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陳炳輝代)吳文希 柯承恩(黃崇興代)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賴飛羆代)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討論事項
一、醫學院提:本校附設醫院為推動公館院區之營運,並因應醫學科技之發展,擬修正該院組織規程,檢具該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左:
(一)為考量各行政單位較少變動,是否宜一併納入第四條「台大醫院各部、室、中心及科、組設置表」中;如所有單位均列於附表中,條文中(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又有人事室、會計室設置之相關條文,是否重複?又如以附表方式呈現,則人事、會計主任之派任應明文訂之,分別依有關法令之規定,避免與第六條第二款:「各室各置主任一人,秉承醫院院長之命綜理各室業務,由醫院院長遴選,或商同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之。」規定造成混淆。是以,建議刪除附表中四六、人事室及四七、會計室部分;並於第七條之一增列第二項「人事室主任之派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七條之二增列第二項「會計室會計主任之派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另參照現行條文第四條之規定,附表「台大醫院各部、室、中心及科、組設置表」第三頁現行設置部門十九病理部及二十檢驗醫學部與修正設置部門十八病理部及十九檢驗醫學部順序應對調。
(三)第六條第三項:「各科、組分置主任、組長各一人,…」建議修正為「各科、組分置科主任、組長各一人,…」,避免與前款各部、中心主任混淆。
(四)第六條第四項:「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長、護理督導長若干人…」,其中護理長、護理督導長等主管職務之層級為何?又與主任、副主任、科主任、組長間層級關係及任務分工是否有重疊之虞?
(五)有關第七條第五項建請修改為「非專任教職之主治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至提高報酬乙節,請另於績效獎勵金相關規定中訂定。
(六)茲因醫務秘書非正式職稱,於第八、九條中明訂為院務會議、醫務暨行政會議成員,是否妥適?建議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醫務秘書」職稱予以刪除,另增列第二項之「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會議。」文字,以資因應。
(七)第十三條有關本規程之核定及施行,建請修正為: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醫學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農學院提:檢具本院獸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貴重圖書儀器設備經費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醫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主任推舉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業經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本校第二一六一次行政會議討論,茲再提請討論。
說明:原人事室意見如下:
(一)本校醫學系下依其專長領域再區分基礎學科及臨床學科(基礎學科並成立研究所),連同八十九學年度牙科取消改調整為一般醫學科之後,總共分設有廿七科,各科並分別聘任該科教師擔任科主任綜理該科一切行政事務,目前共聘有廿七位科主任,並未再單獨聘醫學系主任。
(二)由於該系業依其專長領域再分基礎學科及臨床學科,並分別聘各專長教師兼任各科主任在案,是否宜於各科主任之外另聘醫學系主任,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肆、聘任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