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46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四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四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三日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陳為堅代)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陳美燕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為辦理本校八十九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續聘、晉薪案,本室擬具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晉薪、一年聘期、二年聘期名冊三種,擬分別函請各學院、系(科)所及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就一年聘期、二年聘期部分檢討並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於四月底前送本室彙辦;至晉薪名冊因名冊內所列各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於八十九學年度均仍在聘期有效期限內(聘約截至九十年七月底止),擬請院、系(科)所等閱後一併於四月底前送本室併案彙辦。有關辦理原則說明如次:

(一)得否晉薪(或晉年功薪)之說明如後:

1、凡支薪未達本職最高薪,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實際於本校服務滿一學年(以十二個月為一學年,計月不計日)者,均年資加薪一級。

教授(研究員):六八0元以下; 副教授(副研究員):六00元以下;

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五00元以下; 講師(研究助理):四五0元以下;

助教:三三0元以下。

2、八十八學年度內留職停薪達一個月以上,及現職尚未經教育部審定之教師均不予晉薪;送審中者俟其資格審定後依其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追溯加薪,但自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至年終未滿一學年者仍不予晉薪;惟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職務所敘定薪級如高於新職務最低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雖審定之年資起算年月至年終未滿一學年仍予晉薪;借調擔任公職並有返校義務授課教師於學年度中返校歸建者,依往例仍予晉薪。

3、學年度中由他校辭職來校應聘,而其時間銜接,且其原薪級係依教育部會同銓敘部核定之「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標準敘定者,視同連續服務滿一學年予以晉薪,合計未滿一學年者不予晉薪。

4、學年度內依新獲高學位改敘生效日起至學年度終了未滿一學年者,不予晉薪,但於學年度內改聘(或升等)較高等級職務而仍支原薪者(原職務所敘定薪級如高於新職務最低薪級,於獲聘新職時係支原薪)至年終已滿一學年者依規定予以晉薪。

5、前述教師之年資加薪,原則上依往例由人事室逕依前開規定列於續聘、晉薪名冊內,惟如院系所有因教師違反相關規定而簽擬不予晉薪者,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提校教評會。

6、教師支薪已達本職最高級或已支年功薪尚未達最高級者依本校第一六七八次行政會議決議:「教師年功加俸依部頒『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辦理,其中第三條關於教師晉支年功薪服務成績之評定,由各院處自行酌處。」俟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教師得晉支年功薪名冊繕造完峻,即送請各院(會)簽擬是否晉支年功薪意見後送本室併案辦理,至研究人員及助教亦一併比照辦理。

(二)關於八十九學年度專任教師續聘聘期之處理,擬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規定辦理。研究人員續聘聘期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比照前述教師聘期規定辦理;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進用之助教,因仍屬教師,聘期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已非屬教師,前於八十七學年度辦理專任教師續聘案時,業奉核定每年續聘聘期均為一年。另關於外籍教師與研究人員之聘期,因應「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刪除「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之規定修正,經本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二一四0次行政會議決議:除特殊情形外同意比照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方式致聘,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三)本校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八七)校人字第二一五三一號函轉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臺(八七)人(二)字第八七一二四七七八號函規定:外籍教師於聘僱期滿擬不續聘時,關於認定有無繼續聘僱必要之理由,應先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辦理,惟不續聘之程序仍應經各級教評會議決。

(四)八十八學年度並未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名額延聘教師,至於八十七學年度依該「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名額延聘之教師,至本(八十八)學年度七月底止,已補助屆滿二學年,期滿如擬續聘,應由所屬系所優先納入員額編制,續聘之聘期亦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五)關於本校專任教師之再評估,各院、系(科)所應依本校教師再評估規定,併同專任教師年度續聘案一併檢討辦理。

(六)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前經簽奉核定僅發雙方聯合聘書,不再致發專任教師聘書,依往例均於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另案檢討辦理。

(七)與行政院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籌備處合聘不在本校支薪教師之續聘,擬併續聘名冊提行政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再函徵該委員會同意後,致送一年聘期之合聘聘書。

二、管理學院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推選及罷免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一),經提會報告,修正後准予備查。

三、人事室報告:財政部擬聘請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柯承恩教授擔任該部稅制委員會委員,柯教授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休假研究期間,特提會報告。

四、圖書館報告:檢具「楊啟東先生畫作捐贈暨委託保管協議書」乙種(附件二),請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工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暨「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升等及不續聘補充規定」名稱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二、文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文學院人類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評審作業要點」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圖書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圖書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四、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音樂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音樂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草案、「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音樂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草案各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五、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質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質學系教師評審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六、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動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動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七、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八、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草案各乙種(附件十),提請討論。

決議:均修正通過。

九、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系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各乙種(附件十一),提請討論。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系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修正後備查。

十、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乙種(附件十二),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依本校八十年四月十六日第一七二九次行政會議決議有關本校校務會議、院務會議代表及各項委員會委員、學術行政主管選舉原則規定:「本校校務會議、院務會議代表及各項委員會委員、學術行政主管由教師互選產生者,其選舉及被選舉資格,依左列原則定之,惟各院、系、所、科、組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惟本草案第二條前段明列「…委員需具有本國籍」文字,是否妥適?宜請慎重考慮。

決議:撤回。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