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請 假) 趙永茂(彭國棟代)李東華 康明昌 許介鱗(陳德禹代)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宋賢一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何憲武代)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電機學院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推薦辦法」乙份(附件一),經提行政會議,准予備查。
二、教務處報告: 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日間部各學系(組)新生招生名額經調查彙整如附件五,總名額共計三、五七五名,較八十八學年度核定名額減少二名。(附件二)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與康乃狄克州三一學院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中、英文本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二、電機學院提:茲依本校第二一二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改「國立台灣大學與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學術合作協議書」,檢附修正後之協議書乙份如附件四,再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三、人事室提:有關檢討本校八十八學年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核減授課時數案,業經教務長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召集專案小組研商,茲檢具修正草案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四、教務處提:「校舍借用契約書」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擬修正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一)本校與暨大校舍契約書前經本校第二一二四次行政會議通過報部後,教育部函復略以,請本校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茲因原契約第八條規定:「本契約經陳報教育部同意後,溯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教育部之核復內容將使原契約無法完成生效應有之程序。
(三)經就本案與教育部總務司聯絡後,據該單位說明,本校校舍之借用,在國有財產法內並無相關條文為依據,教育部亦無權力核可。故建議本校可依行政院所訂「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十條:「各機關之財產,非依法令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者,不在此限。」及第一百一十一條:「各機關之財產,如因業務上需要,得訂立契約或書立借據相互借用。」之規定,由本校與暨大簽約即可,毋需報部。
(四)擬依總務司之建議,將原借用契約第八條:「本契約經陳報教育部同意後,溯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修正為:「本契約經簽訂後,溯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另第九條原條文:「本契約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陳報教育部。」則修正為:「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