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陳宜良代)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 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何憲武代)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行政院新聞局擬聘請電機資訊學院李學智教授擔任廣播電臺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李教授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為教授休假期間,特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校將以「行政單位如何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為題,於第二學生活動中心音樂廳辦理四場專題演講,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理學院提:本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因更改系名,故所授與學位中文之名稱擬一併修改(如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矽統教育基金會博士班研究生獎學金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教務處提:本校政治學、臨床牙醫學、管理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等四院系所擬申請於九十學年度辦理「碩士在職專班」,茲檢具計畫書各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各「碩士在職專班」之申請案係依據教育部台(89)高(一)字第八九0八五七二七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訂「碩士在職專班」共同注意事項列如左:
1.開班範圍:各大學現有之研究所,針對特定專業領域在職人士所提供結合理論與實際之碩士學程。
2.招生對象:限招收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在職生,並應規定具相當年限之工作經驗。每班(組)人數最高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跨系所整合性之專班不受此限。
3.招生方式: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其招生作業應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考試科目、方式得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錄取標準得酌採計工作經驗及工作成就。
4.授課時間:得配合在職學生之需求,彈性規劃授課時間。
5.課程及修業年限:課程應配合在職進修之需求專案規劃,修業年限並得酌予放寬。
6.收費標準:由各校自訂。
7.學籍事項之處理,均依有關教育法令及各校教務章程規定辦理。
8.申請及審核:各校應於開班前九個月提報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申請理由、發展重點、課程、學分、師資、圖書、儀器設備、空間等並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教育部審核。
(三)檢附九十學年度擬申請碩士在職專班各院系、所之招生方式、招生名額及學生數與師資比例一覽表各乙份(如附件內之附表一、附表二)請參考。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四、人事室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係中央研究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以人事字第8916026561號函復本校之修正內容。
決議:修正通過,惟請人事室就修正條文再與中研院協議。
五、共同教育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通識教育組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如左:
(一)本案起因於共同教育委員會擬延聘通識教育課程師資,而該會之性質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係屬教學研究之「行政單位」,非屬教學單位,故無法逕行聘任教師。為解決本校通識課程教學上迫切需要,前經簽奉核定以該會業分組辦事,設有通識教育組,並先將該組設置辦法提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取得該組辦理教師聘任之法源依據。如遇困難再考慮其他方案,長遠之計仍應循修正組織規程之途徑,將該會改置於教學研究單位中。
(二)惟教育部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0四二九七一號函核復,謂本校共同教育委會通識教育組應為二級行政單位,其單位主管為組長,如下置教授兼任之主任(該辦法第三條規定),並由該組負責全校通識課程教學及教師聘任事宜是否適宜應再酌;又通識教育係學校重要事項,本校若需設專責教學單位,該等單位設置辦法應依大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後,再報教育部核定。今簽奉核定擬依教育部核復意見,將該通識教育組設置辦法再提校務會議討論,如獲通過再報教育部核定,屆時再就該部核復意見「…該組應為二級行政單位,…由該組負責全校通識課程教學及教師聘任事宜是否適宜請再酌」一併申復;如仍未獲同意者,再採其他方案。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日本大學學術合作協議書中、日文本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七、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英國牛津布魯克斯大學學術合作備忘錄中、英文本各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八、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農業推廣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