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四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彭國棟代)李東華 康明昌
許介鱗(黃錦堂代)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陳美燕代)
列席:吳明德(林光美代)林一鵬(賴飛羆代)李源德(侯勝茂代)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動物學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生物學系校際選課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二、教務處提:工學院工業工程學研究所擬申請增設博士班,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三、共同教育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研究員之休假研究辦法另訂之,尚未訂定前先比照辦理。
五、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通識教育組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定。
六、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七、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工學院提:檢具依八十七年三月十日本校第二0四七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之「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八),ㄧ併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九、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環境衛生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評審作業要點(草案)」乙種(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職業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評審作業要點(草案)」乙種(附件十),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一、理學院提:檢具依八十九年元月十八日本校第二一三八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之「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植物學系視聽教室借用管理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十一),再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二、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十二),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十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評審作業要點」草案乙種(附件十三),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十四、人事室提:本校 八十九學年度教師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各學院暨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名額分配表乙種(附件十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摘錄本校歷年辦理教師升等關於名額計算及分配相關規定如次:
1、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暨依歷年辦理成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
2、至其計算細節經本校七十九學年度升等預審會議決議並提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報告:現有人數乘以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
3、又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4、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00一次行政會議決議:講師升等副教授名額包含助理教授。
(二)前述各學院現有教師人數計算方式依歷年成例各如次:
1、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均依現持聘書職稱列入計算。
2、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延聘之教師,因未佔本校編制名額,故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有教師人數計算。
3、與中研院合聘之教師其升等辦理原則係依據本校第一四五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必循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其升等仍應併同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並在各學院年度內可升等名額內升等」,是以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職教師人數。
4、醫學院工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因隸屬於二個學院,其教師員額及教師人數之統計究應歸併入那一學院,依本校第二0九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凡具醫師身分之教師在醫學院辦理升等,未具醫師身分之教師則在工學院辦理升等,並請人事室依此原則計算升等名額之分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三)又依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故八十九學年度公共衛生學院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或講師升等助理教授或講師升等副教授)暨教務處副教授升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或講師升等助理教授或講師升等副教授)名額各為一名。
決議:通過,照人事室意見辦理;惟關於「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原則,請人事室加以檢討。
十五、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十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十六、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教師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十六),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