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李嗣涔代)李嗣涔 何寄澎(林達德代)趙永茂 李東華(請 假)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林 筠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三民主義研究所擬自八十九學年度起更名為「國家發展研究所」一案,業經報奉教育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九)高(一)字第八九0七八一四一號函同意備查。
二、人事室報告:關於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烏克蘭籍裴川克教授聘任案,因顧及裴川克教授急需辦理居留,同意免經三級教評會審查,從寬比照國科會資聘等級先致送「客座研究員」聘書,比照本校一般客座教師,聘期依其參與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研究計畫之「創新性太陽能科技研發」項目,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特提會報告。
三、秘書室報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89)臺會綜一字第0二0八九九 │0一號函釋關於兩案學者專家共同具名於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之國家名稱使用問題,有關我方作者之國家名稱,請依外交部之規定辦理。外交部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八國三字第八八0一九二八三三號函,說明略以有關我出席國際會議與活動使用名稱事,倘確因中共阻撓致我無法使用正式國名參與國際會議及活動時,為積極拓展我國際活動空間…,我應要求China(Taiwan)、China│Taipei、China│Taiwan、Taipei China、Taipei、Taiwan等八種名稱(無優先順序),並請國際組織或會議主辦單位將我以T字母列序,勿與中共同列於C字母及將我列在"China"之下,以資區別。另若因發表之論文,我方作者之國家名稱遭期刊更改而致不符前述規定者,請作者洽請該期刊維持原使用名稱。
參、討論事項
一、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單身宿舍分配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人事室提:理學院化學系王光燦教授於六十九年以前與中央研究院合聘在該院支薪期限之年資(即在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於六十九年四月一日奉教育部核定刪除前),該段年資可否放寬適用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之「專任」年資計算,再提請討論。
說明:王教授在本校支薪之專任教授年資共計三年(實為二年十一個月又十七天,如依一般慣例計月不計日,則為二年十二個月),尚未達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專任教授七年年資之規定,擬建議放寬採計其六十一年八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四月一日期間與中央研究合聘之專任年資,案經提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一四七次行政會議決議:「請人事室就相關問題加以瞭解後再議」,本室即針對已通過之名譽教授人員採計之年資及資格進行查閱後結果如下:
(一)在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發布前經行政會議通過之名譽教授有錢思亮、閻振興、虞兆中等三位校長。
(二)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發布後所提名通過之名譽教授,渠等人員年資及資格條件均符合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之規定,尚無採計與其他單位之合聘年資。僅管理學院前於七十八年間提名邢慕寰教授為名譽教授時有提及合聘年資之問題,查其原因係邢教授自四十六年八月至六十一年七月在本校支薪(合計教授年資十五年),惟自六十二年八月至七十四年(合計十二年)期間為合聘教授在中央研究院支薪,其名譽教授案經提一六七一次行政會議(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為「請人事室查明如邢先生係在本校辦理退休,即同意補辦提名」,其後因其不在本校退休,與當時名譽教授須在本校退休規定不合,所以迄今未聘為名譽教授。(其後在七十九年一七二八次行政會議決議已修正不限在本校退休教授)。
決議:同意採計;請化學系依程序辦理。
三、人事室提:本校除依國科會延攬一般科技或延攬大陸科技規定所聘之客座研究人員及卓越計畫進用之客座研究人員外,並未有聘任客座研究人員相關規定及案例可資適用,故如由國科會資聘之客座研究人員轉為其他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支薪人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及卓越計畫教學研究人員須依說明所定程序辦理)或一般參與其他機關委託本校之研究計畫或本校之研究計畫,類此情形為兼顧本校研究人員聘任之法制化,就有關聘任作業程序擬具甲、乙兩案及其聘書內容、格式(附件二),提請討論。
甲案:為審慎嚴謹,新進人員擬聘期限如在三個月以上,仍應依照本校一般客座教師聘任程序提經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始予致聘。其資格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所定各等級資格條件。
乙案:類此人員因無法請頒教師證書,為簡化程序擬比照國科會補助延攬一般科技或延攬大陸科技規定所聘之客座研究人員作業方式,由系所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後致聘,並提行政會議及校教評會報告。惟其資格仍應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所定各等級資格條件。
說明:依國科會延攬一般科技或延攬大陸科技規定所聘之客座研究人員作業程序為本校依一般行政程序報由國科會專案審查通過後致聘;至卓越計畫進用之客座研究人員作業程序為(一)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如擬聘名單、等級及工作酬金業已載明於卓越計畫書內者,請計畫主持人提供名單依程序送行政會議核備後予以發聘;反之,請計畫主持人檢具擬聘人員學、經歷、著作..等資料,依程序送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後並送行政會議核備後予以發聘。(二)期間在三個月以下者,其工作酬金與等級由各計畫單位送請研究發展委員會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議通過並報陳校長核定後進用。
決議:採甲案。
四、人事室提:檢具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植物學系系友獎助金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學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組織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請校務會議核備。
七、社會科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與大阪經濟法科大學學術交流協議書」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八、法律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與大阪經濟法科大學學術交流協議書」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九、圖書館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圖書委員會組織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提案第八案建議修訂本校圖書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二條條文為﹁本委員會由圖書館館長及各學院圖書委員會代表一人,與學生代表三人組成之。各學院圖書委員會代表由各該學院院長推薦之。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推選三人與會。﹂。經當日校務會議討論決議:「本案請行政會議加以檢討」。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一九九九年統計年報表,有關歷年各學院獲國科會獎助人數表十四,理學院建議增列獲國科會 特約研究人員 乙項,是否同意?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鼓勵從事三年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凡累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費三次以上之專任教師或專任研究人員(限計畫持人),可申請此類計畫。計畫通過後,計畫主持人可獲國科會頒給 特約研究人員 獎牌乙座及計畫執行三年時期每月二萬五仟元整之 特約研究主持費 。
二、基於上述, 特約研究人員 係屬國科會獎助之一。為能彰顯本校各學院在此方面的學術成果,是否應增列 特約研究人員 之數據,提請討論。另因特約研究計畫,其計畫執行期限為三年,若通過統計年報表表十四增列該項學術成果,惟如何統計?以當年度獲核准數?抑或以獲獎助撥款年數?敬請一併討論。
三、檢附一九九九年本校統計年報表表十四草本乙份(附件九)。
決議:同意增列,統計方式請研發會參考與會人員意見辦理。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