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陳益明代)李東華 康明昌 許介鱗(陳德禹代)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宋賢一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交通部委託本校水工試驗所辦理「臺灣地區道路橋涵系統土石流危險區觀測與預警之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教育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一三三五七0號函重申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學術行政主管任用資格,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並參考教育部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台(八四)高0四八九三二號函及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七)高(三)字第八七0二三八六九號函規定:
(一)大學法第十條: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
院長、系主任、所長,採任期制,由各該院、系、所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大學法第十二條: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置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但總務長得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其他學術行政單位主管,均採任期制。
(三)教育部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台(八四)高0四八九三二號函規定:各校院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設各種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學術行政單位主管之資格、任期,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各所、系、科學術行政主管人員之學術專長,應與該所、系、科性質相近;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三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科)主任等人員,除總務長依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得聘請與教授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擔任外,其餘人員均應由教授兼任,如一時確無合格人選,或具教授資格者均無意願或無法依規定兼任,始得自副教授人選聘請代理之,代理期限最長以一任為限。
(四)教育部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七)高(三)字第八七0二三八六九號函規定:該部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台(八四)高0四八九三二號函有關院長、系主任、所長資格之規定修正為:「院長、系主任、所長均應由教授兼任,如一時確無合格人選,始得自副教授人選聘請代理之,惟同一人以一任為限。」。
(五)另有關本校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86)校人字第一三一七四號函轉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台人(一)字第八六0八五三0九號函略以:「學校二級單位主管(如組長)以教師兼任者,應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惟如一時確無合格人選或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均無意願兼任者,始得自專任講師人選中聘請兼代」。
參、討論事項
一、學務處提:檢具「新筠獎學金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秘書室提:本校舉辦「二000年臺大杜鵑花節」,是否依往例補助各學系三萬元?活動日期是否仍請園藝學系評估推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臺大杜鵑花節對高中生提供本校各學系資訊及實地參訪校園環境與設備之機會,並開放校園供民眾參觀,讓外界進一步認識本校,外界及輿論均予肯定,明年擬繼續舉辦。
(二)今年各學系舉辦博覽會及佈置會場、印製簡介,每學系補助三萬元。
決議:繼續辦理。
三、電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學術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請法律學院廖院長就協議書相關法律問題加以研究後再議。
四、醫學院提:本院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鄭劍廷、蔡芷季二位助理研究員八十八學年度續聘案及肝炎研究中心黃麗華研究員、陳惠玲、吳慧琳副研究員等三位八十八學年度晉薪案(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