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三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元月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許介鱗(陳德禹代)
謝博生(盧國賢代)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高照村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 人事室報告:財團法人新青明愛文教基金會擬聘請本校農學院農業推廣學系李文瑞教授擔任該基金會董事,李教授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休假研究期間,特提會報告。
二、 法律學院報告: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選舉辦法」乙種(附件一 ),請准予備查。
三、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本校八十九會計年度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設備案,業經本會會計年度第三次委員會審議通過,另為考核八十六至八十八會計年度核准採購之十八件貴重儀器其管理及使用情形,特函請各計畫主持人填具使用效益報告表(附件二),茲說明如下:
(一)本校為提昇研究效率與品質,推動跨院系大型合作研究計畫,充實切要貴重圖畫儀器設備,自八十六會計年度開始由各學院圖書儀器設備費提撥新臺幣伍仟萬元作為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設備費。
(二)八十九會計年度(八十八年八
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設備費共計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元。本會計年度申請案計有十四件(理學院五件、醫學院二件、工學院二件、農學院一件、公衛學院三件及凝態中心一件),為使審核更臻週延,本年度特將申請案送請校外學者專家進行初審後,本會委員再辦理複審,並簽奉核定。
(三)由於八十六至八十八會計年度,業已核准採購之貴重儀器有十八件,為能了解各儀器使用情形,本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88)研發字第0一一號函,請各計畫主持人填報
é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設備管理及使用效益報告表û。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哲學系退休講師胡基峻先生因「哲學系事件」受害而無法併計辦理退休之服務年資,再次提出專案補償之陳情,應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說明:
(一)胡講師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教育部長及
校長陳情:請依教育部台(88)人三字第87145046號函「妥慎處理」哲學系事件中受害之善後,依教育部函函復:因無法令可循,故無法辦理胡講師請求併計因「哲學系事件」受害而喪失之服務年資為退休年資;並請本校參酌本(八十八)年元月七日上午於該部會商之意見「對於回復教職之受害教師,專案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償」,妥慎處理。
(二)本校分別以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八八校人字第2422號、同年三月廿六日八八校人字第6344號暨同年四月二日八八校人字第6969號函請「教育部能專案辦理補償或建請政府比照四六事件另予考量」。經教育部同年四月九台(八八)人(三)字第88040106號函暨四月十四日台(八八)人(三)字第88034182號函復略以:「就 貴校『哲學系事件受害人回復名譽及教職之原則及辦法』(以下簡稱:回復辦法)中,對於已獲聘為專任教師者其曾受損害部分未有酌予金錢補償等相關規定,循修正上開辦法之方式專案送部報院核准後辦理。基於大學自主及學術自由之原則,仍請…於權責並妥善照顧當事人之精神妥慎處理。」。
(四)茲因回復辦法係經本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依該辦法僅得對不願留校(或回校)任教或未能通過回校任教者,給予金錢之補償;對回校任教職人員並無補償之規定。是以,對於回復教職之教師如亦另予補償,仍須依程序修正前開辦法,並送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據以辦理。前述修正案如送校務會議討論,結果如何尚未可知;如未能通過,恐將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當時本校正研辦胡講師提敘薪級案,乃簽奉 校長核示:俟其提敘薪級辦理後再議是否「循修正回復辦法之方式專案送部報院核准後辦理專案補償」在案。
(五)查本校業以專案方式,採計胡講師返校服務前於他機構服務之年資,從寬提敘薪級(由二九○元提至講師最高薪六二五元),補發其在職期間薪津;並辦理退休復審,使其每月可支領之月退休金及退休時一次支領之金額提高,對當初其因回任一年後即屆齡退休,得合併退休年資甚短,又退休俸額較低(二四五元),所支領之月退休金不足安養晚年生活之困境,應有所彌補。
(六)本案胡講師舊事重提,希能專案補償,復於本(八八)年十一月廿八日再函 校長對本校以往對其所做之努力與善意,除未予認同外,尚多加指責。而教育部又將問題授權本校處理,故本案除非研議修正「回復辦法」,恐難根本解決問題。
決議:送請特別聘任評審委員會討論。
二、教務處提: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擬增設博士班,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三、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法律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升等評審暨推薦審查細則」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五、法律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暨推薦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六、人事室提:理學院物理學系擬不續聘周○○助教案(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物理學系以周助教連續違反助教聘約(不得在校外兼課)經該系查證屬實;暨周助教明知該系助教一年一聘之慣例,亦屢次提出助教職務之申請,八十八學年度未獲通過續任,之後不肯援例辭職,且對外聲稱不知物理系一年一聘之慣例,與其之前一再提出申請物理系工作之作為相互牴觸,故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八款、第六款(詳見該系所附不續聘事實表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資料),經提該系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第三次系教評會通過不再續聘周助教。本案亦經理學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不續聘。惟據本案前所附物理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與施行細則,僅載明提經該系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系(所)務會議通過文字,並未載明係於何時提經理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如該設置辦法確未經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及報校核備即據以審議本案周助教之不續聘案件,與「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各系(科)所應依本準則訂定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經系(科)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規定不合,係屬程序上不完備,恐有爭議。前簽奉十一月九日核定請物理系儘速將該設置辦法完成法定報核程序後再將本案提系教評會確認(或重新討論決議)後再依程序報校辦理;復於十二月六日再簽奉核定請該系仍應於教評會設置辦法完成法定報核程序後再將本案提系教評會確認(或重新討論決議)後再依程序報校為宜,以免滋生爭議。
(二)物理學系教評會設置辦法業經理學院本(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並提經本(十二)月七日第二一三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合併敘明。
(三)惟該系仍未依原建議於完成教評會設置辦法法定報核程序後再將周助教不續聘案提系教評會確認 (或重新討論決議),僅於該系十二月廿四日系教評會時報告:「…有關本辦法核備完成之前,或核備程序中,而校方暨理學院已訂定相關辦法之過渡時期,系方可依不牴觸母法之舊辦法辦理各項教評事務,本校88.12.7第二一三二次行政會議中,澄清確屬合法」。
(四)本案關於物理系不續聘周助教乙節,擬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校教評會審議。惟該系仍未依原建議於完成教評會設置辦法之法定報核程序後再將本案提系教評會確認 (或重新討論決議)即送校乙節。是否妥當?併請討論。
(五)另因周助教聘約期限已於本(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其不續聘,於報奉教育部核准其不續聘前,擬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並補發其自本(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不續聘生效日止之聘書,併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請彭副校長、李教務長協調物理系依人事室意見辦理。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