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 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李源德 溫振源(成鳳樑代)李燦榮 江春美 廖大修 侯勝茂 彭國棟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國防工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管理及待遇準則」(草案)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有關共同教育委員會建議「應否考量訓儲預官之申訴管道」乙節,因本案研究人員屬約聘僱性質, 目前尚無申訴相關規定,擬暫不予列入。
決議:(一)該準則草案修正通過,附表三部分請人事室一併修正。
(二)請軍訓室草擬「國立台灣大學國防工業訓儲預官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提會討論。
二、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條第四項:「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係於「出國日起即喪失」或「於出國半年以後才喪失」之疑義(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經查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本校教評與申評制度檢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紀錄備註,該條文之立法原義應為「被選為教評會委員後應全心參與,故出國超過半年以上之教師不得被選為委員,當選後才出國者超過半年以上應喪失委員資格」,可見教師既已出國應無法全心參與,是以該條文應不適宜解釋為「於出國半年以後才喪失資格」,至若解釋為「自出國日起即喪失資格」,又因常有實際出國日較經核准之出國日為晚或提早回國情況,以致發生雖核准出國日數超過半年,惟實際出國總日數卻未超過半年,如此將衍生是否喪失資格之不確定狀態等疑義。故本條文擬解釋為以「核准出國日數」計算是否超過半年,並自「經核准之出國日起」即喪失委員資格。
決議:照人事室意見通過,以「核准出國日數」計算是否超過半年,並自「經核准之出國日起」即喪失委員資格。
三、醫學院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擬與本院續簽學術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三年。茲檢具該合約書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續約。
四、總務處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本校合作發行之認同卡,因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將聯合信用卡更改設計與名稱為U CARD,並擬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依新樣式發行(無本校之校名及校徽),茲檢具該合約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請總務處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洽商,俾爭取較有利於本校教職員生之條款。
五、教務處提:醫學院申請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將解剖學研究所(科)更名為「解剖學暨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科)」、生物化學研究所(科)更名為「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研究所(科)」、細菌胞學科更名為「微生物學科」、醫學系調整學科(取消牙科)設立「一般醫學科」、雷射醫學科研究中心更名為「光電醫學研究中心」計五案,檢具計畫書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各更名案均不請求增加員額及經費補助。
決議:除生物化學研究所(科)更名為「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研究所(科)」一案,請醫學院繼續與理學院溝通外,其餘均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六、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講座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七、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顧文魁先生講座作業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人事室提:本校八十八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申請案,總計七十七位教授申請,除二位年資不足,一位因正接受國科會補助出國研究中,依規定應於七月返國履行服務義務一年外,其餘均符合規定,茲檢附休假研究人數暨審查結果表及審查名冊(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除休假計畫業經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外,本室就其年資及相關事項審查結果摘要如左:
(一)年資未滿七年者計二人:
文學院中文系張淑香教授及電機學院電機工程學系陳良基教授,扣除留職留薪出國進修研究逾半年部分後,服務年資未滿七年。
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郭茂坤教授,現正接受國科會補助出國研究中,依規定應於七月返國履行服務義務一年。
(二)現正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申請教授有高天恩、謝繼昌、吳明德、林英智、李清勝、許介鱗、陳義男、林仁壽、陳明健、李文瑞、王淑美計十一位教授,除工學院院長陳義男教授已任滿職期二任即將卸任外,如續兼行政主管,依八十三年五月三日本校第一八六八次行政會議決議,應另覓教授代理其職務。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文學院提:「國立台灣大學文學院語文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九)業依第二一0三次行政會議決議會相關單位意見後,再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十、理學院提:檢具「 合作辦法」乙種(附件十),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建議:
- 因本校向來均為系所合一,建議將辦法名稱中「國立台灣大學物理系所」部分刪除「所」一字,修改為「國立台灣大學物理系」。
(二)至該辦法第六條條文所列「甲方合聘之乙方專任研究人員…,並享有台大所賦與合聘教授之一切權利如醫療服務…」部分,茲將本校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校支薪教師之醫療服務現況說明如左:
至本校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就診者,可憑人事室核發之合聘教師證辦理優惠。
至附設醫院就醫部分,因該院報經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第二0一三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就醫證核發要點」並未涵蓋是類教師;另該院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就醫優待對象變更相關因應作業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紀錄」,亦載明「合聘教員以其本職之所在單位為優待證發證單位」,故合聘教師若未在本校支薪,即未符該院核發就醫證對象。
決議:照人事室意見通過,並請人事室將本校之規定向中研院物理研究所說明。
參、聘任案(略)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