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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6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六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六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 何寄澎(劉懷勝代)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劉聰桂代)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陳炳輝代)吳文希 柯承恩(林 代)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鵬 李源德(林芳代)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 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生化學研究所()擬自九十學年度起更名為「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一案,業經報奉教育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字第八九0九二九九三號函同意備查。

     二、電機資訊學院報告:本校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所長推薦辦法」修正案(附件一)業經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電機資訊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院會議修正通過特提會報告。

三、人事室報告:內政部擬聘請農學院農業推廣學系蔡宏進教授擔任該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委員,蔡教授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止為休假研究期間,特提會報告。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各政府機關(構)補助、所獲得之成果,原則歸屬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爾後有關本校研發成果之專利審查、申請及維護及技術移轉等相關業務,將由研發會接辦,為此項業務所需經費預估至民國九十年底約需四百五十萬元,以後將逐年遞增,特提會報告。

說明

()行政院「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溯自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施行。規定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成果,除認定歸屬國有者外,歸屬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

(二)根據國科會(89)會綜三字第0二八三四五號函,略以

1.該會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業務會報後核定之補助計畫,其成果原則歸屬各研究機構,爾後有關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業務及費用,由各研究機構負責。

2.五年內其研究成果若申請專利,該會將補助部份專利申請費用(不含維護費)。

(三)其餘如農委會、衛生署等之研究成果之專利申請業務及經費也將由本校完全負責。

(四)為因應此項變革,本會已擬定「本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行政會議通過。內中明定專利權委員會之職掌及發明者、系所及校方對相關專利費用之分攤比率。本會也將於近期內召開委員會議,決定專利權委員會之名單並報請校長通過,以利業務之推行。

(五)參考國科會資料,粗略估計至民國九十年底,可能申請專利九十件,約需相關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扣除國科會可能補助後,尚約需肆佰伍拾萬元。

參、 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教育部函轉之「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增定及修正部分內容,有關專任助理人員及本校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如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其聘用程序,是否應先提專案計畫經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方據以進用人員?提請討論。

說明:

()各計畫之專任助理人員依規定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擬維持現狀,仍由建教合作中心全權負責簽約及管理。理由如次:

       1.本校原依「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研究、工作人員,其進用之程序由人事室依第二0九六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2.而原由建教合作中心辦理之專任助理人員如移由人事室辦理進用及管理,則現有該中心人力除因應相對移撥(至少二分之一),反影響該中心人力調配,又本校長久以來建教合作業務(包括助理聘僱)係統由該中心負責,師生已習以為常,如驟然改變反造成業務不熟悉、連不易,故為避免本校建教合作業務分由不同單位辦理,反造成教師困擾,乃建請本項業務仍由建教合作中心負責。

(二)本校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及專任助理人員倘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辦理,有關該等人員之進用程序,例如:是否比照本校訂定之進用專案計畫編制外工作人員方式,即先提專案計畫申請,經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同意後始分別由人事室及研發會建教合作中心予以辦理簽約、進用目前人事室辦理之作業程序為:各單位先提出擬聘僱用人員之工作需要及經費來源--會經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後---經校長同意始由人事室辦理簽約進用,惟本校現由人事室管理之自行聘僱用人員,渠等之工作內容大部分屬行政支援性質之庶務工作,不屬於專案計畫項下,故渠等人員是否適宜提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核,尚有疑義。

研究發展委員會意見如下:

()本校自行聘僱之臨時人員及專任助理,若納入教育部修正之「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辦理,其進用程序,為配合實際之需求及簡化作業,請依現行程序辦理。

(二)有關本校建教合作中心辦理之專任助理,若適用本次修正後辦法,視計畫下專任助理為「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則將遭遇以下問題:

1.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經費來源無著。

2.專任助理辦理離職儲金行政作業之龐雜,以相關單位現有人力無法支應。

3.專任助理的工作酬金失去原有的較大彈性。

(三)本校前經行政會議通過之「專案計畫工作人員」申請審核之流程及聘期敘薪之規定,恐難適用於建教合作計畫之專任助理難以適用之原因為:

       1.建教合作計畫之簽約定案,業經合作對方審查通過,並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行政流程送相關行政主管會簽完畢,是否有必要再提「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核?此不僅重複費時,且以助理人數之多,「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必難以負荷。

        2.計畫助理之聘期需與所任計畫執行期間相符,而各項計畫執行期間不一,如國科會計畫多數與學年度(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一致,無法如「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一律配合會計年度進用。

決議:()本校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自九十年一月起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辦理,有關該等人員之進用程序,請研發會再加議。

(二)專任助理人員不適用上開實施原則。

  二、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請校務會議核備。

三、會計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部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四、會計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教育部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五、教務處提:本校九十學年度各項招生工作應於九月份開始進行籌劃,有關招生委員會之籌組擬依說明()之方式辦理,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

()招生委員會籌組方式擬依往例方式辦理:

    1.當然委員十九名:教務長、學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社科院教務分處主任、教分處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法律顧問一人(法律學系推薦)及長為當然委員。

    2.推薦委員二十名:每學院教授二人為委員,由各該學院院長推薦。

    3.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

(二)檢附八十九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名單乙份(附件五),請參考。

決議:通過。

六、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戲劇學系國立臺北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 (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七、教務處提:檢具本校文學院語文中心中國語文組華語文師資研習班招生計畫草案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總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汽機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九、理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中央研究院 學術合作協定」乙種(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十、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與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學術合作協議書(草案)」乙種(附件十),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