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五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
筠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吳靜雄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成鳳樑代)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本校八十九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年功加薪案,經本室彙整共同教育委員會及各學院考核並簽擬意見,除理學院物理學系周鑑恆助教,其是否晉年功部分經該院系簽註「不同意」,及電機學院電機工程學系助教陳美勇擬辭職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文學院何寄澎教授等三二三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戲劇學系國立臺北師範學院美勞教育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二、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輔仁大學比較文學研究所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惟請研發會於提校務會議討論以前,研擬回饋辦法及回饋金分配辦法草案,提行政會議討論。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進駐廠商回饋辦法」草案乙種 (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產學合作聯盟推動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五) ,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試辦一年。
六、秘書室提: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與本室已完成校務會議提案討論區之電腦網路建置,經初步測試無誤,擬開放供校內教職員工生針對提案上網發表意見,以提高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是否妥當?提請討論。
說明:
(一) 討論區開放對象為已申請計中帳號及密碼之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對於涉及人身攻擊等不當留言,本室將刪除該資料,不予公開。
決議:通過,試辦一年。
七、法律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估辦法」各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同意備查;「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估辦法」,修正後同意備查。
八、醫學院提:茲提名醫學系侯平康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決議:通過。
九、醫學院提:茲提名醫學系連倚南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決議:通過。
十、醫學院提:茲提名臨床醫學研究所林瑞祥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決議:通過。
十一、工學院提:茲提名土木工程學系洪如江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決議:通過。
十二、教務處提: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日間部各學系、所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擬再修正調漲為百分之八(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規定公立大學學雜費收入不得高於教育部所訂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且每年調幅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標準。
(二)
本校前所擬具學雜費調漲案,業經八十九年元月二十五日本校第二一三九次行政會議決議調漲百分之十,茲因考慮減輕同學經濟負擔,擬再調降百分之二,修正為調漲百分之八。
(三)
檢附本校各學院學生八十八學年度之收費標準,請參考。
決議:通過。
十三、人事室提:本校八十九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本校八十九年三月廿一日第二一四六次行政會議報告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行討論,其餘如因借調、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借缺聘任、延長服務
...等教師,需提會討論或說明者,經整理如「八十九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 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一九0七次行政會議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0一二次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七月卅一日)屆滿或者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而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致聘。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惟本校向來對應發二年聘期聘書教師中若有因出國進修(或研究、講學)或借調..
等而留職停薪或借缺聘任者往例均僅發一年(或依其所奉准之借用缺額期限)聘期聘書,或依照系所所簽註意見而僅發一年聘期聘書者,均於法不合,茲以教師法業已建立教師申訴制度,為避免爾後困擾對前述作法有再行檢討之必要,爰再次於本次專任教師續聘檢討案中對類此教師之續聘聘期擬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對教師任期之規定辦理,並逐一擬具處理意見如前述說明一「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俟提行政會議暨校教評會討論後即據以致聘,如屆時系所擬在聘約存續期間解除聘約,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應行辦理延長服務教師,凡其延長服務案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均援例俟報教育部核備後,依實際核定之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進用之助教,因仍屬教師,聘期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已非屬教師,前於八十七學年度辦理專任教師續聘案時,業奉核定每年續聘聘期均為一年。
(五)關於外籍教師與研究人員之聘期,因應「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刪除「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之修正規定,經本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二一四0次行政會議決議:除特殊情形外同意比照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方式致聘,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六)自八十九學年度起電機學院更名為「電機資訊學院」、工學院資訊工程學系改隸為電機資訊學院;農學院農業機械工程學系、所更名為「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所」;理學院地質學系、所更名為「地質科學系、所」、地理學系、所更名為「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所」;醫學院醫學系解剖學科更名為「解剖學暨細胞生物學科」、解剖學研究所更名為「解剖學暨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細菌學科更名為「微生物學科」,牙科取消改列調整為「一般醫學科」,新成立之「臨床葯學研究所」。有關各系所教師聘書擬改依其所改隸學院及新調整名稱致聘。
決議:對於借缺聘任者,仍維持現行作法;對於本校向來對應發二年聘期聘書而因借調留職停薪依例均僅發一年聘期聘書之教師,爾後均改發二年聘書;其餘均依人事室意見辦理。
十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為簡化本校各卓越計畫總主持人及分項計畫主持人在辦理儀器採購及各項經費核銷之作業流程,提請討論。
說明:
(一)目前本校各項計畫之儀器採購及經費核銷作業流程,係由經辦人檢具有關文件填具請購單,或檢具單據貼於黏存單並填寫庶務清單,由計畫主持人簽章,送請系、院主管核章後,再送請校方相關單位辦理後續作業。
(二)為簡化上述採購報帳流程及掌握時效,經本校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第四次座談會建議,建請同意各卓越計畫總主持人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在採購儀器或經費報銷時,由卓越計畫總主持人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在請購單或庶務清單、黏存單上蓋印後,直接送至總務處或會計室辦理後續作業。
(三)另為配合各卓越計畫之執行,會計室、人事室及總務處各組已成立單一窗口,協助辦理各有關事務。
決議:原則同意在法令範圍內簡化相關作業流程,至細節問題仍請研發會與會計室、總務處洽商。
十五、理學院提:檢具「中央研究院國立台灣大學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合作追求學術卓越發展協定」乙份(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十六、社會科學院提:三民主義研究所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更名為「國家發展研究所」, 有關該所英文名稱與所授予之學位名稱研議如附件十,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由該所再研議有關該所英文名稱部分,必須與中文名稱相對應,且學界所通用者,經查「國家發展」一詞,學界最常使用者為
"national development ",如國外學者Alejandro
Portes在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所發表的文章題為:" On the Sociolog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Theories and Issues.";又如一九八九年由瑞典學者Ingemar Fagerlind 與澳州學者Lawrence J. Saha
所合著有關教育的名著,書名為 :"' Education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因此「國家發展研究所」之英文名稱仍以原報校務會議之"
Graduate Institut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較為妥當。
(二)有關該所所授予之學位名稱,按教育部所核定之學位名稱中,並未有「社會科學碩士」或「社會科學博士」學位名稱;在社會科學領域非政治學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經濟學研究所、社會學研究所,如:外交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所、勞工研究所、歐洲研究所、美國研究所、中國大陸研究所、中山學術研究所、三民主義研究所等等,教育部大都核定「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名稱,但英文名稱分別為M.A.與Ph.D,與法律研究所所授予之M.L. 與Ph. D有所區隔,因此建議,更名「國家發展研究所」後之畢業生,仍延用本校原授予之學位名稱。
決議:(一)該所英文名稱「national development」通過。
(二)該所所授予學位之英文名稱通過;中文名稱則請教務處向教育部陳報頒授社會科學碩、博士學位之可能性,如目前暫無可能性者,則仍維持頒授法學碩、博士學位之名稱。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