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梁乃匡代)許介鱗(陳正倉代)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能白 陳建仁(陳為堅代)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申請於九十學年度增設之「醫學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及「電子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二案,業經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台(八九)高(一)字第八九0二八六0五號函示同意籌設,惟依教育部審查結果,醫工所博士班乙案空間應再加強,電子工程所博士班乙案則應加強圖儀設備。奉准籌設二案應另陳報籌設結果,籌設通過,方准予招生,特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國立台灣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座談會」中有關核減授課時數之建議,擬同意參與計畫之計畫總主持人可減授三小時,惟因而超過規定授課時數不另核發超支鐘點費,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請假代課鐘點費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請假代課鐘點費注意事項」係依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本校第二0七六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並經本校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87)校人字第18373號核定,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茲擬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予以修正第二點(三)及(四)之內容。
決議:通過。
二、人事室提: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業依相關規定完成八十九學年度研究人員實際可升等之名額分配表如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頒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八條規定: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定之。
(二)又依前開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二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惟仍應比照教育部函釋「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規定辦理。
(三)雖本校研究人員編制不多,為顧求體制,又鑒於本校研究人員升等研究員將日益增多,故對於研究人員之升等亦應予以規範,關於辦理方式、名額及程序等經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0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均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方式辦理,即:
1、辦理次數:依學年度,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2、須顧及名額之限制:名額之計算及分配亦比照教師,名額依該學院專任編制內同等級研究人員人數五分之一再乘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又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 ,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
3、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科)所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當學期有實際在校服務之事實,方可受理。4、升等通過當學年度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服務後方始生效予以致聘。(故應繳送是否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另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之「最近三年內」計算方式比照教師升等為三月一日往前推算。
5、可升等人數之計算,為即使該單位之升等名額為零者,亦可提出一名;惟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人數。
(四)醫學院、水工所及凝態中心各得提出一名助理研究員升副研究員;醫學院、農學院及凝態中心各得提出一名副研究員升研究員。另依規定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升等總人數。惟據前開升等名額分配表計算出之副研究員升研究員全校升等總人數為0,則該等級無可升等人數,為鼓勵該等級研究人員士氣,擬建議八十九學年研究人員升等案全校副研究員升研究員人數放寬為一名,以鼓勵研究人員士氣。
決議:依人事室意見辦理;惟關於「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原則,請人事室加以檢討。
三、人事室提:理學院化學系王光燦教授於六十九年以前與中央研究院合聘在該院支薪期間之年資,依當時之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聘人員視為專任」,擬放寬適用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之專任年資計算,是否有當?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各院、系(科)、所得推薦教學研究貢獻卓著之退休教授,聘為名譽教授,其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
(二)本校現行適用之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一條規定「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於其退休後致聘名譽教授榮銜,…」。又第二條名譽教授應具備條件有一、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二、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
(三)另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對專任教師規定,係指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經查王光燦教授於五十七年八月即升任本校化學系教授,五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至五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留職留薪赴美研究及講學,自五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至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留職停薪,六十一年八月一日則至中央研究院任職並繼續擔任化學系與該院之合聘教授,並在該院支薪,迄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五)依前條所述王教授於本校支薪之專任教授年資共計三年(實為二年十一個月又十七天,如依一般慣例計月不計日,則為二年十二個月),尚未達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專任教授七年年資之規定。惟查教育部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台(六五)高字第三七五五號函核定之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大學得與中央研究院及中山科學研究院合聘教師,合聘人員視為專任,合聘人員擇一方支領待遇…」,前開條文一直適用至六十九年四月一日才奉教育部以前開規定係為臨時約聘人員不必列入組織規程而刪除。又本校與中央研究院五十一年八月一日實施之合作辦法第四條規定「凡合聘人員,由甲乙雙方聯名發給專任聘書,…」,前開發給專任聘書一事一直施行至七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時才刪除發給「專任」一詞。綜上觀之,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在六十九年四月一日奉教育部核定刪除前之該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人員,似一直被認定為專任人員性質。
決議:請人事室就相關問題加以瞭解後再議。
四、人事室提:研究發展委員會召開之「國立台灣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座談會」有關卓越計畫「配合研究人力」中如係由校外延聘而來之客座人員(研究講座、客座研究員、客座副研究員、客座助理研究員、客座專家),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得依下列聘任程序辦理後致送聘書。如擬聘名單、等級及工作酬金業已載明於卓越計畫書內者,請計畫主持人提供名單依程序送行政會議核備後予以發聘;反之,請計畫主持人檢具擬聘人員學、經歷、著作..等資料,依程序送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後並送行政會議核備後予以發聘。另期間在三個月以下者,比照國科會短期訪問學者作業程序辦理。以上是否妥適?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五、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評審作業要點(草案)」(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評審作業要點(草案)」(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教務處提:本校學士、碩士及博士中、英文學位證書業依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一三五次行政會議之決議,修正其格式與顏色如附件五,再提請討論。
說明:為利用作業,並提昇行政效率,擬將原印妥後送各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教務長)加蓋簽名章之方式,改為事先由院長、所長及教務長簽名掃瞄建立檔案,直接連同證書上其他文字一併印出,再將證書送文書組加蓋校印及鋼印之方式。
決議:請攜回審閱後再議。
八、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左:
(一)經查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原係依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第二0五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並經該院依照校教評會對教師升等著作發表之要求(農學院應有發表於SCI或SSCI所列學門期刊一篇以上為原則),及校方對升等著作審查人院級須為校外學者規定,配合修正第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條文,頃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經第二一三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名稱經修正為審查細則。
(二)本案擬再修正該院升等審查細則,自辦理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升等起實施,則八十九及九十學年度升等作業依據為何?如仍適用八十七年第二0五四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原升等審查辦法,是否妥適?又對已依新修正規定辦理之教師是否公平?請一併考量。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