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0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林耀福(李東華代)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汶代)吳文希 張鴻章 王秋森 許博文 湯明哲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李燦榮 江春美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本校八十八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年功加薪案,經本室彙整共同教育委員會及各學院考核簽擬意見結果,除理學院物理學系周鍵恒助教續聘案經該系簽註「俟決定後另案處理」,其是否晉支年功薪部分擬俟其續聘案經該系所決定後再併案檢討外,其餘文學院葉國良教授等二九六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
二、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報告:本中心為統一窗口服務全校教職員工之網路使用,電腦設定及郵件帳號等問題,特別設立馬上辦「諮詢中心」,並且印製諮詢卡分發各單位同仁,請多多利用。
參、討論事項
一、工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工業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作業要點」及「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工業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二、教務處提:農學院農業工程學系擬將授予學位名稱由原農學學位改為工學學位,茲檢附申請書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按學位授予法第二條規定,大學所授予之各級、各類學位之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二)農業工程學系在行政上雖屬農學院,然其教學、研究內容則具明顯之工學特質,為彰顯該系學生之專業訓練與畢業後就業發展之一致性,擬請同意該系畢業學位之授予由原農學學位改為工學學位。
決議:通過,請農學院將課程內容加以調整後提教務會議討論。
三、秘書室提:本校建教合作計畫有關建教合作中心辦理部分,其流程可否簡化一案,提請討論。(附件四
)
說明:
(一)研究乃教師在本校之三大任務之一,鼓勵及支援教師進行研究計畫,為各級主管及行政技術人員之職責,教師主動申請及執行各類研究計畫,如符合建教合作中心之相關規定,系、院之核章程序可否簡化,不無可斟酌之處,睽諸建教合作中心所附之案例,系、院主管不乏由他人以授權章加蓋者,據此,如無親閱之必要者,似可省略核章,逕由建教合作中心依學校規定核辦,則既可減輕系院核章工作之負擔,對教師申辦研究計畫更為方便,亦不失為一種尊重與鼓舞。
(二)目前申請研究計畫金額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者,應提行政會議報告,此一措施行之有年。近年來整合型之中大型計畫已逐漸蔚為風潮,且人事費用連年調漲,逾二百萬元之計畫未來恐將比比皆是,據此,提報行政會議之研究計畫金額,似可酌予提高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另就建教合作中心提出之案例,分別檢討建議如左:
1.申請計畫案(附表一):
如已編列管理費且符合建教合作中心列管之本校相關規定者,建議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惟應以副本函知系、院。
2.計畫合約書簽訂案(附表二):
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簽約,不違反建教合作中心列管之本校相關規定者,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
3.計畫內助理人員聘僱案(附表三):
依計畫內容申請聘僱助理人員,不違反建教合作中心列管之本校相關規定者,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惟應以副本函知系、院。
4.計畫經費請撥案(附表四):
係依計畫內容或合約辦理,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
5.計畫變更經費使用案(附表五):
事涉經費使用相關規定,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函稿部分建請授權會計主任決行。
6.計畫執行延期案申請(附表六):
事涉教師個人計畫之執行,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
7.繳交研究報告案(附表七):
教師個人之研究成果報告,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惟應以副本連同研究報告函送該系。
8.計畫執行進度報告(附表八):
一般係依合約內容辦理,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
9.專利申辦案(附表九):
事涉教師之研究成果及權益,建請免經系、院核章,以簡化流程。
決議:(一)說明(二)第1、3、9項仍維持現行作業程序;第2、4、5、6、7、8項照秘書室意見通過,惟第2項如委託單位規定須經系(所)、院核章者,從其規定;凡無須經系(所)、院核章之案件,其作業程序仍照舊,由系(所)、院提供相關行政支援。
(二)將提行政會議報告金額由現行之新台幣貳佰萬元提高至新台幣參佰萬元整。
四、人事室提:本校八十八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本校八十八年三月廿三日第二0九七次行政會議報告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行討論,餘因借調、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借缺聘任、延長服務…需提會討論者,經整理如「八十八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一九0七次行政會議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0一二次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七月卅一日)屆滿或者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而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致聘。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惟本校向來對應發二年聘期聘書教師中若有因出國進修(或研究、講學)或借調等而留職停薪或借缺聘任者往例均僅發一年(或依其所奉准之借用缺額期限)聘期聘書,或依照系所所簽註意見而僅發一年聘期聘書者,均於法不合,茲以教師法業已建立教師申訴制度,為避免爾後困擾對前述做法有再行檢討之必要,再次於本次專任教師續聘檢討案中對類此教師之續聘聘期擬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對教師任期之規定辦理,並逐一擬具處理意見如「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俟提行政會議暨校教評會討論後即據以致聘,如屆時系所擬在聘約存續期間解除聘約,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應行辦理延長服務教師,凡其延長服務案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均援例俟報部核備後,依實際核定之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進用之助教,因仍屬教師,聘期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已非屬教師,前於八十七學年度辦理專任教師續聘案時,業奉核定每年續聘聘期均為一年。另本校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八七)校人字第一二一七一號函略以:關於外籍教師與研究人員之聘期…,經報奉教育部釋復:「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係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九條:『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之規定訂之。故凡適用本辦法之外籍人士,其續聘聘期之規定應配合辦理」。故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凡聘任之教師或研究人員係屬外國國籍者,聘期屆滿於獲續聘時,以一年為限。
(五)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法學院正式分為「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其中法律學系改隸法律學院;政治系、經濟系、社會系、三研所、新聞所改隸社會科學院。有關各系所教師聘書擬改依其所隸學院名稱致聘。
決議:除說明(二)仍依本校往例辦理外,其餘均照人事室意見通過。
五、圖書館提: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
圖書館自開館服務以來,讀者入館利用者平均每日達六千人次之多,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益,並維護寧靜之閱覽環境,擬制定本辦法。
(二)本草案經館內三月十六日第六十六次工作會報討論後,即於本館BBS站及館內各服務櫃檯以書面請讀者表示意見,並彙集相關意見修正條文,以為讀者利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之依據。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