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四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二日二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梁乃匡代)
許介鱗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 許博文(王維新代)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 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辦理「台北市都市計畫圖整合建檔查詢系統建置規劃案」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農學院畜產學系辦理「羊乳熱不安定性基因篩選與其遺傳工程矯正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肆拾參萬貳仟元整。
(三)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臺灣分公司委託理學院海洋研究所辦理「核能四廠發電工程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有關八十六、八十七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報告之提送,經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校人字第二六四0六號函請各休假教授依規定提送研究報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底止,計收到理學院地理學系王秋原教授等三十五位教授之休假研究報告(附件一)。
三、人事室報告:文學院中國文學系張淑香教授擬將原申請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休假一年改為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休假一年,業奉核定辦理。
四、人事室報告:本校新制職員八十八年年終考績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職員考績委員會初核並奉核定,本年度共計二、九三六人參加(不含農業試驗場),經單位主管初評考列甲等人數二、三七一人,乙等人數五六五人,甲等人數所佔比例為八0‧八%,檢附統計表乙份(附件二),請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教育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總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分配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人事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績優職員選拔獎勵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為利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對提名單位及審議單位程序作業有所依循,對名譽教授致聘之再提名,增訂可提出之時限與次數,茲擬具二方案如說明,提請討論。(附件六)
說明:
茲因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對提名次數、時限並無規範,為利該辦法順利運作,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特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會議中討論決議,擬具下列二方案:
方案一:
1、將致聘辦法第四條「名譽教授經提名後應先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請行政會議通過後致聘之。」修正為「名譽教授經提名後應先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請行政會議通過後致聘之;未通過者得於三年內,提出再審並以一次為限。」增列再提名之時限及次數,其增訂之理由為得對當事人之學術成就由提送單位蒐集更完整,限制一次係為杜絕重覆不斷申請與審議單位再檢視之可能。
2、本方案優點:將規範程序明訂於辦法中較正式明確,以利遵循。其缺點:需費較多時間,除經行政會議通過,需再送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增列文字。
方案二:由行政會議決議,由各院提名之名譽教授,如於校教評會或行政會議未獲通過者,得於三年內提出再審並以一次為限。其優點:為簡便易行,缺點:係為補充規定,似較不正式。
決議:採方案一;惟該辦法增列第四條第二項:「名譽教授經提名而未通過者得於三年內,提出再審並以一次為限;凡於本辦法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修正前曾獲提名而未通過者,得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提出再審,惟以一次為限」;該辦法修正條文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教務處提:檢具本校八十九學年度學系及進修學士班擬招收二年級轉學生名額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八五)高八四O六五三五一號函,同意本校招收轉學生考試對缺額未達原核定及分發名額百分之五之學系,可在該百分比範圍內酌增招收名額;惟學生總數不應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之規定。依此原則計算本年度可招收名額表,計原核定名額四、二五八名,現有名額三、九五O名,缺額三O八名,可招收四二七名。
(二)
經彙整各學系依部訂原則填報之擬招收名額表,統計列出本年度擬招二年級轉學生名額表,本(八十九)學年度擬招收各學系二年級轉學生計二六四名(含進修學士班二十九名)。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六、醫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與琉球大學醫學部學術交流合意書」(草案)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