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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096次會議

2096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九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侯勝茂代)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依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台(87)人(一)字第八七一二三一四八號函頒「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本校相關之配合措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茲依據教育部所訂實施原則及陳副校長意見,對於依本案進用人員之相關作業程序、延聘職稱、契約書內容等分別擬訂建議如次:

教師或研究人員部分:

遴聘資格及職稱等級:

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區分為「專案計畫教授」、「專案計畫副教授」、「專案計畫助理教授」、「專案計畫講師」等四等級,其延聘資格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區分為「專案計畫研究員」、「專案計畫副研究員」、「專案計畫助理研究員」、「專案計畫研究助理」等四等級,其延聘資格悉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作業程序:

專案計畫之申請及審查:依本實施原則所進用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係依據學校所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進用,前提在於須有專案計畫之申請及審核,關於本案所指專案計畫之申請方式與審核權責單位,建議如次:

甲案:由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專案計畫之審核及專案計畫申請書表擬訂等相關事宜。

乙案:另組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專事專案計畫之審核及專案計畫申請書表擬訂等相關事宜。

聘任程序: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研究人員)之規定,除所具資格條件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須檢附「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及五年內研究成果等,提經系(科)所、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訂契約書(另行訂定)。茲已配合擬訂「本校學院學年度編制外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提聘名單」格式乙種,併請討論。(以本案所進用人員其所需人事費總額,不得超過年度校務基金自籌經費之百分之十,故除將所擬聘人員之學經歷基本資料、所參與本校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名稱(含期限)及辦理聘任所需表件與注意事項等一一擬訂,並增列本延聘案需先會請本校會計室簽核意見是否有經費可容納。)

聘期:建議甲、乙二案:

甲案:依專案計畫所訂期限(例如專案計畫期限為二年,則聘期亦逕為二年),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並需配合學年學期。

乙案:仍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聘期,在核定之專案計畫期限內,初聘最長為一年,聘期屆滿得續聘,每次仍為一年,最長以五年為限。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並配合學年學期。

如採乙案,於續聘時併同編制內專任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作業檢討辦理。

契約書:依部函所示,須將涉及個人權益部分,如報酬、福利、離職儲金、保險等納入,因牽涉廣泛宜審慎研擬,擬俟研擬妥適後再另行簽提討論。

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部分:

除作業程序中關於專案計畫之申請及審核辦理依前開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部分辦理外,關於聘期及敘薪、晉級究該如何採計,茲擬定甲、乙兩案,請討論。

甲案:聘期比照其他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配合學年度,任滿一學年度晉敘一級,報酬標準則依國立大學校院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規定按其學歷和工作經歷併同採計。優點為配合其他專案計畫進用之人員。

乙案:聘期依本校現行約聘僱人員規定配合會計年度(如八十八會計年度為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任滿一會計年度晉敘一級,報酬標準則僅依學歷敘薪,工作經驗完全不採計。優點為可避免工作資歷認定採計不易,和本校其他約聘僱人員規定一致,以避免不公。

有關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申請表業已擬訂乙種,併請討論。

(二)有關系所需於提聘人員時即先確定經費科目,業已配合於申請表「系(科)所意見」欄增列請系(科)所填註經費科目。

(三)關於教學人員是否加入講座教授,依本校講座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講座主持人需為:學術成就卓著之現任本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享有國際聲譽新聘到本校從事一年以上教學或研究之學者。以前開第一款原即為現任本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自毋庸再行重覆辦理聘任;而第二款則除可逕依國科會「延攬科技(或大陸科技)人才處理要點」申請國科會資聘得享有較優厚待遇外,若納入本案依專案計畫方式辦理,則延聘程序參酌陳副校長意見暨報酬支給、契約書格式及內容與致送方式等建議如左:

依講座設置要點第八條所訂程序,由提聘單位提出並經院務會議通過或由校長提出,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轉講座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最後人選、聘期後報請校長核定後致送契約書,契約書格式及內容與致送方式援講座教授案例辦理。至是類人員之報酬,原則除比照「專案計畫教授」標準支給外,如有特殊情形經講座審議委員會通過,亦得另支一定金額之研究金。

依前開程序延聘後,如需請頒教師證書,應另依本校教師資格審查程序辦理,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

(四)關於研究人員是否加入「博士後研究」乙節,以本案所聘研究人員延聘資格及等級係依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故職稱區分為「專案計畫研究員」、「專案計畫副研究員」、「專案計畫助理研究員」、「專案計畫研究助理」四個等級,未包含「博士後研究」之職稱,對已具博士學位者只要符合前開各等級延聘資格則依規定程序聘任後自係以該擬延聘等級致送契約書,如於上開各等級之外,仍需納入「博士後研究」而以「專案計畫博士後研究」、職稱延聘,則該等人員爾後除不得辦理升等外,於轉任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後,其原服務年資亦不得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年資併計辦理升等。另是類人員之報酬,則悉比照「專案計畫助理研究員」標準支給。

決議:

(一)作業程序採乙案,並由教務處、共同教育委員會、研究發展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組成專案小組。

(二)聘期部分採甲案,聘用最長以五年為限。(三)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期、敘薪、晉級部分採乙案。

(四)教學人員部分同意加入講座教授。

(五)研究人員部分同意加入博士後研究,其聘任程序經該專案計畫審查通過後即完成,無須經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至其經費原則上應由提聘單位自行籌措。

(六)餘均照人事室意見通過。

二、醫學院提:檢具「臺大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東側卸貨區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該辦法名稱修改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東側卸貨區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

三、醫學院提:檢具「羅東聖母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暨附設醫院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書」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法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條文對照表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均通過。

五、人事室提:為辦理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國立臺灣大學八十八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名額分配表」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頒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八條規定: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定之。

(二)依前開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二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惟仍應比照教育部函釋「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規定辦理。

(三)雖本校研究人員編制不多,為顧求體制,又鑒於本校研究人員升等研究員將日益增多,故對於研究人員之升等亦應予以規範,關於辦理方式、名額及程序等經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0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均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方式辦理,即:

辦理次數:依學年度,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須顧及名額之限制:名額之計算及分配亦比照教師,名額依該學院專任編制內同等級研究人員人數五分之一再乘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又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

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科)所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當學期有實際在校服務之事實,方可受理。

升等通過當學年度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服務後方始生效予以致聘。(故應繳送是否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另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最近三年內」計算方式比照教師升等為三月一日往前推算。

可升等人數之計算,為即使該單位之升等名額為零者,亦可提出一名;惟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人數。

(四)據前述說明,醫學院、水工所、及凝態中心各得提出一名助理研究員升副研究員;醫學院、農學院及凝態中心各得提出一名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惟據該表計算出之各等級全校可升等人數均為零,如依同等級升等人數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人數之規定,則各等級皆無可升等人數。如此八十八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將無法辦理,故擬建議將全校助理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人數各放寬為一名,以鼓勵研究人員士氣。

(五)水工試驗所為工、農學院合設,其研究人員升等應由那一學院辦理?併請討論。

決議:依人事室意見辦理;水工試驗所研究人員之升等由工學院辦理。

六、教務處提:有關文學院戲劇學系擬將原招生名額四十五人改為四十四人,男女各半,提請討論。

說明:

為求教學及演出男女分配平衡,招生時必須在學生性別上加以規範。

國立藝術學院戲劇學系往年參加大學聯合招生時,曾要求招生名額男女各半,並獲允准;今年戲劇所與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聯繫結果,該中心答覆可以同意規範人數,惟男女名額必須相等,本校必須儘速辦理,並將規定列入招生簡章。

決議:請文學院加以檢討後再議。

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