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九年五日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劉聰桂代)許介鱗 謝博生
楊永斌(范光照代)吳文希 林 筠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林曜松 張允康(劉中健代)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請假)
主席:陳校長 記 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法律學院提:檢具本學院與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暨法學部學術交流協定(草案)中、日、英文本各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依研究發展委員會意見修正如附件二│一。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三、法律學院提:檢具本學院與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學術交流協議書(草案)中、日文本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四、副校長提:有關本校「胡適紀念講座」候選人是否得同時受領不同的講座?提請討論。
說明:
(一)目前本校辦理其他講座情形如下:
1.財團法人傑出人才基金會設置之「傑出人才講座」對於獲獎人有設限:「得獎人不得重覆申請或領取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單位所設長期獎項。」。
2.教育部設置之「國家講座」亦有設限:「獲選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所提供之獎金。」之規定。
3.本校講座及「金玉講座」依「國立臺灣大學講座設置辦法」未有設限之規定。
(二)本校「胡適紀念講座」係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設置於本校之講座,該會原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收回自行辦理,並由本校講座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報請該基金會頒發;每學年度一位講座教授可獲得研究費為美金一五、000元整。據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承辦人稱,自八十八學年度起該講座改交由本校審查,並由本校全權決定受獎人名單,而經詢原負責審查之國科會承辦人,查亦未有審查辦法或規範。
決議:候選人同一時間受領講座以一個為原則。
五、教務處提:農學院擬設立校屬「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檢具成立草案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送專案審查委員會。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