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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168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六八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一六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彭旭明代)彭旭明 李嗣涔 何寄澎 趙永茂 李東華 康明昌(梁乃匡代)包宗和 謝博生 楊永斌(黃漢邦代)吳文希 柯承恩 陳建仁(請 假) 許博文 廖義男 湯明哲 吳靜雄 黃俊傑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李源德 溫振源 張允康 林南榮 蔡素女 方俊民 周家蓓 溫禮明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 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為配合本校校慶並整理校園環境以及表達對鄰近社區之關懷,擬將本(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星期六)規劃為全校環境清潔服務日,實施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時。本學期全校環境清潔服務日,分為社區服務及本校校區服務兩部分辦理。社區服務部分:由校長率同副校長及教務、學務、總務三長與支援學系一起進行,其中哲學、人類、物理、農化等四學系之指導教師及學生計六十名負責打掃本校正門口花圃之環境清潔;地質、動物、植物、造船、農藝、生物機電、園藝等七學系之指導教師及學生計一O五名負責舟山路兩旁人行道之環境清潔;管理學院(工管、會計、財金、國企、資管等五學糸)及大氣系之指導教師及學生計九十名負責基隆路四段一四四巷巷道之環境清潔。本校校區服務部分:由各一級主管自行選定服務區,各單位行政人員負責其辦公室及周邊環境之清潔,學生則依各學系規劃之服務課程範圍內容辦理。另各學系原訂於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三日期間實施之服務課程,請改於全校環境清潔日(十一月四日)同步實施,期望透過本校教職員工生的努力,共同創造美好的社區與校園環境,特提會報告。(附件一)

二、秘書室報告:國家科學委員會八十九學年度研究獎勵費申請案共計八九二人(含甲種八一四人,乙種七十八人),依國科會研究獎勵費申請注意事項,該獎勵費申請資格為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惟本案中理學院物理學系上野耕資、侯書雲為教育部卓越計畫項下聘用之客座教授及客座副教授,該二申請案將一併送國科會辦理。

三、人事室報告:文學院圖書資訊學系吳明德教授經核定於八十九學年度教學休假一年,期間所兼任圖書館館長職務因業務需要將不中斷,仍繼續處理之。特提會報告。

四、人事室報告:法律學院許宗力教授擬於八十九學年度休假期間兼任教育部「組織法修正委員會」暨「第二屆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委員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特提會報告。

五、法律學院報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與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暨法學部學術交流協議書及學生交流備忘錄」中、日文本各乙份,業經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本校第二一五五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惟於八十九年九月底與日方最後定稿內容修改如下:(一)協議書與學生交流備忘錄中,日方正式名稱均改為「北海道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暨法學部」。(二)原備忘錄第二項修正為:「交換學生之入學身分為選讀生。在學期間原則上以一年為限。」。因內容僅文字用語略有差異,主要內容並未更動,擬提會備查。(附件二)

六、人事室報告: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項潔教授原奉核定八十九學年度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休假研究,茲因本年度將繼續借調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擔任科技學院院長,擬將休假研延後一年至九十學年度(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業奉核定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由於本校各學院組織及議事規則均已訂定完竣並報校務會議核備,故本校各學院院務會議規則已無存在之必要,擬予廢止。提請討論。(附件三)

決議:同意廢止。

二、總務處提:為有效管理本校校園之車輛,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暨管理學院汽車通行(停車)證收費標準」及「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汽車違規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因應校園內車輛之遽增及有效管理各種車輛之通行與停放及配合於本(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一六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校總區汽車管理辦法」規定,茲將原條文內容,重新整理並做適度修正以求週延。

(二)收費標準部分:

1.配合新修正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校各系所、館地下室停車位,限已辦理校總區全期停車證之專任教師申請與收費。(如修正條文第三條)

2.配合新修正之汽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修正廠商汽車停車證改為計月收費。(如修正條文第五條)

3.配合新修正之汽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增訂未辦理全期汽車停車證之本校教職員工及兼任教師、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到校參加會議人員、至本校各餐廳用餐顧客及本校學生因搬運物品之車輛,採計時收費,入校未滿卅分鐘者,不予收費。(如修正條文第六條)

4.受邀至本校參加會議之貴賓、主持人、演講人、與談人及至本校參加大型活動之車輛,按次收費。(如修正條文第七條)

5.修訂訓練班學員,依每期上課日數及每次上課時數計算停車費,一次繳清。(如修正條文第八條)

6.嚴重違規加大鎖者,需繳交開鎖費及違規停車費並登記其個人資料方可放行。(如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違規處理要點部分:

1.禁止持學生停車證之車輛於任何時間自由進出校園,另換證且洽公者除外。(如修正要點第二點第六款)

2.增訂違規汽車若有加鎖者,應繳交開鎖費後放行。(如修正要點第五點)

3.取消將違規車輛報警取締或拖離校園之處理辦法,此乃因本校並無拖吊車前來校園將車拖至民間保管場似不適宜;且過往凡有違規車輛經一天以上未處理者,本校均可查出車輛所有人,並通知其前來處理,故本條文建議刪除。

4.取消逐日連續開單之規定,因單次違規之舉發應可持續有效至其改正為止。

決議:均修正通過。

三、理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運作管理要點」草案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中心現有人員,除編制內人員均為稀少性科技人員外,餘編制外人員均係該中心依國科會計畫規定自行聘僱用之人員(含約聘技術員及約聘行政助理)。由於國科會計畫待遇較本校自行聘僱用人員高,故渠等選擇不納入本校自行聘僱用案辦理;至離職儲金部分因依國科會規定一直未予辦理,故該中心一直爭取中。

(二)第三章第八條建議修正為:本中心聘僱人員之工作時數比照本校相關規定。其差假、福利規定亦比照本校自行約聘僱人員之規定為原則。本中心聘僱人員之考核每年辦理一次,由中心主任、組長及儀器專家共同考核,如表現優異,得於下年度計畫執行時晉升一級。

(三)第三章第十條:本校編制內人員或其他約聘人員得參與本計畫並領取津貼,其標準如附表。其中「編制內人員」領取津貼部分,係依「教育部所屬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要點」第五點規定:各院校參與建教合作或委辦事項之有關人員每月之酬勞……行政支援人員不得超過其工作補助費百分之六十。又管理要點第四章第一條:本中心之經費來源,主要係由國科會貴重儀器服務計畫支助,部分則由學校支助及對外服務收入而來。

有關編制內人員領取津貼之經費來源,是否為建教合作經費,會計室之意見為:貴儀中心對外服務收入,依國科會規定須全額繳還國科會。另有關約聘技術員及約聘行政助理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及編制內人員領取津貼之經費來源,須得國科會核定補助計劃經費後方行報之。

(四)本案俟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請理學院函送國科會核備。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國科會核備。(註:公提儲金及編制內人員津貼之經費須俟國科會核定補助計劃經費後方行報支。)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學研究空間規劃分配準則」(草案)乙種(附件六), 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草案業經本校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教學空間配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會依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三之決議,成立「制定教學研究空間配置委員會」,並召開三次會議。會議除修正通過上述草案外,並請各學院重新檢視使用建築面積後由保管組查對修正其登錄資料。

(三)為使各學院有效利用研究空間建議本校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應訂定退休及離職教師限期交回研究室之規定。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報告。

附帶決議:建請本校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針對退休及離職教師限期交回研究室一事,草擬相關辦法,以資規範。

五、工學院提:檢具本院與日本東京大學生產技術研究所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中、日文本草案各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肆、聘任案(略)

伍、散會 。