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彭旭明代)彭旭明 李嗣涔(許峰治代)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陳為堅代)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周禮鶴代)吳靜雄(陸天堯代)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請 假) 成鳳樑
主席:彭副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會計室報告:本校圖書儀器及專案設備費執行率嚴重落後,截至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止預算進度僅達四三.四八%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獎懲標準規定,全年度之計畫預算實際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其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應予議處。請各行政單位及院系所加強執行進度,如有國外採購儀器應儘早辦理議比價及結匯手續,以免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而致預算執行不力。(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一、副校長提:為尊重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擬修正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文字,茲檢具該準則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本修正案經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校教師評審會委員會八十八學年度第七次會議討論通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升等為副教授前,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估,再評估適任者依第二款辦法辦理,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將條文中「確認」修正為「審議通過」,以示尊重教評會職掌,並符法制。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教務處提:檢具「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三、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汽機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請總務處依與會先生意見加以修改後再議。
四、人事室提:有關財政部擬聘請本校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張清溪教授、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杜榮瑞教授擔任該部公股代表分別兼任彰化商業銀行董事、監察人乙案,因「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尚待提校務會議討論(預計八十九年十月份),俟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備後始可適用,仍須若干時日,因此對於教師於類似銀行之營利機構兼職目前並無適用依據,類似案件如何處理?擬具甲、乙二案,提請討論。
甲案:雖然「教育部所屬人員兼任董、監事暨考核要點」已無適用餘地,惟教育部目前對教師兼職之規定已大幅放寬,經審酌本校以往類似案件尚可據以同意,而在目前規定又已相當寬鬆情形下,是否可採其精神,在此過渡時期考量其實際需要,如不影響本職教學工作,先行同意其兼職。
乙案:在本校相關規定未完備前,為免失之於法無據,並杜絕爭議,本案擬先行函復俟相關規定完成後,再同意張教授及杜教授之兼職。
說明:
(一)張教授及杜教授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休假研究期間,案經電洽財政部金融局承辦人,承告以「有關其起聘日期如 貴校近日函復同意,則本部可能會提早派兼,如因此需增加張教授等兼職核准手續及時間,可函復本部希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後同意聘兼。」等語。
(二)本校現行教師兼職規範,基於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所兼職務仍以教學、研究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為原則。
(三)惟依教育部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七一四一五0三號函放寬教師兼職規定略以:「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並由各校自訂相關規範據以執行1.須報經服務學校同意。2.教師兼職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所規定之在校內之基本工作要求者,方得於校外兼職。」,據此,本校研發會業已擬訂「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草案乙種,提經本(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二一五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待提校務會議討論中。
(四)又教育部已修正「教育部所屬人員兼任董、監事暨考核要點」為「教育部指派人員兼任董、監事暨考核要點」,致使本校向依「教育部所屬人員兼任董、監事暨考核要點」第五點規定:「本部所屬學校校長、專任教師不得兼任公、民營事業董、監事。但經本部或有關機關指派以專家身分兼任代表官股或公益性質之董、監事者不在此限」規定同意本校教師之兼職,頓失依據。
決議:基於實際需要暫先同意其兼職,並俟「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提經校務會議(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通過後,追溯生效。
五、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食品科技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食品科技研究所新聘教師評審作業要點」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出版中心提:檢具本校出版中心與時報出版中心合作出版計畫草案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有關出版中心之經營模式係採Hard Center或Soft Center,於本中心指導委員會第五次會議(88.12.24.)討論決定:「版面與文字編輯、出版行銷等業務宜由專家進行,故本校出版中心應採Soft Center的經營模式。此外委請出版中心楊主任洽詢合適之出版社,與之建立本校學術著作編輯出版的合作關係。」,故本中心確定係採Soft Center之營運模式,與民間出版社合作出版本校著作。
(二)出版中心即依據第五次指導委員會決定,與多家出版社(如:大自然、天下、時報、渡假)洽談合作出版的可行性,基於出版學科範圍、編輯策劃能力、發行與行銷管道、推廣活動等多方面考量,本中心薦送時報出版公司至第六次指導委員會(89.6.21.)報告合作出版計劃案,會上並獲指導委員會同意。
決議:基於學術、專業及主導性之考量,本案暫予以緩議。
七、人事室提:教育部函轉之「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增定及修正部分內容,有關專任助理人員及本校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如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其聘用程序,是否應先提專案計畫經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方據以進用人員?提請討論。
說明:
(一)各計畫之專任助理人員依規定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擬維持現狀,仍由建教合作中心全權負責簽約及管理。理由如次:
1.本校原依「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研究、工作人員,其進用之程序由人事室依第二0九六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2.而原由建教合作中心辦理之專任助理人員如移由人事室辦理進用及管理,則現有該中心人力除因應相對移撥(至少二分之一),反影響該中心人力調配,又本校長久以來建教合作業務(包括助理聘僱…)係統由該中心負責,師生已習以為常,如驟然改變反造成業務不熟悉、連繫不易,故為避免本校建教合作業務分由不同單位辦理,反造成教師困擾,乃建請本項業務仍由建教合作中心負責。
(二)本校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及專任助理人員倘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辦理,有關該等人員之進用程序,例如:是否比照本校訂定之進用專案計畫編制外工作人員方式,即先提專案計畫申請,經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同意後始分別由人事室及研發會建教合作中心予以辦理簽約、進用(目前人事室辦理之作業程序為:各單位先提出擬聘僱用人員之工作需要及經費來源--會經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後---經校長同意始由人事室辦理簽約進用),惟本校現由人事室管理之自行聘僱用人員,渠等之工作內容大部分屬行政支援性質之庶務工作,不屬於專案計畫項下,故渠等人員是否適宜提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核,尚有疑義。
研究發展委員會意見如下:
(一)本校自行聘僱之臨時人員及專任助理,若納入教育部修正之「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辦理,其進用程序,為配合實際之需求及簡化作業,請依現行程序辦理。
- 有關本校建教合作中心辦理之專任助理,若適用本次修正後辦法,視計畫下專任助理為「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則將遭遇以下問題:
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經費來源無著。
專任助理辦理離職儲金行政作業之龐雜,以相關單位現有人力無法支應。
專任助理的工作酬金失去原有的較大彈性。
(三)本校前經行政會議通過之「專案計畫工作人員」申請審核之流程及聘期敘薪之規定,恐難適用於建教合作計畫之專任助理難以適用之原因為:
1.建教合作計畫之簽約定案,業經合作對方審查通過,並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行政流程送相關行政主管會簽完畢,是否有必要再提「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核?此不僅重複費時,且以助理人數之多,「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必難以負荷。
2.計畫助理之聘期需與所任計畫執行期間相符,而各項計畫執行期間不一,如國科會計畫多數與學年度(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一致,無法如「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一律配合會計年度進用。
決議:下次會議再討論。
八、人事室提:本校八十九學年度兼任教師續聘案 ,經教務處、共同教育委員會及各學院簽擬意見後整理如「兼任教師續聘處理意見表」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有關「續聘」、「不續聘」情形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1.第一七九0次行政會議決議『凡未開課或指導論文之兼任教師依慣例以不續聘處理』。
2.本校七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暨第一七九0(一七九三)次行政會議:「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兼任教師之新《續》聘應提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年滿七十歲以上兼任教師以不佔缺為原則,如欲佔缺致酬應經系《所》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又自八十九學年度起電機學院更名為「電機資訊學院」、工學院資訊工程學系改隸為電機資訊學院;農學院農業機械工程學系、所更名為「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所」;理學院地質學系、所更名為「地質科學系、所」、地理學系、所更名為「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所」;醫學院醫學系解剖學科更名為「解剖學暨細胞生物學科」、解剖學研究所更名為「解剖學暨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細菌學科更名為「微生物學科」,牙科取消改列調整為「一般醫學科」;社會科學院三民主義研究所更名為「國家發展研究所」,故前開各系所教師聘書擬改依其所改隸學院及新調整名稱致聘。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九、人事室提:檢具本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聘書,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契約書暨卓越計畫教學及研究人員聘書各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惟關於離職儲金及保險部分,另行提專案計畫審核小組討論。
十、人事室提: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擬借調造船及海洋工程學系、機械工程學系合聘之陳義男教授擔任該中心董事長兼執行長職務,借調期間三年,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借調;借調期間依規定辦理。
十一、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下次會議再討論。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