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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0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0三次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0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劉中鍵代)江春美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內政部警政署擬聘請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游張松教授擔任該署「建置警察機關網際網路」採購案之評審小組委員,游教授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教授休假研究期間,特提會報告。

二、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報告:本校原有之撥號網路因部分設備老舊,導致使用效率不高,故本中心特別更新設備,以提昇台大撥號網路之撥接速度。檢附本校56K撥接網路建置完成之資訊如附件一,請參考。

三、人事室院報告: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農藝學系暨農藝學研究所系主任兼所長候選人推選辦法」乙種(附件二),請予備查。經提會報告,同意備查。

四、人事室報告:教育部擬聘請理學院心理學系吳英璋教授擔任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委員,吳教授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教授休假期間,特提會報告。

五、圖書館報告:自圖書館開館啟用以來,地下一樓國際會議廳出借頻繁,每月出借平均達二十日以上,由於該廳緊鄰學生自習室,舉凡會議報到、中場休息、散會人潮,以及場地佈置安排等產生之噪音,嚴重干擾讀者閱讀,讀者經常向圖書館抱怨。因此,嗣後圖書館國際會議廳擬每週僅借出一個單位舉辦會議,以維持圖書館安寧之閱讀環境。

貳、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擬具本校八十八學年度行事曆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醫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當然委員由學院院長、學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擔任之。」。

決議:撤回。

三、人口研究中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設置辦法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陳報教育部,經教育部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0三六00一號函核復,除草案名稱及第五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同意備查。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四、進修推廣部提:本校進修推廣部設置辦法業經教育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台(88)高(二)字第八八0三一五一九號函核復,除該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同意備查。茲依教育部意見修正相關條文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前項教育部之修正意見及提示如左:

1.第三條第二款修正為「本部於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得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相關學系。」。

2.第八條請修正為「本部所需人力…」;同條「行政或技術人員」請修正為「職員」,另以收入之經費彈性增加之約聘雇人員,請敘明是類人員非屬編制內人員。

3.推廣教育之收入為學校重要收入來源,請妥適規劃辦理,並提撥收入一定比例(十%以上)供學校整體統籌運用。本校已訂有「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其內容皆符合規定,惟因夜間部名稱變更,須修正第九條有關「指導委員會」人員之組成。擬一併將該條第一項「夜間部主任」修正為「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另依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會議定之」,故就該辦法獲教育部備查部分,擬俟本次會議討論後(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開始施行。

決議:(一)進修推廣部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條文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其餘經教育部備查之條文,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施行。

(二)國立台灣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夜間部主任」修正為「進修推廣部主任」。

五、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昆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六、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備查。

七、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公益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九),提請討論。

說明:教職員工公益金管理委員會於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依「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公益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成立至今,每學期依法召開會議一次,其任務除公益金管理、分配使用規劃及爭取外,為方便公益金流程之簡化,採先核發、再於每學期會議中請各委員審定,故依實際執行情形,於該設置辦法第二條本會之任務,加入第四項:「公益金申請之審定。」。

決議:通過。

八、文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文學院語文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十),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擬俟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校務會議。

決議:請文學院依程序會相關單位後再議。

九、學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場地借用新舊收費對照明細表」各乙份(附件十一),提請討論。

決議:均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