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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65次會議

第二一六五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六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趙永茂代)李嗣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 包宗和 

   謝博生(盧國賢代)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台(89)高字第八九一0九四三三號函,有關八十九年教育部é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û申請作業如左:

()八十九年度é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û申請作業增加é重點研究類計畫構想申請書û之提報,凡申請者需於本(八十九)年十月卅一日前由學校備函,連同重點研究類計畫構想書(含經費需求表)三十份及電子磁碟片二份,送部。

()重點研究計畫構想書之審查作業由教育部大學學術追求卓越計畫é推動審議委員會û及其下設立之工作小組負責,並於九十年三月十日後將審畢後之結果通知計畫總主持人。獲審查通過之計畫構想案之計畫總主持人再按é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û申請計畫格式備妥計畫書,於九十年五月卅一日正式備文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本校為配合教育部申請作業,並審慎辦理該項業務,擬比照前次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作業方式辦理,請各學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前提出重點研究類計畫構想書(含經費需求表),送研發會初審後,再提交行政會議審。審通過之計畫構想書再陳報教育部。

二、教務處報告:教育部為使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得以兼顧基礎教育或重點特色之建立,特別訂定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之補充規定,於教育部年度預算中編列總額度十五億元之經費,補助各校提昇大學基礎教育。依該補充規定,每校至多以五案為限,每案申請補助之總額度由各校視計畫實際需要編列。每一計畫全程期限最多為四年,各校擬申請補助者,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前將計畫構想書寄送教育部高教司。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及表格如附件一,請參考。

三、圖書館報告:有關本校讀者連線使用圖書館訂購電子期刊,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為此已擬具函稿並附宣導通告,發函全校各系所周知。特提會報告。

說明:自從讀者可連線使用圖書館訂購電子期刊以來,本校及他校讀者均曾發生違規使用情形,遭致出版商停止學校使用權利,嚴重者亦曾見諸報端,影響校譽甚。由於電子期刊之使用,均有電腦記錄可供查察,如果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經查證屬實,讀者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圖書館並將通知所屬單位,要求違規讀者及其單位負責人致函向出版商道歉。為維護校譽,並保障學校其他讀者之使用權利,籲請本校讀者於使用電子期刊時遵守下列規定:

()連結電子期刊後,請先詳閱並遵守各電子期刊版權聲明及出版社之使用規定。

()僅限於個人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使用,不得有商業行為或連續、大量、有系統下載檔案,並禁止使用自動下載軟體。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國立中正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二、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國立陽明大學衛生資訊與決策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三、秘書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友貢獻獎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名稱改為「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貢獻獎設置辦法」。

四、人事室提: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案,經彙整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資料,計副教授升等教授三十三人、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十三人、講師升等副教授0人、講師升等助理教授六人,總計五十二人,暨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推薦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一人、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一人;茲檢附升等教師人數統計表、名單及升等初核結果意見彙整表(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審查作業依相關規定辦理,初核結果詳如「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初核結果意見彙整表」。

(二)各院會、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各等級升等教師人數,均未超過第二一四五次行政會議分配至各院會可升等名額。

(三)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申請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名額皆為一人,均未超過第二一四七次行政會議所核定之可升等名額。

(四)擬升等教師中經查有與其他系所合聘,僅一系占缺他系不占缺或二系均各占二分之一缺,或跨院合聘僅一系占缺他院系不占缺者,所提升等之審查,經二0七二次行政會議決議:如僅在一系占缺而他系不占缺,僅須提經占缺系所教評會暨其院教評會審議,如合聘系所均有占缺(各為二分之一),則須二系協商後擇定某一系所後提該系所教評會暨其院教評會審議。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請人事室擬辦法對於可升等名額較少之單位,如其所提實際可升等名額超過其所分配名額者,則其所提超過之名額得在全校可升等名額範圍內,從嚴予以審查。

五、醫學院提: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擬為其所屬雲林醫院與本院暨附設醫院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約,有效期間二年,檢具合約書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六、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七、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美國加州州立大學學術合作協議書中英文本草案各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八、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回饋金及分配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九),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附帶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從事商業投資行為,如因其個人本職所獲得之資訊或專業成果轉換為商業利益者,在本校相關法規訂定之前,由所屬學院院長會同總務長及研發會主委,以個案協商方式洽談回饋辦法,經報校核准後實施。

九、研究發展委員會提:為鼓勵本校各學系(所)建立所屬教師研究成果資料檔,擬函請各學院系(所)原則上參考本會訂之格式如附件十,每年彙整所屬教師研究成果編輯成冊,以備存參,並由本會提供每學系(所)新臺幣伍仟元整之補助,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十、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動物實驗計畫書審核小組設置辦法(草案)」各乙種(附件十一),提請討論。

說明:

()依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二案決議:有關全校性實驗動物中心請研究發展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召集相關單位議儘速規劃辦理。

()本會召集相關單位教師及有關學者專家經三次會議討論後,有關全校性實驗動物中心將分短、中、長期階段規劃實施。惟為協助解決目前校內使用實驗動物進行教學研究時所面臨的法令規章和國外論文發表問題,第一階段擬成立é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委員會û,並擬設置辦法(草案),以展開工作。

()為能順利推動該委員會之任務,依前揭設置辦法(草案)第六條規定,首要設置é動物實驗計畫書審核小組û,並擬訂該小組設置辦法,以推動本校實驗動物使用之管理及作業程序。

決議:均修正通過,惟「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辦法(草案)」提校務會議討論。

十一、文學院提:人類學系八十九學年度王嵩山先生聘任案,業經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本校第二一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以兼任助理教授聘任,擬請同意改以副教授聘之,再提請討論。

說明:王先生為國內難得的人類學者,八十六年經教育部學審會審查通過為副研究員(相當於副教授資格),足見其研究成果極受肯定,又於八十九年十月準備提升等研究員(相當於教授資格),王先生並表示如不能以副教授聘任,恐對其升等有負面影響,故不能來兼課,則該系損失重大,學生期待落空。

決議:仍維持原決議,聘為兼任助理教授。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