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許峰治代)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黃偉彥代) 許介鱗(陳德禹代)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徐木蘭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聘請理學院大氣科學系李清勝教授擔任技術顧問,李教授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教授休假研究期間,特提會報告。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經濟部工業局委託本校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辦理「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系統操作最佳化及人員培訓之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法律學院提:本院與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合作協定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簽署,茲檢具中、德文本合作協定各乙份(附件一),提請追認。
決議:同意備查。
二、學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辦法」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二案之決議,由學務長邀集謝院長博生、廖院長義男、陳主任東升、莊主任仲仁及賀德芬教授組成委員會,就相關問題進行討論,並完成修正。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三、理學院提:檢具本院物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評審作業要點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社會科學院提:本院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關「委員任期兩年」之規定,依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校第二一二二行政會議決議,與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委員任期一年」之規定不符,而應予修改該條文乙案,擬仍維持原先任期二年,每年改選四位(半數)委員之規定,以利該系聘審工作之進展。茲提出書面理由如附件四,再提請討論。
決議:俟本校相關辦法修正後再議。
五、工學院提:本院土木工程學系擬聘請梅強中教授為顧文魁講座教授,聘期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講座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澳洲墨爾本大學續約之中、英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與墨爾本大學已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簽訂學術合作交流協定,該合約有效期間為五年。基於該校學術地位以及兩校過去良好之合作關係,擬與該校續約,該校並建議將交換學生協議條款另列於附約之中。
決議:下次會議再討論。
七、教務處提:工學院與電機學院擬調整其組織,將電機學院更名為「電機資訊學院」,並將原工學院資訊工程學系改隸該學院,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八、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與御茶水女子大學交流協議書」中、日文本各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社會科學院提:建議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及「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請討論。
說明:為尊重教評會委員之專精學術,認真客觀公正之態度,任期二年或有需要,且各學院﹑系(科)所狀況未必盡同,因此,建議不統一規範其委員之任期。例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
辦法:一﹑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