校外者,必然導致可送審人選更加有限。復因有些校外審查人,或因顧慮極易被鎖定以致被認出為審查人,而審查意願不高,將更造成可審查人選如鳳毛麟角。加諸系所及院等兩級均需送校外審查,使此情形愈形嚴重。其他各系所亦有雷同之困擾。

(二)升等著作如為較新理論之論著,能審查者更形稀少,如以中文撰寫,以本校之研究水準,或尚可覓得適當人選,但若僅限於校外專家學者,則將發生無法送審或優劣混沌之情況。若係以外文撰寫者,雖尚可送請國外專家審查,可解決審查人選問題,但難免受限審查時間限制之壓力,極為倉促或被拒或被審畢送回時已趕不上升等之期。

(三)再以年資相仿者為例,本校升等審查較其他學校嚴格許多,乃不爭之事實,且以優秀教師為數甚眾,競爭更形劇烈,部分於本校未獲通過升等之教師,轉往他校發展,短期間內即獲升等為教授,如因受限於本附帶決議之規定,只得請渠擔任審查,則將產生逆向審查之不當現象。

建議:

(一)因本案攸關本校教師切身權益至鉅,宜經充分討論設法解決各項困難後實施,始能順利執行,因此建請暫緩實施第二0六八次行政會議之附帶決議。

(二)仍遵照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升等教師之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執行。並請本校各院系(科)所聘請升等著作審查人時,盡最大可能以校外專家學者為優先人選,如確實無法從校外覓得適當審查人選,則得以校內系外教授為審查人。

決議:將本案之建議與本校第二0六八次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之附帶決議一併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