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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21次會議

2121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二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許介鱗(陳德禹代)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朱柏松代)湯明哲 吳靜雄 林正弘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王勝德代)李源德(許世明代)溫振源(何寄澎代)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秘書室報告:本室已更新本校法規彙編(計五十三項法規)網頁,並新增本室彙整之會議資料暨法規關鍵字查詢系統,網址為http:info.ntu.edu.tw./sec/search/iissamples/ISSamples/default.htm。(附件一)

二、人事室報告:彭副校長旭明教授因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兼任副校長職務,擬撤銷八十八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申請案,業經核定辦理,特提會報告。

三、教務處報告:本(八十八)學年度碩士班肄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依本校「碩士班肄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審核通過計九十九名,並報經教育部(八八)(高二)台字第八八一0四二二二號函准予備查,本處已分別通知各生於九月十三、十四日二天依博士新生註冊規定程序辦理註冊,核准名單並已公布於本校各公告欄。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委託本校電機學院光電工程研究所辦理「應用於醫療診斷之人體組織光學造影技術」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萬壹仟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為製作一九九八年臺大統計年報表中所列SCI與SSCI之論文篇數統計資料,茲檢具SCI及SSCI之計算方式及統計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請各學院院長將統計表攜回再加核對後確定。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計畫協議書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前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時並無提供獎學金,經本校二0五二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修正原第二0四七次行政會議之協議書版本,刪除有關獎學金條文,茲因該公司已同意恢復提供獎學金,為考量協議書簽訂之週延性,擬以第二0四七次行政會議通過的版本,再提請確認後與該公司重新簽訂合約。

決議:同意以二0四七次行政會議通過之版本簽約。

三、人事室提:本校專任專家聘書(約)草案業依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一一九次行政會議決議由李教務長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後擬訂之(附件四),再提請討論。

說明:

刪除原草案第四點「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隨時隨地均應擔負輔導之責任並以身作則」、第五點中「…研究、擔任導師…」,第六點後段「其經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視同辭職。」及第八點「違反聘約規定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修正第七條文字為:本聘約未載明事項,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校各項規章辦理。

建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以專家聘任之教師,其學術研究範疇、所具資格及獨特專業造詣或成就,應如何具體規範,始得以專家聘任,予以明確規定。

決議:通過。

四、教務處提:檢具「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擬委託本校提供學者專家協助處理投資申請案件,並與本校簽訂委託契約書,本校是否同意接受委託?若同意,委託契約書內容應如何簽訂?契約書乙方聯絡單位為何?茲檢具委託契約書及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一)契約書第五條之乙方(即本校)聯絡單位為「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發展委員會」。

(二)同意以修正後之條文與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簽約。

六、農學院提:茲提名本院植物病理學系劉嵋恩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七、教務處提:檢具本校地理學系、化學工程學系、農業經濟學系、農業機械工程學系、國際企業學系及醫療管理學研究所擬申請於八十九學年度辦理「研究所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計畫書各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

說明:

各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之申請案係依據教育部台88高一字第八八0六0一一五號函辦理。

教育部訂「研究所碩士學程學位在職進修專班」共同注意事項如左:

開班範圍:各大學現有之研究所,針對特定專業領域在職人士所提供結合理與實際之碩士學程。

招生對象:限招生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在職生,並應規定具相當年限之工作經驗。每班(組)人數最高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跨系所整合性之專班不受此限。

招生方式: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其招生作業應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考試科目、方式得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錄取標準得酌採計工作經驗及工作成就。

授課時間:得配合在職學生之需求,彈性規劃授課時間。

課程及修業年限:課程應配合在職進修之需求專業規劃,修業年限並得酌予放寬。

收費標準:由各校自訂。

學籍事項之處理,均依有關教育法令及各校教務章程規定辦理。

申請及審核:各校應於開班前九個月提報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申請理由、發展重點、課程、學分、師資、圖書、儀器設備、空間等並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教育部審核。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八、副校長提:茲檢具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推選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本校第二一一七次行政會議討論決議:「先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改該會設置辦法相關條文後提行政會議討論」辦理,擬於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提校務會議討論修正,並依程序報教育部核備。

決議:(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推選辦法之修正,則俟教評會設置辦法修正後再議。

肆、聘任案 (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