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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91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九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二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鱗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汶代)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 劉富文 張麟

列席:吳明德 林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 陳紹宣 羅鈞令 蔡素女 成鳳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食品科技研究所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加強農產食品中保健成分分析設備」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陸佰柒拾肆萬元整。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農業機械工程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品牌農產品品質檢測應用技術計畫芒果糖度偵測之應用」,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萬元整。

三、醫學院報告:本學院計職能治療學系等二十三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急診醫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業依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本校第二0四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通則訂定,並經本學院院務規劃委員會及院會議通過,業報校核備,提會報告。(附件一)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理學院化學系接受中國石油公司委託辦理「新科技應用於醫藥之研發」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整。

五、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報告:本中心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針對全校教職員生共安排二四0小時「電腦技術應用推廣課程」,此課程從三月至七月以一人機方式進行實際操作教學,請同仁多多利用。(附件二)

六、教務處報告:本校將於八十七學年度下學期學生加退選期間,開始八十七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遴選作業,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獎項分為「教學傑出」與「教學優良」二類;得獎者除均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外,「教學傑出」者並頒予獎金。「教學傑出」獎名額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一,「教學優良」獎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四為原則,由學校按各學院教師人數比例分配;比例分配涉及小數點時,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本(八十七)學年度各學院受獎名額經依前述規定及人事室所提供八十七年十月編製人數表統計如附件,特提會報告。

七、秘書室報告:「一九九九臺大杜鵑花節」舉辦時間經園藝學系推估以三月十日左右為宜,按本校二月二十二日正式開學,為顧及各學系有較充裕的時間準備博覽會相關事宜,擇訂於三月十三日、十四日(星期六、日)舉辦,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進修推廣部提:為有效使用及安全管理本部場地,茲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場地借用辦法(草案)」(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教務處提:檢具本校「杜鵑花節活動各學系競賽辦法」草案及「杜鵑花節訪視問卷」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八十八年杜鵑花節活動援例於每年三月上、中旬舉辦,依例訂定「杜鵑花節活動各學系競賽辦法」,由各學院推薦之評審委員評分,並將問卷表供參觀學生填寫,作為評審獎勵之依據。

決議:通過。

三、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草案(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教務處提: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擬增設碩士班,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請該系依與會先生意見修改計畫書後送請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五、教務處提:檢具本校物理學等研究所辦理「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八十八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甲、乙兩案(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物理、三民主義、臨床醫學、分子醫學、資工、環工、森林、昆蟲、電機、電信等十個研究所,業經教育部台88高一字八八00八一四四號函准自八十八學年度起辦理「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招生。依該項專班招生之共同注意事項規定:「收費標準,各校自行訂定」。

(二)   在盈虧自負教育部不作補助之情況下,擬具甲、乙兩案如下:

甲案:各「在職進修專班」學生之學雜、學分費擬依教育部訂定私立大學八十七學年度各相關學院之全額學雜、學分費收費標準收費(文、法學院四0、八一0元;理、農學院四七、二二0元;工、電機學院四七、七二0)。

乙案:「在職進修專班」之各研究所若以專班方式上課則收費標準擬依教育訂定私立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相關學院之全額學雜、學分費標準收費;若以一般生合班上課之各研究所則依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相關學院學雜費(含基本學分費)之一點五倍標準收費。

(三)甲、乙兩案收費皆收取前四年,第五學年起則依本校當年度一般研究生雜費基數之一點五倍標準收費,至其畢業為止。

(四)各研究所在所收學雜及學分費中扣除本校各相關學院研究所學雜費(含基本學分費)外之超收部分,將其百分之二十作為學校之管理費,其餘百分之八十移為各研究所辦理「在職進修專班」有關業務之開銷(包含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等)。

決議:甲案;惟若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學校管理費,其餘百分之八十由各院留作該專班業務費使用;若非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提撥百分之五十作為學校管理費,其餘百分之五十由各院系留作該專班業務費使用。

六、法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實施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惟該辦法名稱修改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