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九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侯勝茂代)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依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台(87)人(一)字第八七一二三一四八號函頒「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本校相關之配合措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茲依據教育部所訂實施原則及陳副校長意見,對於依本案進用人員之相關作業程序、延聘職稱、契約書內容等分別擬訂建議如次:
教師或研究人員部分:
遴聘資格及職稱等級:
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區分為「專案計畫教授」、「專案計畫副教授」、「專案計畫助理教授」、「專案計畫講師」等四等級,其延聘資格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區分為「專案計畫研究員」、「專案計畫副研究員」、「專案計畫助理研究員」、「專案計畫研究助理」等四等級,其延聘資格悉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作業程序:
專案計畫之申請及審查:依本實施原則所進用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係依據學校所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進用,前提在於須有專案計畫之申請及審核,關於本案所指專案計畫之申請方式與審核權責單位,建議如次:
甲案:由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專案計畫之審核及專案計畫申請書表擬訂等相關事宜。
乙案:另組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專事專案計畫之審核及專案計畫申請書表擬訂等相關事宜。
聘任程序: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研究人員)之規定,除所具資格條件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須檢附「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及五年內研究成果等,提經系(科)所、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訂契約書(另行訂定)。茲已配合擬訂「本校學院學年度編制外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提聘名單」格式乙種,併請討論。(以本案所進用人員其所需人事費總額,不得超過年度校務基金自籌經費之百分之十,故除將所擬聘人員之學經歷基本資料、所參與本校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名稱(含期限)及辦理聘任所需表件與注意事項等一一擬訂,並增列本延聘案需先會請本校會計室簽核意見是否有經費可容納。)
聘期:建議甲、乙二案:
甲案:依專案計畫所訂期限(例如專案計畫期限為二年,則聘期亦逕為二年),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並需配合學年學期。
乙案:仍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聘期,在核定之專案計畫期限內,初聘最長為一年,聘期屆滿得續聘,每次仍為一年,最長以五年為限。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並配合學年學期。
如採乙案,於續聘時併同編制內專任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作業檢討辦理。
契約書:依部函所示,須將涉及個人權益部分,如報酬、福利、離職儲金、保險等納入,因牽涉廣泛宜審慎研擬,擬俟研擬妥適後再另行簽提討論。
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部分:
除作業程序中關於專案計畫之申請及審核辦理依前開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部分辦理外,關於聘期及敘薪、晉級究該如何採計,茲擬定甲、乙兩案,請討論。
甲案:聘期比照其他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配合學年度,任滿一學年度晉敘一級,報酬標準則依國立大學校院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規定按其學歷和工作經歷併同採計。優點為配合其他專案計畫進用之人員。
乙案:聘期依本校現行約聘僱人員規定配合會計年度(如八十八會計年度為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任滿一會計年度晉敘一級,報酬標準則僅依學歷敘薪,工作經驗完全不採計。優點為可避免工作資歷認定採計不易,和本校其他約聘僱人員規定一致,以避免不公。
有關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申請表業已擬訂乙種,併請討論。
(二)有關系所需於提聘人員時即先確定經費科目,業已配合於申請表「系(科)所意見」欄增列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