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九八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0九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八十七學年度各學院應遴選教學優良教師之名額,前經依人事室所提供專任教師人數計算,並於二0九一次行政會議報告後送請各學院據以辦理遴選,經工學院及法學院反映,其所屬部分系所專任教師人數統計有誤,茲將人事室複查後之系所更正人數報告如後:
系所名稱 |
更正後專任教師數 |
原專任教師數 |
社會學系 |
二十二 |
二十一 |
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
十三 |
十二 |
應用力學研究所 |
二十二 |
二十三 |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
五 |
四 |
資訊工程學系 |
二十七 |
二十六 |
化學工程學系 |
二十九 |
十九 |
土木工程學系 |
五十二 |
五十三 |
經更正後,工學院「教學傑出」受獎名額由二名增為三名,「教學優良」受獎名額由九名增為十名。
二、人事室報告:有關本校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書面報告提送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校目前適用之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係於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惟八十五學年度前核准之休假研究仍依教育部頒「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研究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校休假研究辦法第十二條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研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教授休假研究期滿返校服務者,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未提者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三)八十四、八十五學年度休假研究教授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書面報告者,經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六校人字第二三二三九號函請提交報告並以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八七校人字第0二九0一號書函摧繳,已繳交者計有八位,尚有農業工程學系吳銘塘教授、心理學系張欣戊教授、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李源弘教授仍未提出。八十五、八十六學年度休假教授應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前繳交書面研究報告者計五位,應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書面研究報告者計五十一位,共計五十六位,已繳交報告者三十九位,尚有十七位教授(附件一)未繳交。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農學院農業工程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富麗農村之總體營造(國際)示範推動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捌拾萬陸仟元整。
四、醫學院報告:本學院計法醫學科等七個單位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雷射醫學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業經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本學院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提會報告。(附件三)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茲依據本校八十八年一月廿五日八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及教育部有關規定,擬訂「國立臺灣大學稀少性科技人員之遴選及升等審查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依部頒「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82)參字第0二六一七三號核定《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台(82)參字第八七0二二四八三號修正並修正名稱如上》):
(一)第三條:科技人員分為四等,按其業務性質予以分類,其職稱、等級如附表之規定。
(二)第四條:科技人員之遴用方式,比照職員派任方式辦理。
(三)第五條:初任科技人員所需具備之資格,按等級分別比照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有關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規定…。
(四)第六條:科技人員之職務等級比照各級教師,按左列規定辦理:
1、一等技術師,比照教授。
2、二等技術師,比照副教授。
3、三等技術師,比照助理教授。
4、四等技術師,比照講師。
(五)第八條:科技人員之升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1、任四等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三等技術師。
2、任三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二等技術師。
3、任二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一等技術師。
決議:請人事室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再議。
二、人事室提:有關教育部來函放寬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本校是否配合辦理?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目前專任教師之校外兼職規範,主要為左列各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暨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六條:「本校專任教師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2、基於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學校專任教師所兼職務仍應以教學、研究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為原則,須符合不影響教學、與本職工作並無違背,並經服務學校同意等條件始得於校外兼職。
3、本校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第八案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均不得擔任校外政黨專、兼任職務」。
4、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二)頃據教育部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七一四一五0三號函,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業合作,放寬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略為:「一、由各校依據(一)須報經服務學校同意(二)教師兼職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所規定之在校內之基本工作要求者,方得於校外兼職之原則,自訂相關規範據以執行。至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則仍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二、另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從事商業投資行為,亦酌予放寬,即專任教師得將其個人本職所獲之資訊或專業成果轉換為商業利益行為,惟應受學校之規範及法律、契約之限制。」。
(三)茲依前述說明(二)教育部之規定,則除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之兼職,仍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餘非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兼職均可不受說明(一)2「專任教師所兼職務仍應以教學、研究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為原則」之限制。且經洽教育部承辦人員表示,依據該規定,非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總額亦不受說明一4「…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限制。
(四)本案因牽涉廣泛,本校非兼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在校外兼職,是否配合教育部規定,得放寬至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亦可,暨投資所有股份總額亦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限制?擬提請討論獲共識後,再視情形決定是否須另研訂相關規範?或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擬併請討論。
決議:由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及人事室主任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研究癹展委員會主住委員擔任召集人,就本案加以研究後再議。
三、醫學院提:檢具本學院與美國南加州大學醫學院交換學生合約中、英文草案各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各學院及中心所提「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計畫書彙總表、摘要及本委員會審查意見書如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請各計畫主持人參考初審意見修正並由各學院辦理自評,於四月二十一日以前先送兩份完整之計畫書至研究發展委員會核對,本校將於四月二十七日以前將計畫書彙整後報教育部。
五、教務處提:電機學院擬於九十學年度增設「電子工程學研究所」,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